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商业银行账户贵金属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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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0 17: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在投资商业银行开发的账户贵金属时,由于承担做市商的商业银行事先设定了关于账户贵金属开户和交易的各项格式合同文本,客户面临开通账户贵金属时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及账户贵金属定价和价格变动、商业银行单方修改各项文件、争议解决方式、格式合同文本抗辩理由不成立的各项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构成投资账户贵金属的综合考量范围,有助于客户清醒冷静地判断投资账户贵金属。
   关键词:商业银行;账户贵金属;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2-0059-03 DOI:10.39 9/j.issn.1003-9031.2011.12.1  
  
   在国内CPI连创新高、个人资产被侵蚀的情况下,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成为理想投资保值产品,出现人民排队买黄金,商家甚至出现断货现象。商业银行趁势而上,鼓励金融创新,拓展盈利来源,积极推出与贵金属相关的各种理财产品,个人账户贵金属就是其中之一,受到人民群众的“鼎力支持”,开户量、交易量等屡创新高。
   一、开通个人账户贵金属时的法律风险
   (一)提交的身份证明被盗用的法律风险
   出现此风险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开户人基于各种原因,不能亲自到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柜台开通现金账户,以及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的开通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自己的身份证明因受托人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等各种原因,有被他人盗用的法律风险;二是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可能因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等各种原因,盗用开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从事其他有损于开户人合法权益的事宜,导致开户人出现各种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针对此法律风险,对于上述第一种原因造成的被盗用风险,大多数的商业银行要求必须是本人才能开通本人的现金账户和在现金账户内开通个人账户贵金属,有效杜绝他人代为开户的风险;对于第二种原因造成的被盗风险,开户人在提交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时,需在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注明如下提示:“――此身份证复印件,仅为申请xx银行开通个人账户贵金属,不得转为其它用途,xxx本人签名――”。在此行注明的提示语前后需加上“――”符号,目的是避免他人在提示语前后添加其他词语。
   (二)没有阅读或者仔细阅读商业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书或者开户协议的法律风险
   出现此风险也有两个原因,一是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柜台工作人员有工作时限和工作效率的考核[1],希望办理业务的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没有耐心等待客户认真阅读开户申请书等文件,而是直接指明需要客户签字的地方,让客户签字走人;第二个原因是客户自己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认为不会有什么问而不阅读或者不仔细阅读商业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书等文件。如果客户没有阅读或者仔细阅读商业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书或者开户协议而草率的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而一旦相关文件上的规定对客户有很大的不利或者影响,一旦产生纠纷,基于客户已经签字的文件,提出抗辩或者支撑意见就显得比较被动和困难,以致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三)对有疑问的地方没有提出异议或者要求商业银行予以说明的法律风险
   客户在面对商业银行时,是显著的弱势方,且商业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书或者开户协议等文件,是典型的格式合同,而对于格式合同,处于弱势的客户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于限制或者免除责任的相关条款,商业银行没有主动说明的义务,只能由客户自己提出要求,商业银行才负有依据客户的要求予以说明的义务,而一旦客户没有要求商业银行予以说明,且商业银行留存了客户没有要求商业银行予以说明的证据,客户就处在很不利的位置。
   二、贵金属定价及其价格波动导致的法律风险
   (一)贵金属定价所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账户贵金属中,定价权是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商业银行一般在开户申请书或者开户协议等类似的格式合同文本中规定:商业银行作为账户贵金属业务的做市商,在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市场黄金价格走势、本商业银行交易头寸情况及市场流动性、外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基础上才向客户进行报价,并有权根据国际市场变化实时更新。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交易的成交价格及交易明细以电子银行渠道记载的成交记录为准。
   很多客户以为账户贵金属的价格是严格依照国际市场上的贵金属价格而变动,而并不清楚账户贵金属最终的定价权是掌握在商业银行自己的手中,而且有可能出现同一时间不同商业银行之间的报价及其成交价都不一样。一旦对商业银行的报价或者成交价产生纠纷,如果客户没有在签订开户申请书或者开户协议等文本时注意此类风险,由商业银行制定的类似格式合同文本就不利于客户。
   (二)贵金属价格变动所引起的法律风险
   1.账户贵金属价格变动及其法律风险。商业银行为了锁定利益,回避或者免除、限制责任,在制定的格式合同类型的开户申请书或者开户协议等文本中规定:客户在办理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前,客户应充分了解买卖账户贵金属的风险。账户贵金属业务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并自行承担贵金属价格涨跌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对因商业银行不可合理控制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等因素,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商业银行不承担责任。商业银行用“不可合理控制”这一模糊和不具有明确执行方向的语言,排除了自己承担因自身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所产生的责任,“切实”体现了客户的弱势地位。所有的贵金属价格变动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基本上都由客户承担,商业银行“旱涝保收”。
   2.非正常价格变动及其交易的法律风险。对于因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成交价格有误、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账户相关明细项目有误的交易,以及因前述原因造成客户不能交易或交易延迟的,责任承担者是谁呢?商业银行应对这些风险的方式,就是规定对有误的交易,商业银行有权取消交易或按照双方商定的正常价格补做交易;对于不能交易或交易延迟的,商业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而对于非商业银行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并且导致商业银行遭受损失的非正常交易,商业银行有权取消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以及对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非正常交易的电脑确认、成交证实书及其他凭证一律雅效,客户也不得凭以主张权利。
   三、商业银行单方面变更相关文件的法律风险
   (一)商业银行制定或者与客户签订的文件
   对于个人账户贵金属,商业银行准备的核心文件是个人开户申请书、个人账户贵金属开户(交易)协议(章程)、个人账户贵金属客户告知书等,其他文件包括服务标准、操作流程、收费标准、各项通知公告等文件,客户签订的交易协议、开户申请书等,是严格约定商业银行与客户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但是商业银行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对于部分核心条款如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等,并不规定在签订的开户申请书或者交易协议中,而是以商业银行单方发布的公告予以通知。
           
        (二)商业银行单方面变更相关文件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和工作的最大便利性,尽量降低自身的责任,一般在开户申请书、交易协议、需要客户签字认可的客户告知书等文件中,规定商业银行有单方面变更相关文件的权利。如商业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个人账户贵金属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客户须知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于商业银行发布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商业银行与客户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
   但是,如果客户基于签订的客户告知书、开户申请书、交易协议等文件,而不接受商业银行的单方面变更时,商业银行如何处理?商业银行同样在客户已经签署的上诉文书中强势规定:如果客户不同意接受商业银行的调整内容,客户有权向商业银行申请终止个人账户贵金属业务相关服务。而客户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继续使用商业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业务服务的,视为客户接受商业银行对个人账户贵金属业务服务的相关调整。
   四、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风险与格式合同抗辩理由不成立的法律风险
   (一)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在设计开户申请书或者交易协议时,对于争议解决的方式的规定,一如既往地倾向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管是仲裁还是诉讼,对于仲裁机构和诉讼法院的选择,留给客户发挥的空间基本没有,要么是选择在商业银行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么规定对商业银行在地里位置、文化环境等有利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一旦客户与商业银行不处在同一个城市,或者不习惯于仲裁或者诉讼之一,客户对争议解决方式和解决机构的选择,由于格式文本的规定,而只能被动应对。
   即使客户依据本文下述的相关理由,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商业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等文本雅效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雅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客户以商业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等文本雅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法律风险
   1.商业银行为避免自己设计的格式合同等文本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认定雅效所做的条文安排。商业银行均拥有自己的法务部门,以及团队强大的担当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在设计个人账户贵金属的各项格式合同文本时,均会认真衡量和考虑《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格式合同或条款的限制性规定,在设计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时,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但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商业银行对此采取的应对方式,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协议或者客户告知书中采用足以引起客户注意的大号字体、符号、字体、不同颜色等特别标识,或者在客户签字的地方特地注明:本人已认真阅读本文件全文,并特别注意了某几条的内容,某某商业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详细说明,本人对相关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人同意遵守本文件的各项条款,自愿承担个人账户贵金属业务的投资风险。以此来实现商业银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户注意,并回答了客户的询问,对相关条款予以了说明。
   2.客户可申请法院认定合同或者合同部分条款雅效或者撤销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客户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及上述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以商业银行设定的关于个人账户贵金属涉及到的各式格式合同文本存在免除商业银行自身责任、加重客户责任、排除客户主要权利为由,申请法院认定格式合同雅效或者格式合同的部分条款雅效。如因商业银行的原因造成非正常价格变动及其交易的责任承担,商业银行把此责任加到了客户的头上,加重了客户的责任。客户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向法院申请认撤销合同,如商业银行基于自身的强势地位提出的单方修改相关文件或者协议的权利,对于弱势的客户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同时,客户申请法院撤销合同,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但是,客户向法院申请认定合同或者合同部分条款雅效或者撤销合同,最终的判定权是在法院,客户有可能基于各种原因如法院对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同而存在败诉的风险[4]。
   综上所述,在面对强势的商业银行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客户选择投资商业银行开发的个人账户贵金属,需要承担包括法律风险的各种风险。本文分析的法律风险,构成客户选择是否投资账户贵金属的考量因素,了解风险比不了解甚至不知道风险,更能使人运筹帷幄,毕竟,金融投资,不是在规避风险,而是在经营风险。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永谊.白银秘史:东西方货币战争史[M].重庆:重庆出版社,2011.
   [2]傅罡,李向军,李永强.商业银行绩效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 .
   [3]简军.黄金投资一本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王丽萍,李燕.格式条款解释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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