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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针对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2010年3月,江苏省昆山市地税局选取股权平价转让的个人股东陈某作为纳税评估对象,组织力量重点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纳税评估。
自然人陈某于200 年1月与法人某物流公司共同出资800万元成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其中自然人陈某现金出资408万元,占51%的股权;法人某物流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392万元出资,占49%的股权。2010年2月,该公司申请将股东名称变更为自然人徐某和王某,总股本800万元保持不变。
评估人员利用评价模型对该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了增值额估算。根据相关资料信息及评估人员实地查看情况,该公司自开业以来,共计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2幅,1幅于200 年1月由投资方投入,已开发并于2008年底销售完毕。另1幅于2001年2月拍卖取得,土地面积为13131.8平方米,每平方米土地成本为1300元左右;项目规划房屋建筑面积13300. 5平方米,其中一二层为营业用房、三层以上为办公用房,房屋均已竣工,其中营业用房已销售完毕,2009年度房屋结转平均成本为0.21万元。至股权交易日,该项目房屋总体销售在10%左右,办公用房平均售价在5000元左右,账面留存收益为959.13万元,股权转让比例为10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估算分析结果,此次股权转让总增值额至少在1200万元以上,其中股东陈某所持股权转让的增值额也至少应在 00万元以上。
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2008年11月财务会计报表中实收资本由800万元增加到1215. 万元,2009年5月又减至原来的800万元。评估人员电话询问了该公司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解释增资的原因是为了支付原股东某物流公司的股金、借款及动迁款共计1300多万元。后由于房屋开始销售,资金相对充裕,又减至原来的800万元。进一步交谈中,评估人员得知该公司原有2位股东间在经营策略、利益分配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
评估人员采取开门见山、虚实结合的约谈方式直接询问该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把调查重点选择在股权转让价格上。此次调查,评估人员掌握了2条有价值的信息:一是某物流公司已于2008年末将其持有的该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个人股东陈某,协议转让总价款为138 .1 3万元,扣除股权原价392万元、借款119.9万元、动迁费5 0万元后,股本增值额为254.2 3万元;二是第二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以未售房屋抵减股权转让价款的行为。
举证约谈
根据评估分析和外围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评估人员决定分别约谈该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徐某和财务会计陆某,询问重点为此次股权转让的价款及可能涉及的未售房屋抵减股权转让价款问题。
针对评估人员的询问,徐某和陆某均一口咬定此次转让股权的价格为1215. 万元,并提供了与工商变更登记一致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作为佐证。当问及是否存在多次股权转让时,2人的回答也是惊人的一致:“一次”。当评估人员拿出已掌握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徐某露出惊慌的眼神,而陆某则不知所措。在追问为何第一次转让存在250多万元的价差而第二次转让却为平价时,徐某不能自圆其说。
种种迹象表明,该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在价款方面可能存在隐瞒情况,有重大的涉税嫌疑。
实地核查
根据上述情况,评估人员决定实地核查。
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及企业往来账户中,评估人员发现股权交易日前的半个月内有买房人张某购入多套房屋,面积500多平方米,总价为345万元,挂“其他应收款”科目,至今房屋买主分文未付。经询问,张某为原股东陈某之家属。在证据面前,徐某不得不提供了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坦白了原股东陈某以所持有的公司房屋作价345万元冲抵股权转让价款、相关税金由公司负担的事实。
根据2份《股权转让协议》所载股权转让总价款,评估人员进行了回归分析。该公司2股东股权转让的增值额合计为599.2 3万元,远低于模型估算分析的保有增值额1200万元;评价值2.45,远高于股权评价模型的理论评价值1。
进一步核查中,评估人员发现物流公司从该公司账面实际取得的货币资金合计为1998. 3万元,并非股权转让协议所载价款138 .1 3万元,两者的差异达 12.5万元。
根据从该公司掌握的明细资料与物流公司提供的“长期投资”及其他相关科目逐笔进行核对,发现物流公司账面冲转“长期投资”科目511.9万元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5 0万元后,剩余款项合计8 .1 3万元均未记入投资收益,其中近 00万元的现金支付款项在物流公司账面踪迹全雅。
经过反复税法宣传,评估人员最后取得了物流公司投资该公司时的“秘密”资料。真实情况是:此笔经济业务,名为物流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392万元投资入股该公司,实为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下属4位中层领导共同出资392万元按账面价值购买物流公司土地后投资该公司,中间环节未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取得的投资收益也按个人出资比例分配给蒋某及其他投资者,物流公司仅是“过过账”。
评估处理
根据深入调查核实结果,评估人员再次进行了回归分析。第一次转让,自然人股东蒋某等5人将全部股权转让个人股东陈某,转让总价款合计为1998. 3万元,扣除股本392万元、借款119.9万元以及支付的动迁补偿费5 0万元后,股本增值额为8 .1 3万元。第二次转让,个人股东陈某将全部股权转让自然人徐某和王某,转让总价款合计为1145万元,扣除股本1215. 万元后,股本转让增值额为345万元。2次股权转让的总增值额合计为1211.1 3万元,高于模型估算分析的保有增值额1200万元;评价值1.21,符合模型理论评价值的要求。至此,案情已水落石出。
评估人员根据规定对陈某等 名个人股东分别制作并送达了《纳税评估建议书》。上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报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合计242352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310392. 元。
(本案例由江苏省昆山市地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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