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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日本的农协在整个亚洲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它在实现日本农业现代化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国自建国到现在农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农业合作组织的作用有待加强。日本的农协对中国发展农业合作组织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分三部分进行论述,首先介绍日本农协的发展历程,其次阐述日本农协的功能及其特点,最后分析对发展中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启示。
关键词:日本;农协;农业合作组织
一、日本农协的发展历程
日本农协全称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协同一词,意为协作、相互扶持,组合一词,相当于中文的组织、团体、集体,农业协同组合也可译为农业合作组织。
全面认识日本的农协制度应以二战为界分为两个时期。二战以前的日本农协对当前中国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已雅多少现实意义,所以这里只从二战以后的日本农协谈起。这一时期是从1945年开始,可以叫做日本的现代农协制度时期。这一时期分为制度的形成、完善、再调整三个阶段。
(一)日本农协制度的形成阶段
二战后,日本通过农村土地改革确立了在小农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农业家庭经营体制。具体做法是,由政府向地主有偿征购其超过自耕地标准的多余土地,再转卖给雅地或者少地农民,而农民在30年内,向政府分期偿还购地款。这使91%农民成为自耕农。1941年1月,日本政府发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农户在市、町、村建立了农业生产协同合作组织,各个农协组织组成县联合会,各县联合会又组成了全国联合会。农协的建立,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护小农和小工商业者的经济利益、加强中小产业者自立互助的产业组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到1950年全国建立了各级农协组织,全面完成了农协组织机构的建设工作。这一阶段的农协成为粮食流通唯一渠道,并围绕流通和金融领域,为农民提供发展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及资金调剂服务,成功地解决了粮食短缺问题,促进了战后经济发展。并且一直到10年代初期,农协的作用不仅仅解决了粮食供给,而且直接组织和参与农业生产,调整农业结构,建设大规模农产品供应基地,形成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生产基地为骨干的农业生产体系。但是,在这一阶段的前期,部分农协还不够完善和不太成熟,原因是有的农民合作意识不强,很大程度上是在行政指导下组成的。农协缺乏工作的主动性,经营一度出现不振,造成很大赤字。在后期国家的自主调整下,这一状况得到很大改善。
(二)日本农协制度的完善阶段
10年代中期,日本经济进入稳定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国内农产品出现过剩,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客观上要求调整农业结构、稳定农业收入、强化农业经营。农协适时的完成了角色转换,工作的主导思想不再是单纯的农业发展,而是以农村全面发展为主,把农业发展与农村发展结合起来开展各项工作。如对农产品基地实行价格补贴、信贷支持、资料供应等政策,稳定农业生产;实行土地计划利用,强化土地经营;开展农村经济、文化、消费、生活等多方面合作,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振兴。这一阶段的农协体系已发生变化,通过组织合并,改变了与行政区域完全重合的组织结构。
(三)日本农协制度的再调整阶段
90年代以后,日本农协根据农业、农村所面临环境发生的变化,开始强化组织建设以支持农业新发展,这一时期,农村组织制度开始全面调整。1991年3月,在日本全国农协中央会上,提出了业务组织二级形式的调整原则,在县级及国家级系统组织中,设立“农协系统组织完善推进委员会”。1991年,农协系统第18次全国农协大会,做出展望21世纪农协的基本战略决议,提出努力将处于国际化之中的日本农业,创造成有竞争力和有活力的经营整体,建设有魅力的地区社会。
二、日本农协的功能及特点
日本农协对日本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通过其功能与特点表现出来。
(一)日本农协的功能
日本农协自成立以来,不仅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日本的经济、政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其功能主要表现在:
1、生产指导
从生产过程看,农协的指导涉及农业的方方面面,带有服务性、技术性和综合性,通过指导,使分散经营的农户,按照统一的农业技术、农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现代化农业生产,建立了从育种、农田规划、播种、除草、施肥、田间管理、收获、贮藏、流通、上市全过程的农业生产体系,实现了小农制基础上的农业社会化大生产。
2、集中采购
为减少生产资料流通中的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农协根据成员的需要,统一购买农户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先由基层农协接受成员订货,再向农协经济联合会订货,农协经济联合会把订货集中起来,形成集团交易优势,跟生产企业直接签订价格优惠的交易合同。对农民的日常生活用品,农协也组织统一购买,可以享受厂价或批发价。通过集中采购,使加入农协的农民得到了实惠。
3、统一销售
统一销售农产品是农协重要的日常工作。农协统一收购农户的产品集中上市销售,农协通过统一进行市场谈判和集中销售,防止中间商压质压价,保护了农户利益,减少了市场风险。同时能够促进农协与中间商之间形成稳定的计划销售体制,并建立起相互依存和信赖的合作关系,促进农协形成合理的销售网络,使农协的生产指导更有组织性和计划性,避免了盲目生产,从而确保了农民收入的稳定。
4、信贷支持
日本的法律允许农协自办信用事业。农协的金融系统不同于商业银行,它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是用农协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旨在为农协全体成员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农协法规定,农协资金不得用于股票、企业债券、有价证券等非农业性投资活动,对农协成员以外的信贷规模不得超过贷款规模的25%,从而优先保证农村与农业内部需求。
5、社会服务
日本农协除发展经济外,作为社区性社会组织,根据农村社会需要,举办了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保障了农村生产生活和社会的稳定。日本农协的福利事业包括合作保险、婚、丧、嫁、娶等各个方面。农协组织农民参加合作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较强的相互扶助、相互保障特点,与一般保险强调经济效果相比,更强调保险的社会功能。有的农协还投资兴建许多农民婚丧等大事所需的基础福利设施,为农民提供服务,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权益保障
日本农协作为连接政府和农民的纽带和桥梁,一方面,政府的农村方针政策的落实是通过农协最终实现的,协助政府推行农村基本经济政策,是农协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的惠农措施,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低息贷款的发放,都是通过农协落实到每个农户的。农协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置于国家的影响之下,成为政府政策落实和与农户之间协调的中介;另一方面,农协是农民利益的代言人。日本政府在制定政策时,经常听取农协的意见和建议,与农协进行讨论协商。农协的最高一级组织可以代表农民意愿和利益要求,反映到决策层,施加政治影响。农协不但在国内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保护农业,还对本国政府的国际贸易活动施加压 力,以维护自身利益。
(二)日本农协的特点
1、参加的普遍性
由于日本农协真正服务于农民,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各类服务,农协组织遍布日本全国的市町村,与农民保持着天然的人缘地缘联系,所以农协在农村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大多数农民自愿加入所在地的合作组织。加之农协又是日本农村唯一的合作组织,目前,全国有99%以上的农户参加了农协,这一比例远远超过了欧美农业合作社发达的国家。
2、服务的全面性
日本农协对农民提供的服务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服务,也包括农民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服务。用日本流行的一句话说,“农协的职能就是为农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帮助”。
3、政府的倡导与扶持
日本的农协大部分是在政府倡导、扶持下组织起来的,政府的引导力度大。日本农协既是农村的合作经济团体,同时也是执政党在农村的社会基础,又是日本政府农业政策在农村的执行者和协作者。
4、组织的严密性
日本农协采取三级系统的组织体系,即分为中央农协、县级农协和基础农协,每一级农协组织都与本级行政组织相对应且关系密切。当然,随着日本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日本农协不断进行组织的创新。为增强竞争,降低交易成本,农协组织向大型化方向发展,如根据具体情况,将三级系统的组织体系合并为两级组织体系,扩大了组织的规模。
5、民主性
农协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有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点。农协采用一人一票制的管理方式,以便充分发挥组合员的民主权利。
三、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启示
(一)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后,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我国农业合作经济制度经历了三级合作运动、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演变过程。
1952年,中国开始了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助组(1952~1953年)、初级生产合作社(1953~1955年)、高级生产合作社(1955~195 年底)三个阶段,到1951年中央宣布全国基本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1951年,为实现工业大跃进,农村开始并社升级,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中央称之为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农村社会经济组织。这时,合作经济已经成为彻底的集体经济。
而1918年开始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由集体经营回复到家庭经营,农户成为经营主体。1985年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级政府,原有大队改建为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多数地方没有建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是与村民委员会结合办公),从此在农村确定了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体制在各地实践中情况各异,综合全国各地发展情况,中国现阶段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还是以农户经营为主,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并存,仍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完善时期。
(二)中日农业经济组织的比较
1、相似之处
第一,分散的小农家庭经营。日本是一个典型的土地稀缺国家,人地矛盾突出,农业经营规模狭小。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经营成为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
第二,相似的外部市场环境。日本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为农户提供了相同的生产经营风险,为农户合作经营,降低风险和成本,实现规模效益,提高组织化程度创造了相同的外部经济环境。
2、不同之处
第一,组织机能不同。日本农协作为社区组织,在农业领域发挥多重作用,从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到农民的日常生活,涉及农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有效地将全体农民组织起来,成为小规模生产的农户进入大流通市场的渠道。中国现阶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少数继续从事集体经营外其余绝大多数有名雅实。从农村整体看,农户基本处于分散状态。
第二,组织系统不同。日本农协系统自上而下构成,形成了庞大网络,影响遍及农村,势力强大,是日本重要组织体系。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组织不健全,组织结构也缺乏系统性,国家层面尚雅农民组织。
第三,服务范围不同。日本农协几乎雅所不包,为农业生产提供全过程服务,提供金融、保险、医疗及其他社会服务。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组织服务领域还很狭窄,在农业生产服务领域较为活跃,其他方面还很难向农民提供服务,且各地发展极不均衡。
(三)发展中国农业合作组织的思考
1、关于何时做的反思
这里所说的何时做是指真正意义上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时间问题。从建国到191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日本从二战开始发展合作组织,都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发展农村合作组织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比如日本,从农协的形成到完善乃至调整,经历了很长一段时期。何时完善何时调整要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一规律要遵循。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不能冒进,这一点我们有教训。我们要吸取经验教训,审时度势,因势利导,适度发展农业合作组织。
2、关于何地做的思考
中国不同于日本,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生产力落后、各地区又有很大差别,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生产力发展水平呈现从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多样化,这种多样化必然要求生产关系的多样化。所以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不能简单划一,各地要根据客观实际,因地制宜的发展农业合作组织。
3、关于如何做的考虑
中国与日本同样是人多地少,农业文化传统相似,农民的制度供给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同时,中国的农民自我组织能力差,力量弱小,如果仅靠市场来调节,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必然会受到限制。日本政府推动农协发展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政府的立法保护和政策支持,是农业合作组织发展重要的外部条件。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渔业组合重建整备法》、《农协助成法》等法律;政府实施优惠的经济政策,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予财政、金融等经济支持和税收减免等,日本政府的这种导向作用非常明显。中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与形势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创造的环境不够理想,政府行为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其一,基础设施等硬环境供给不足。从建国到现在,农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做出了很大的牺牲。国家大量的资金投放在了城市建设,农村的建设投入不够。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这些基本的硬件设施。硬环境建设是农村发展合作组织的客观经济基础;其二,政策法规等软环境建设力量薄弱。从日本的经验来看,农协的迅速发展跟这方面的法制规范息息相关。这一方面我们有差距。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没有法律的定位,国家的支持政策很多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其三,政府职能还存在角色定位不当的问题。比如政府行为的“越位”现象。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不能“拔苗助长”,人为地改变其发展轨迹。再比如政府行为的“虚位”现象。一些地方政府忽视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未能承担起为农业合作组织提供充足的公共物品、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服务等职能,政府行为还存在口号化倾向,很多工作没有实际进展。
总之,在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过程中,政府要改变观念,转变职能,真正为“三农”服务,这样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调动起来。
责任编辑:吴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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