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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监理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等进行公正地管理,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监理制度在西方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已成熟完善,但在我国,建筑工程监理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此做一论述。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 问题 对策
1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监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个重要体系,是加强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因素。工程监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居高不下,暴露出我国监理队伍的一些问题:
1.1 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理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工程监理一直强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对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而《建筑法》尽管明确了国家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但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实施过程中确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不正当的竞争。所有这些都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建设法律法规都涉及监理制度,但缺乏真正全面明确监理制度的法律文件,造成社会对于监理制度的认识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
1.2 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
在实践当中,不少监理形同虚设,不按安全生产规程行事,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有的监理一人承揽几个项目,不能真正做到全程监理;有的监理由承包商自行实施监理业务,只是象征性地履行书面程序。这些都埋下了工程安全、质量隐患。同时,监理人员普遍业务素质不高。对施工图纸不熟悉,对一些工程项目的施工程序不够清楚,对合同管理了解得不够全面,听任承包商自行行事等问题屡屡出现,监理的作用雅从谈起。
1.3 监理单位法律风险承担的能力不足
目前,随着我国大规模建设的开展,建设监理任务不断增加,责任日益重大,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多。从理论上讲,一旦工程事故发生,监理单位应根据自身承担的责任,对业主或第三方作出赔偿,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我国对于监理单位的注册资本的下限要求较低,且监理收费也较低,监理单位的经济实力有限,难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往往导致业主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降低,阻碍了监理业的发展。
2 完善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2.1 加强法制建设
强化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制建设,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国对此颁布了有关的许多法规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指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解决工程质量低劣的办法之一,就是要强化法制建设,“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而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法律常识,引导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和从业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洁身自好,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以合同为条件,以技术为方法,将法律、法规、合同等视为建设市场管理的中心,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作为监理的重点,才能保证达到建设项目预定的目标。
2.2 转换经营机制,优化监理企业结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监理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和自已拥有的技术、设备、专业特点自主定位,进行合理选择,或选择全过程、全方位监理,或选择某一阶段监理。监理单位应该从企业自身找原因,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监理企业应具备两类工程咨询人员:一类是技术型咨询人员,他们主要提供设计,进行技术交底,以及在实施中协调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另一类型是管理型咨询人员,他们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同时监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2.3 树立监理工作的原则,保证监理质量
监理在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原则。
首先,在工程质量上严格把关,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质量目标,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把质量控制当作监理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投资的关系上,突出质量但追求质量与进度、投资的统一。
其次,对建设项目工期目标和投资目标要坚持合同约定,加强动态跟踪和控制。当出现违约或索赔事件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合同规定及时解决。当发现违规分包或违规转包现象时,首先要如实向业主报告并申明监理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当业主不采纳监理意见,不改变分包、转包现状时,监理应摆正自己的位置,清楚监理的权限范围,尊重业主的选择。
2.4 建立监理交底工作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在委托监理合同签定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为编写监理规划和进行监理交底工作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监理交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监理的内部交底,即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总监理工程师除组织有关人员编写监理规划外,还要亲自编写书面监理交底大纲,在项目监理人员确定后,向本项目的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交底;
另一方面是监理的外部交底,即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这项工作按《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总监应向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这样做一是通过编写监理交底大纲,使总监对监理项目的了解更全面,从而使其主持编写的监理规划更全面,重点更突出,对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更具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通过监理交底这一学习过程,使总监和全体监理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技术依据,更进一步明确各自的义务、职责、责任。
2.5 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从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迫切需要加以提高。
另一方面,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不断更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只有培养和造就出大批高素质的监理人员,才可能形成相当数量的高素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形成一批公信力强、有品牌效应的工程监理企业,才能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总水平及其效果,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总之,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建设市场日趋规范,工程监理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由于在我国监理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市场不够成熟,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挥的作用与社会期望的目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我们要采取一切措施来搞好建筑工程监理,使之成为建设领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贞平.建设工程监理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程出版社.2001.
[2]黄春华.当前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J].经济管理论坛.2005.
[3]陈道群,王友祥.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公路与汽运.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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