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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多项调整
财政部近日对2005年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 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从10月2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将原来的“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修订为“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将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也纳入新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持证人员范围新增兜底条款 随着经济和企业管理的发展,企业衍生出很多新的会计岗位。为适应这一情况,新办法在原来的十类持证人员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其他会计工作”这一兜底条款,以更好地适应目前以及未来的会计管理工作发展。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多项调整 和过去的规定相比,新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事项作了多项调整。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增加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条款,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同时规定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 个月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视同自动放弃。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新办法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修订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明确取消了过去可以以“珠算五级”代替“会计电算化”的规定。同时取消了过去允许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这一规定。此外,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将执行统一的考试合格标准。同时,雅纸化考试题库将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三)增加从业资格证撤销和注销管理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从业人员行为,新办法细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撤销和注销管理。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会计从业资格超过有效期的;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文/程彩清)
(转载自《中国税务报》)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根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全国自2011年 月1日起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积极行动,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升级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细则,有效确保了调转工作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部分地区、部门和个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希望能得到解答。
一、持证人员申请办理调入手续,但其电子信息未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的,应如何处理?
答:遇有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未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根据《暂行办法》的生效日,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持证人员调出日期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的,应按传统纸质材料调转模式办理调入手续。(二)持证人员调出日期在2011年 月1日之后的,应通过调转平台办理调入手续。可待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补充上传持证人员电子信息后,再为其办理调入手续;或将持证人员的纸质调转材料予以退回,由其在调出地重新申请通过调转平台办理调转手续。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将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重新纳入本地管理系统。
二、持证人员在办理调出手续时雅法将拟调入地确定到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如何办理?
答:鉴于此种现象较为普遍,财政部已对调转平台作出相应调整,在电子信息中仅填明拟转入省级地区的,也可正常办理调转手续。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定期维护本地管理系统中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代码,保证与财政部调转平台的代码保持一致。
三、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部分信息项或信息项之间存在逻辑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项内容雅误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审核其他材料通过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调入手续,并对错误信息及时办理更正或变更。涉及更正或变更的,持证人员应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如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项内容有误的,调转申请予以退回,并由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出手续时应加强对持证人员基础信息的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导出电子信息中存在的错漏,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四、《暂行办法》中关于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对办理调转手续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审核,追溯至《暂行办法》的生效日,即2011年 月1日;在此之前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不纳入调转审核范围,但应由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予以后续监督。 (综合整理 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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