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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税务筹划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重要研究,它在提高银行获利能力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而营业税则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税种之一,本文通过对现行营业税法相关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税务筹划中可利用的税收政策及筹划技巧,从而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提出在营业税中的各种筹划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税收筹划 筹划技术 营业税 筹划方案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
税务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合法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具体理解有一些几个方面:
(1)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行为,其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以逃避纳税。
(2)税务筹划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理财活动。税务筹划内涵于企业的整个财务管理过程,企业应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方法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努力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从综合角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税务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税务筹划成本小于预期收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可接受的,企业才能取得税务筹划的实施效果,该项税务筹划才是科学的、成功的理性筹划。
(4)税务筹划风险与收益并存。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高风险,风险与收益并存。为保证税务筹划的实施绩效,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税务筹划风险,并进行有效的预警与控制。
二、税务筹划的主要技术方法
(1)免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技术。免税技术是一种相对简单的绝对节税技术,银行企业应认真分析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和更长的免税期,以获取更大的节减税收收益。
(2)减税技术:是指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与免税技术一样,减税技术属于绝对节税技术,银行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应尽量争取获得减税待遇,享受更大的减税优惠和更长的减税期。
(3)扣除技术:是指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尽量增加而直接节减税收,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
(4)税收抵免技术:是指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则越小,从而节税收益就越大。
(5)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取得相对收益的税务筹划技术。尽管纳税人延期纳税并不能减少绝对纳税总额,但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雅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净流量,使纳税人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和再投资,以获取更大的、额外的财务收益。
三、银行营业税的介绍
(1)基本规定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雅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金融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内、外资银行均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额的具体规定为:一般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入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外汇转贷业务以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差额为营业额;融资租赁业务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方承担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为营业额;受托收款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的税率为5%。
(2) 银行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雅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具体税务筹划方案分析
(1)正确理解应收未收利息的相关规定
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例1:某商业银行于2011年1月1日发放半年期贷款给资金使用人,2011年3月31日结息日如期收到第一期贷款利息,银行按照相应的利息收入申报营业税;2011年 月30日未收到归还的贷款本金和二季度利息,银行仍然应该按照应收利息金额申报营业税;2011年9月30日,银行仍没有收到二季度利息。
此时,银行在申报营业税时,应冲减二季度利息收入,该笔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合计仅为第一季度利息。
(2)充分评估客户信用等级,对高信用客户采用宽松的贷款限制条款
对贷款业务进行税务筹划,一般通过降低贷款利率的方式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是,税务筹划服从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原则要求银行不能单纯的为减少营业税而对所有客户采用低利率政策,银行可以充分搜集客户信息,对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的客户采用低利率政策,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营业税支出,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高信誉客户,提高银行业务收入的同时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
另外,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通常会通过“补偿性余额”等条款来降低银行自身的金融风险。所谓补偿性余额,是指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一定百分比(一般为10%-20%)的最低存款余额。补偿性余额的限制通常提高了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如果银行可以考虑对部分低风险客户取消补偿性余额的限制,银行在减少营业税金额的同时,实际贷款利息也相应的减少,这时贷款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介绍关联企业给该银行进行利益补偿等,实现银行与贷款企业间的利益平衡。
例2:华宇公司向某商业银行以1%的利率贷款1000万元,一年期。应缴纳营业税1000×1%×5%=3.5万元,银行税后收益1000×1%-3.5= .5万元。如果该商业银行在对华宇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查后,发现华宇公司实力雄厚,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高的信誉,遂决定对该公司采用优惠利率 %,而华宇公司也因为可以享受优惠利率,介绍其关联企业与该商业银行签订1000万元贷款合同,则该银行就每笔贷款应缴纳营业税为:1000× %×5%=3万元,两笔贷款业务合计税后收益为(1000× %-3)×2=114万元。
(3)缩小转贷业务的利率差
转贷业务的营业额为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差额,因此提高借款利率与降低贷款利率,可以有效的降低营业额,进而达到少缴营业税的目的。
例3:2011年1月1日,商业银行A向国外关联商业银行B以3%的利率拆借半年期资金 000万美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换算比率为1: .5),转贷给华宇公司,利率为5%。商业银行因此而缴纳营业税为: 000× .5×(5%-3%)×50%×5%=19.5万元。如果将商业银行A向商业银行B的借款利率提高到3.5%,而向华宇公司贷款利率降低到4.5%,则商业银行因此而缴纳营业税为: 000× .5×(4.5%-3.5%)×50%×5%=9.15万元,节省应纳税额19.5-9.15=9.15万元。而银行A和华宇公司可以通过签订更多的金融服务条款来增加银行的营业收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利益返还。
(4)分别核算一般贷款业务和外汇转贷业务的营业额,避免“税收陷阱”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转贷业务是将借入的资金贷予他人使用,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税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划分清楚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其应纳营业税额,未分别计算营业额的,一律按一般贷款业务计算营业税。
例4:2011年1月份某商业银行一般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为1000万元,外汇转贷业务折算为人民币的利息收入为800万元,利息支出为 00万元,则该商业银行应缴纳营业税为(1000+800- 00)×5%= 0万元。如果该商业银行没
有将一般贷款业务和外汇转贷业务分别核算,则该商业银行1月份应纳营业税额为(1000+800)×5%=90万元,多缴纳税款30万元。
(5)融资租赁方式的选择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按照金融保险行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缴纳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29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各项税费以及借款利息等。经营租赁则是指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没有发生实质上转移的业务,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不得抵扣任何成本费用支出,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从营业税角度考虑,融资租赁优于经营租赁。
例5:2011年1月1日,华宇公司为开发新产品,需引进电子设备一台,租赁期为4年,设备可使用年限为5年,设备价款为500万元,某商业银行有两种方案选择:一种是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租赁价款为550万元,租赁期满预计设备残值为110万元,则该商业银行应缴纳营业税为(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550×5%=21.5万元,税后收益为550-500+110-21.5=132.5万元;如果银行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价款为 50万元,租赁期满设备转让价款10万元,则商业银行A应缴纳营业税为(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50+10-500)×5%=8万元,税后收益为 50+10-500-8=152万元。
五、总结
本文将税务筹划的研究思路分为四个层次:首先,深刻理解商业银行营业税法规,保证相关涉税事项的准确处理,避免主观原因造成多缴税款,即纳税零风险;其次,熟悉商业银行营业税税收法律制度,分析自身业务现有条件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再次,在商业银行持续经营期内,创造条件使自身经营满足税收优惠的相关要求,充分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最后,纳税事项与应纳税额既定的条件下,尽量推迟税款缴纳时间,以充分获取货币时间价值。
(作者单位:上海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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