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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低碳经济是全球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碳金融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福建省具备良好的金融资源和优质的生态资源,积极发展碳金融对福建省低碳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刚刚起步,许多问题和困难同时存在。因此,探寻碳金融发展路径,是促进福建省低碳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金融;路径
[作者简介]俞俏萍,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系讲师,硕士,福建福州35001
[中图分类号]F0 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12-2128(2011)10-0032-03
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目前世界各国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必然途径。从各国碳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金融机构在低碳经济的推进过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碳金融因此成为各国抢占未来低碳经济制高点的关键。所谓碳金融,就是指通过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或直接投融资等手段,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金融活动。
据最新研究成果表明:位于台湾海峡西岸的福建省金融生态总体良好,其金融资产质量处于全国第5位,其中闽南金三角(厦门漳洲泉洲)经济区金融资产质量情况更好,居国内11个经济区第一位;省内生态资源优质、地理环境独特,但常规能源短缺。充分利用金融资源和自然资源优势,开展碳金融活动是促进福建省低碳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国内碳金融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因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碳金融领域的丰富经验,结合福建省低碳经济发展实际,探讨碳金融发展方略,是促进福建省低碳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发达国家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现状
金融活动的起源可追溯到1992年由150多个国家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UNFCCC)和1991年作为UNFCCC补充条款而设定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01)。制定UNF-CCC的目的是想通过减少全球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而产生的威胁,其活动内容主要有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产品交易。
随着低碳经济发展目标日渐成熟,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已有2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美洲和亚洲等市场。据统计分析,2011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将达到1010亿欧元,约合13 0亿美元。2012年碳交易市场规模将达到1500亿美元。碳排放额度有望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碳交易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促使金融业的盈利空间也得到极大的拓展,许多知名金融机构、企业甚至私募资本纷纷涉足该领域,碳金融市场因此进入了快速发展期。相对而言,欧美等先进国家的金融业在碳交易市场上已呈领先态势,其交易价格公开透明,基于碳交易的各种金融活动也层出不穷,业务范围更是渗透到了碳交易市场的各个环节。如在碳金融市场中,银行既可以是项目直接投资者,又可以是项目中介服务者。各种与碳相关的中间业务和金融衍生工具,如碳结算、基金托管、远期产品、期货产品、期权产品及掉期产品等也不断涌现。碳金融活动的开展,极大地促进了发达国家低碳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加速其低碳企业孵化器的推进。
二、国内碳金融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根据《京都议定书》,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2012年之前不需要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所以,目前我国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于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投融资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ILs)的交易上。目前这些交易只能在国内运行,与碳交易国际二级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根本处于隔绝状态。占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主导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只能依赖西方风险投资机构转手进入国际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充当代理人的角色,在撮合国内卖家和国际买家的过程中收取少量的手续费。换言之,从本质上讲,我国CDM项目仅被沦为国际“加工贸易型”产业,处于国际碳交易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除此之外,仅有部分商业银行推出了一些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如深圳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于2001年推出了挂钩二氧化碳碳排放配额期货合约的个人(人民币/美元)理财产品。目前国内还没有碳交易保理、信用证结算、碳基金托管等金融创新产品。总体而言,国内碳金融活动形式单一,很难与国际金融机构相抗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碳金融认识不足
由于低碳经济理念在我国传播时间较晚,还没有得到全社会的真正理解和接受。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对其社会效益、利润空间、项目开发、交易规则、操作模式、风险管理等很多方面尚未熟悉,在利益上没有足够的动力、技术上又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参与碳金融程度还远远不足。另一方面,许多国内企业对低碳经济了解甚少,更没有认识到这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其参与积极性不高,部分企业开展碳交易的初衷甚至只是出于行政压力。
2.碳金融业务风险多。亟需完善有关政策
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面临着诸多风险。首先,根据《京都议定书》达成的协议显示,该框架下三个关于减排的机制安排仅持续到2012年,也就意味着之后具体的制度安排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直接关乎我国当前CDM项目涉及国内外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业务关系,特别是与外国金融机构、CERs需求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地域管辖等诸多复杂问题,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其次,由于《京都议定书》对中国低碳减排没有强制性的法定约束力,同时,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的赤道原则,也仅要求金融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其相关协定,加上我国国内低碳意识还比较薄弱,因此,针对银行参与碳金融制定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工具,其信用风险必然增大。此外,我国金融政策制度对商业银行碳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也不够,缺乏碳期货、碳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来进行相应的碳交易风险规避,从而更进一步地增加国内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市场风险。
3.碳交易缺乏健全的服务机制
自2008年1月份以来,我国相继成立了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交易机构,试图构建国内的碳交易市场。但时至当前这些交易机构在碳交易方面收效甚微,大多甚至还没有进行过一次成功的交易。可以说国内碳交易市场体系几乎是一片空白,而没有自己真正的交易体系,自然也没有健全的服务机制。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交易规则十分严格,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其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开发 周期也较长,涉及的风险因素多,国内交易机构还不足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能力和执行能力,因而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CDM项目。另一方面,国内也缺乏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协助碳交易机构对CDM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进而规避一些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
4.相关人才缺失
成功开展碳金融业务需要依赖大量具备金融、项目管理、法律、外语等专业知识的综合性人才。国外商业银行从事碳金融业务领域形式多样,与拥有大量具备综合性专业知识的人才不雅相关。我国商业银行由于此类人才匮乏,因而目前所从事的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于CDM项目投融资等,而对于碳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开发、中间业务开发、二级CDM市场交易等领域则很少涉足。
三、福建省开展碳金融活动的建议
1.金融机构应提升低碳意识,积极开展碳金融业务
关注低碳产业,提高对碳金融的认识不仅是金融机构应负的责任,也是其未来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趋势。因此,管理者应着眼长远利益,积极学习国外金融业处理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先进理念和方法,熟悉赤道原则等国际惯例,在适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响应政府的宏观政策,努力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低碳产业,从而改善自身形象,提高自身品牌价值。
2.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标准。对低碳项目加以引导和支持
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气候常年温暖湿润,生态资源优质,除了拥有丰富的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和生物能,还含有丰富的地热能和硅资源。因此,商业银行应抓住发展低碳经济这个机遇,积极研究新能源环保产业的市场需求和此类科技创新企业所需的贷款资金需求,注重能效技术评估,制定相关的绿色授信制度,扶持相关企业,推进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商业化应用。随着经济的发展,福建省传统的工业用能和交通用能正快速增长着,显而易见,高能耗产业目前还不能加以限制,但我们可以通过提高这些产业的能源利用率来达到降低排放量的效果。银行的信贷机制对高能耗产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亦应给予一定的倾斜,以此带动企业主动节能减排,最大程度地减低全省碳排放量。
3.强化风险管理,防控碳金融业务风险
碳金融业务具有很大风险,因此,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要时刻关注国家低碳政策、产业规划以及宏观调控精神。二应加大审查和管理力度,通过贷前检查、贷时审查和贷后跟踪“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严密监测和分析绿色信贷已暴露或潜在的风险,提高对风险的预评估能力。三要依法建立健全绿色信贷人员的问责制度,将贷款的发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作为考核信贷人员工作是否合格的标准。对贷前调查不力却向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提供信贷的人员,应严肃处理;对贷时审查决策过程中忽略环保要求的,应取消其审批资格;对已经发放的贷款,银行应派专人随时进行跟踪,掌握贷款的去向和用途,监督企业是否将贷款用在环保项目上,如企业没有专款专用,或因企业环境违法而带来信贷风险的,监督人员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取消其监督资格。四要加强与环保部门和企业的相互合作,建立和完善环保信息沟通交流机制,明确三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信息的及时、透明、真实,并保持传递流畅,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风险预警系统,增强风险的防控能力。五是可引导保险公司参与节能减排这项重要任务,开发与环保技术相关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促使保险功能与融资功能相结合,为企业研发节能减排技术、转化低碳科技成果等提供保险保障,从而分散其它金融机构因参与低碳活动而产生的经营风险。
4.创新碳金融模式。开拓多样服务
出于引进国外技术资金的考虑,目前我国禁止国内企业或机构成为碳买家,同时,我国国内碳交易平台还不能直接与国际市场完全对接,因而我国在CDM项目领域还不能成为国际碳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据福建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2004年课题研究成果显示,福建民营经济综合竞争力居全国第8位,民营经济已成为福建工业经济、外贸出口的一支生力军。而福建省独特的海洋文化孕育了闽商阶层“爱拼会赢、合群团结、豪爽义气、恋祖爱乡、回馈桑梓”的精神特质。因此,民营经济也是福建省节能减排不可忽视的一支生力军。政府可鼓励省内具备碳交易经济能力的企业或机构成为国际碳买家。一方面可通过与民营企业合作,设立创业基金,探索合理的债权融资方式,引导民间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产业;另一方面可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发行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等,增强其直接投融资能力。
同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产品,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尝试将托管基金业务、信用证业务、保理业务、票据融资业务等多种中间业务运用到CDM项目建设中,满足其多样性的金融需求;另外,银行还可凭借自身在国际业务和投资银行方面的信息优势,为CDM项目提供咨询业务,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5.加强碳金融业务的专业团队建设
开展碳金融业务需要大量熟悉能源、环境和金融等专业的综合性人才,不仅要熟悉国家能源政策、产业政策及相应法规,还应熟悉企业能源审计、节能项目工程预决算,更应熟悉金融基础知识及其运作规程。鉴于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相关人才还比较紧缺,有必要在机构内部组建从事碳金融业务的专业团队。可以对机构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针对性的培训,提升金融机构各级工作人员对碳金融业务的管理能力;也可以从外资银行引入熟悉碳金融国际标准的专业人才;同时还可以聘请和储备一些社会与环境专家充当外部顾问,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和专业知识,动态地跟踪和掌握国际碳交易市场行情,依据碳金融国标评估标准,科学评估各个低碳项目,从而提升开展碳金融的业务水平。
[责任编辑: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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