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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能够以较少的成本和代价筹集到企业资金,因此越来越受到资金需求者的青睐,而如何在新会计准则下,结合该债券的特点对其发行,转股前的利息计提,债转股以及债券回购和售回等经济业务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将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者所面临的又一问题。拟对可转公司债券的特点和相关会计业务处理进行比较全面地介绍。
关键词 可转换公司债券 赎回性 回售性 利息补偿金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避免了增配股融资手段所带来的股价下跌、稀释股权等问题,又不象发行一般的债券筹资会导致高资金成本和到期偿还的资金压力,从而越来越受到资金需求者的青睐。而新会计准则发布后对可转债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较大的调整,对于该债券的发行者来说,也就必然关注如何在新准则指导下,对可转债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本文拟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和相关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介绍。
一、所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其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每张面值一百元。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双重属性,发行时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定期发放利息;但它还赋予债权人在未来一定期间可依合约上的转换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普通股的权利。《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所谓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3]
2、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比不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低,因而发行企业可以用较低的利率筹措资金。例如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 日发行的5年期& uot;海马转债& uot;,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别为1.5%、1.8%、2.2%、2.5%、2.1%,是当时银行同期利率的3 %~43%,可见,可转债的发行企业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3、发行人赎回性和投资人回售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3]所谓的赎回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回售则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为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债券发行人有可能在回售日或赎回日承担一定的利息补偿金。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比不可转换债券要低得多。如果发行公司的股价不能如预期上涨,使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低于公司债券面额时,则持有人必定不会执行转换权利,只能得到较低的利息。为此,多数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回售权,允许债券持有者可于持有该债券满一定期间后,要求发行公司以面额加计利息补偿金的价格买回该债券。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上述几方面的特点,如何核算才能将其经济实质更好的反映出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进行初始确认时,要将其包含的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分拆时,应该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为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价值为权益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可转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用应该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例1:某公司于2001年1月1日,发行面值为40 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41 000万元。该债券期限为4年,票面年利率为4%,利息按年支付;债券持有者可在债券发行1年后转换股份,转换条件为每100元面值的债券转换40股该公司普通股。该公司发行该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但没有转股权的债券的市场利率为 %。债券已发行完毕,发行费用为1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款项均已收入银行。
会计处理如下:
负债成份应确认的金额=40000X4%XP/A(i= %,n=4)+40000XP/F(i= %,n=4)
=31228.1 (万元)
权益成份应确认的金额=41000-31228.1
=3111.84(万元)
负债应分配的发行费用=15/(31228.1 +3111.84)X31228.1
=13. 2(万元)
权益应分配的发行费用=15-13. 2
=1.38(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985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2185.4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40000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3110.4
2、在转股前,可转公司债券负债成份应按照一般公司债券进行相同的会计处理,即根据债券摊余成本乘上实际利率确定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资产账户,根据债券面值乘上票面利率确定实际应支付的利息计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或者“应付利息”账户,二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利息调整进行摊销,计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账户。
同例1:2001年12月31日应对负债成份计提一年的债券利息。
会计处理如下:
应付利息=40000X4%=1 00(万元)
财务费用=(40000-2185.4 )X %=2232.81(万元)
利息调整=2232.81-1 00= 32.81(万元)
借:财务费用2232.81
贷:应付利息1 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32.81
3、投资人到期行使债券的转换权,债权发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计算转换的股份数,确定股本的金额,计入“股本”账户,同时结转债券账面价值,二者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此外,还要把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核算分拆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金额一同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
例2:如例1,2008年 月30日,债券持有者将面值为40 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转换股份,并于当日办妥相关手续。假定转换部分债券未支付的应付利息不再支付。相关手续已于当日办妥。
则2008年 月30日转换股份时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 月30日
应付利息=40000X4%X /12 =800(万元)
财务费用=(40000-2185.4 + 32.81)X %X /12=1135.42(万元)
利息调整=1135.42-800=335.42(万元)
借:财务费用1135.42
贷:应付利息8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335.42
2、编制转股分录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40000
应付利息 80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811.11
股本1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2982.83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110.4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110.4
4、如果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4]根据这一规定,对于附有回售或回购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做如下的账务处理:(1)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或回售日期间按包含利息补偿金的利率进行利息的计提,计提的利息计如“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2)在发行企业回购或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回售时,发行企业再作如下会计处理:一是计提尚未计提的利息,并将未摊销的利息调整一次性摊销完毕。二是按约定价格赎回时,结转“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并按支付的款项贷计“银行存款”科目。
例3:其他资料如例1,合同中补充规定利息补偿金为3%,2008年 月30日,债券持有者将面值为40 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转换股份,并于当日办妥相关手续。假定转换部分债券未支付的应付利息不再支付。相关手续已于当日办妥。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2001年12月31日应按包括利息补偿金的利率计提一年的债券利息。
借:财务费用2332.81
贷:应付利息1 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32.81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补偿金) 100
2008年 月30日转换股份时的账务处理
1、计提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 月30日利息
借:财务费用1185.42
贷:应付利息8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335.42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补偿金)50
2、编制转股分录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40000
应付利息 80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811.11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补偿金) 50
股本 1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2932.83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110.4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110.4
新会计准则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债权和股权的拆分处理,使得该业务的会计核算更能体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经济实质,但对于其中部分内容的规定还需作进一步的完善。比如利息补偿金的核算:(1)在各期利息费用的计提中应该按包含利息补偿金的利率来考虑,那么在初始确认时,是否应该按这一利率来进行债券和股权的拆分;(2)如果没有实现转股,计提的利息补偿金,在债券到期时又该如何处理。如果新会计准则能对相关问题作更细致的规定,将更有助于提高新准则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罗美娟.新准则下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J].湖北省:财
会通讯,2001,(4):53-54.
[2] 全国注册套计师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会计[Z].北京:中国财政经
济出版社,2008.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Z],
200 年5月8日起施行.
[4] 中国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Z],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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