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在上一轮改革中,我国农村信用社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未能根本解决,仍存在诸多问题和隐患,如县级社法人地位意义不明显、实力较弱、业务独立性不够、组织结构民主性欠缺等。荷兰合作银行因其独特的合作制框架而闻名于世,对在当前国内金融条件下开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道路具有诸多启示,对在新一轮改革中推动我国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和完善管理机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荷兰合作银行;合作制;农村信用社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2-0014-03 DOI:10.39 9/j.issn.1003-9031.2011.12.21
在全世界的农业发展模式中,荷兰农业独树一帜,而支撑荷兰农业快速发展的是荷兰合作银行。荷兰合作银行因其合作制框架下独特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而闻名,在推动荷兰农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了荷兰合作银行的稳健发展。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前期改革中并未完全实现“花钱买机制”,自2011年开始的新一轮五年改革中,进一步推动农村信用社管理机制的完善非常重要,荷兰合作银行的合作机制值得相关各方参考借鉴。
一、荷兰合作银行的合作机制
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 Group)是荷兰农业金融的集大成者,在1913年由数家农村信用社合并而成。经营过程中强调可持续经营,始终坚持农村市场的核心定位,稳步推进混业经营和国际化,是荷兰的第二大银行。其综合实力在世界各大银行中排名第3l位,连续十几年被标普、穆迪等国际评级机构授予AAA的最高评级,被誉为“世界上最安全的银行”。
(一)组织架构与治理结构
荷兰合作银行由地方性的合作银行(或称成员银行,Member bank)、中央合作银行及其子公司与其他关联实体构成。目前,荷兰合作银行有成员行近250家,银行集团还拥有大量的直属子公司,包括海外分行244家、公司客户部、证券公司部、国际部、环球金融市场部以及全资附属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租赁公司、投资顾问等。中央合作银行和成员行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构成两级法人组织结构,并且这些成员行自下而上控股中央合作银行。对于辖区内的常规业务,成员行拥有灵活的自主权,但成员行需要服从总部自上而下的管理,遵守统一制定的内部章程和规章制度,对于非常规业务和复杂产品需要接受总部审批,实行自上而下的严格标准化管理[1]。
荷兰合作银行设有执行董事会、监事会、中央代表大会和全体成员大会四级权力机构。执行董事会负责银行总部中央合作银行及其实体的管理,实施合作银行集团的目标和战略,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的协作优势,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情况,控制集团业务风险等,其向监事会、中央代表大会和全体成员大会报告和负责。监事会监督并对执行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选举和任命。中央代表大会由成员银行派代表出席,相当于合作组织的“议会”,要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和审核成员银行的年代计划和预算。全体成员大会则是荷兰合作银行的权力机构,采用民主机制,由成员投票表决形成决策。每一家成员行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所以都设董事会和监事会[2]。
(二)机制特点
荷兰合作银行最值得称道的是独特的运营机制――合作制,其是建立在成员行与中央合作银行之间以及成员行间合作性质基础之上的。具体来说,荷兰合作银行的合作机制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合作为最高目标,提高成员行和客户的利益。荷兰合作银行的成员行有权自主选择加入荷兰合作银行集团,一旦选择加入就必须承担特定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共享“荷兰合作银行”的同一品牌,经营与发展会得到合作体的大力支持与扶植,享受全体成员应享受的权益。合作制与商业银行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合作组织即使在经济发展不理想的阶段,也会继续为其成员提供支持。
2.成员行具备独立开展业务和决策的能力与权限。成员行业务及管理上是独立的,有权限、有能力独立开展业务和决策,其重大决策并非像其他大银行由其核心组织下达,这是由荷兰合作银行的合作性质决定的。各成员行能够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经营决策,适应不同客户的要求,比商业银行更具有优势。
3.成员行的业务限制于各自所在区域。成员银行在享受高度独立性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代价,除非中央合作银行批准,否则其经营的业务常常被限制在各自所在的区域,单个成员行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4.管理机制高度民主。民主的四级组织结构是其企业治理的核心。成员有权投票参与重大决策,如审核财务报告、修改规章等,并可自主决定本地成员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几家相邻的成员行组成地区代表大会,每年开会四次,充分征询成员及成员行对于机构管理、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方面的意见,反映到中央代表大会。
5.成员行之间实行交叉担保。合作体系内部有交叉担保体系,即所有成员银行、中央合作银行和该银行的专业子公司相互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某个实体发生资金短缺时共同为其提供信贷支持。独特的交叉担保结构增强了整个荷兰合作银行的抵御风险能力,有效地补充了资本金,保证了整个集团的实力[3]。
荷兰合作银行合作机制的最大成功之处在于充分反映了合作的性质,这不仅体现在成员行间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摊,还表现在成员行之间及成员行和中央银行之间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下的相互合作关系。相比较而言,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目前的管理大多还停留在自上而下式的垂直管理阶段,重大事项地方决策权受限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效率提升。在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大趋势下,鼓励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借鉴荷兰合作银行的合作机制,通过机制创新发展针对农村金融的专业化经营,提高金融服务附加值,有望开辟一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道路[4]。
二、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机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花钱买机制”是上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目标。随着改革不断推进,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有很大改观,内部约束机制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就组织和公司治理结构而言,各地农村信用社县级社仍未有实质性变化,真正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仍存在诸多问题制约其稳健发展。
(一)县级社贷款业务并未局限于当地,法人地位意义不明显
保障县级机构法人地位是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主要原则,旨在保持各市县联社服务县域经济功能,充分发挥支农作用,但是实际情况违背了改革初衷。调查表明,部分地区县级社贷款业务并未局限于本县区域,相当一部分贷款通过省联社以社团贷款的形式投放到其他发达地区,且大部分投放于非涉农企业或项目,其法人地位意义不明显。
(二)县级社不具有独立开展企业信贷业务和管理的能力与权限
由于县域地区优质企业客户资源缺乏,农村信用社县级社多年以来信贷业务重心都在农户贷款上,对企业信贷的风险控制及管理经验比较缺乏。上一轮改革以来,随着农村信用社存款规模不断增长,为更好地控制风险和创造效益,部分地区通过社团贷款的形式,集中选取优质企业和项目,将全省的信贷资金集中到少部分县级社发放并进行管理。这种做法短期效益比较明显,但雅形中把县级社的信贷权限上收,不利于培养县级社独立开展业务和进行决策的能力[5]。
(三)县级社不具备真正民主的组织结构
尽管“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从名义上已初步建立,但调查结果表明,农村信用社各县级社的组织结构离真正的民主还有很大的差距。省联社超越管理、指导和服务县级社的基本职能,通过安排工作人员到各社担任高管、影响股东大会、统一人员招聘等措施,基本控制了各社的人事权。县级社理(董)事长和监事长产生的方式尽管有差额选举,但是差额选举是在省联社指定的人选中进行,与任命制实质差别不大,民主选举方式形同虚设。此外,部分县级社的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基本上是“三合一”机构,决策权、经营权高度集中,尤其是经营班子代替或取代理事会决策,客观上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四)大部分县级社实力较弱,社会信誉度不高
全国农村信用社县级社的资本充足程度普遍不理想,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同时,受历史、体制、政策以及自身经营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在县域地区服务对象是“三农”产业,其服务水平、内部管理、经营状况、效益和资产质量等同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导致社会信誉度不高。
三、对我国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的启示
2011年8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县级社将全部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股权为联接、以规制来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县级社之间的新型关系,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县级社的利益共同体。借鉴荷兰合作银行的合作机制,有利于各地农村信用社实现运营机制再造,顺利实现新一轮改革的商业化目标。
(一)服务定位:仅向区域内的机构和个人客户提供业务与服务
县级社尽管是独立的法人,但支农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减少甚至完全限制将贷款向其他发达地区发放的行为,借鉴荷兰合作银行须将提供的业务和服务限制在各自所在区域内。对于经济基础较差、符合条件信贷客户较少的县域地区,农村信用社为保证经营效益必须向外拓展信贷业务,可考虑安排一定的过渡期(比如三年)。过渡期内设定指标要求县级社至少将80%贷款投放于当地,允许不超20%的比例发放到省内其他县市,并且发放异地贷款须经农商银行批准。过渡期之后则仅向区域内的机构和个人客户提供业务和服务。
(二)权限设置:给县级社一定的业务和人事独立权,减少地方政府干预
若将经营业务限制于所在区域,各县级社发展必然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可借鉴荷兰合作银行,给予县级社高度独立性,除财务、信贷规则等应由省联社制定清晰规范的统一制度框架,及非常规业务和复杂产品需要省联社审批外,正常业务和人事管理权都应放手给各县级社,由其独立开展业务并进行决策。由于地区农业生产状况差别较大,为满足不同农业生产形式需求,应鼓励县级社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业信贷,开发区域内潜在有效信贷需求。同时,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干预县级社业务经营和信贷投放,不占用县级社信贷资金,最大限度保证其经营活力。
(三)治理结构:发挥“三会一层”真正作用,健全公司治理运行机制
目前大部分县级社已初步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相互制衡的内部约束机制,但实际运作中并未完全发挥作用。借鉴荷兰合作银行,应逐步健全民主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社员代表大会作为农村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监事会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别行使决策权与监督权。同时,还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如明确省联社职能定位、充分发挥独立理事和外部监事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明确“三会一层”与党委之间的关系,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使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机制得到更有效地发挥。
(四)担保体制:县级社之间实行内部交叉担保体制,提高总体实力
构建省联社与县级社之间的新型关系、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将是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中实现机制再造的重要环节。建议借鉴荷兰合作银行的合作运营机制,省联社与全部县级社之间以及县级社之间构成交叉担保关系,如果某县级社出现支付问题,其他社须承担担保责任,为其补充资金。同时,交叉担保机制下,为保证公允,需要外部审计介入,并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措施。如对于贷款严格按规定发放而造成的损失,发放社自身承担小部分,另外大部分由其他社共同承担;若属于违规放贷,则损失全部自行承担,而且责任人将被课以重责。
(责任编辑:陈薇)
参考文献:
[1]张明莉.荷兰合作银行:合作制胜[J].银行家,200 (8).
[2]王雪,宋李健.扫瞄“世界上最安全的银行”――荷兰拉博银行经营体制转变的经验和借鉴[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4).
[3]刘建华,楚洪雷.荷兰合作银行组织和公司治理结构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启示[J].吉林金融研究,2008(1).
[4]侍昌逻.荷兰合作银行的成功经验与启示[J].中国农村金融,2010(1).
[5]张亮,王斌.关于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9(12).
转载注明来源:http://www.ybaotk.com |
上一篇:上海发展供应链金融的条件与对策分析下一篇:乡镇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探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