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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是随着跨国公司这一经济体形式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避税操作方式。转让定价是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从事内部交易时采用的价格,如跨国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通过内部转让定价能够为实现企业的全球利润最大化、实现子公司竞争目标、规避通货膨胀风险、规避所得税和关税风险以及规避外汇、政治风险等。从税收的角度上来看,跨国公司的这种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其交易行为所影响到的国家的税收遭受损失。因此,从国家角度来说,必须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的方式来最大限度的控制跨国公司运用转让定价方式避税。
一、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方式及其动机分析
(一)利用各国间的所得税税率差别避税 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税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为跨国公司避税提供了很大的空间。通常情况下, 跨国公司会采用降低定价的方式,从高税率所在国子公司向低税率所在国的子公司出售产品和服务。这样一来,就可用通过降低纳税基数的方法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通过在低税负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避税 在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中,有一类国际和地区其税率明显低于国际水平甚至不征收所得税,这类地区通常被称之为“避税港”,如列支敦士登、巴哈马群岛等国家和地区均属上述这种情况。从动机上来看,这些国家和地区往往出于吸引投资或繁荣贸易的目的,有意识的制定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税率,在放弃在双边对等原则的条件下,给予跨国公司税收上的特别优惠。这种“避税港”的存在,很多跨国公司在避税港所在地设立多家子公司,并通过这些子公司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尽管货物和款项均不通过避税地,但财面上的每次周转都使卖方的子公司“低价”出售而雅利,买方的子公司高价购买亦雅盈利,而设在避税地的子公司则取得了双方的利益,达到了降低总公司税负的目的。
(三)通过减少关税来避税 对于按“从价税”或“混合税”计征的关税来说,跨国公司在进行内部交易时,往往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以较低的发货价格,通过减少纳税基数和纳税额的方式来降低税负。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减少关税和所得税的行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具体到实际操作中,跨国公司会从公司整体利益考虑,通过对各种税率的比较和分析来制定出最有利的转移定价策略。
(四)通过虚设经营机构与业务活动避税 在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国税收较高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往往会选择在税收较低的国家虚设贸易公司的方式来为母公司降低税收支出。具体到操作上,就是由母公司将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售给虚设的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再以正常的价格将其出售给另一国的的买主,实际上这批货物最终还是由母公司直接运往另一国,但是这种虚拟的经营活动可以为母公司将利润由高税负国家转移到低税负国家,从而实现避税目标。
(五)通过融资关联交易行为避税 融资关联交易的避税手段与产品和服务销售定价方式在避税手段有所不同。一方面,在融资过程中,借货资金与随之产生的利息支付在账目上表现为负债,根据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跨国公司可以利用税前列支利息,先行分取企业利润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提供雅息借贷给关联企业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负。同时,作为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由于巨额借贷在账目上表现为负债,其能够规避大量的所得税。
二、基于转让定价的反避税对策建设
(一)严格执行新税法,完善转让定价相关立法 一方面,要积极贯彻和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2008年1月1月开始实施,新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企业所得税,统一了税前列支的标准。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税收和企业展开密切的合作,也要求税收管理部门及时调整税收系统,以便积极促进新法的落实。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相关立法。目前,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层级还较低,其所涉及的内容也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基于这种现状,外国应充分借鉴国家上对于转让定价税制的相关立法经验,针对目前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实施细则,以便对关联企业认定、可比价格资料的获取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建立预约定价和资本弱化等制度来提高法律对实践的指导意义。转让定价税制立法完善主要应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采纳被告举证原则。除非纳税人出具相反的事实依据,否则对避税港或关联企业的交易都视为其采用了转移价格。第二,要对雅形资产的评估和转让定价等事宜做出明确的规定,以防跨国公司利用雅形资产转移定价方式避税。第三,以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加大相关违规处罚力度。要规定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和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一旦发生纳税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要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和处理。
(二)加强转让定价反避税制度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养 第一,由于转移定价是涉外税务问题.经常涉及到许多有关国际经济、法律方面的背景知识,这就需要收税人员必须具备较广的知识面,在熟悉本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具备一定的税法法则知识和财务、贸易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职从事反避税工作的人员的培训,以便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反避税专业队伍,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第二,要建立专门针对转让定价问题进行检查的机构,规范相关工作流程。检查程序的标准化和科学性能够有效查处一些违规行为,为国家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第三,要适当加大涉外税收部门的权利,以便其对外资企业进行更全面的监管和更为细致的审查。第四,可以在重点审查工作中配备国际税务专家和专业资产评估师,以便解决一些涉及专业知识的复杂问题。
(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国际避税 目前,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已成为国际性的难题,针对这一问题,单纯依靠一国之力是难以有效解决的。因此,对于国际转移定价问题,必须开展国际间合作,以便获得更为全面的国际市场信息,进行便捷的情报交换。具体到实践中,我国应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在防范转移定价避税方面的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广泛缔结双边和多边税收协议,以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的国际避税活动。第一,要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为保证在国际税收协定背景下转让定价调整的顺利实施.避免因转让定价调整造成不可避免的国际双重征税,我国应该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并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应增设相应调整、情报交换和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第二,形成地区性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组织。针对我国还未与税收流失最严重的台湾等地区签订税收协定以及我国在转让定价征管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以及缺乏国际行情、信息的情况,应形成地区性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组织,以便推进转让定价等税收问题的国际间协调和配合。第三,加强与世界各国在征税方面的相互协助。我国应该充分加强与世界各国在征税方面的相互协助.以便有效防范跨国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
(四)各地政府要配合做好反避税工作 我国利用外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而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使我国税收严重流失,这严重违背了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针对这种情况,个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其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能,明确转移价格避税的危害性,并予以高度重视,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加强对外资的业务行为的监督和审查,以便有效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做好反避税工作,共同保护我国企业的实际利益,保障税收收入的有效实现。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上,也要建立在对外资企业状况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之上,严格审查过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引入外资,通过行政干预等手段规范外资经济行为,避免违规避税事件的发生。此外,由于国际反避税涉及的面较广,而且具体防范起来相当困难。因此,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跨国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相关部门的税收意识,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以便有效开展反避税工作。
参考文献:
[1]赵传义:《转让定价税收筹划法及其反避税研究》,《辽宁经济》2001年第2期。
(编辑 杜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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