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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税”一波未平,中秋“月饼税”一波又起。连日来,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要征“加名税”以及单位中秋发福利也要缴纳“月饼税”的消息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一时间,各单位以及各方人士的说法不一,各地税务机关的做法也不一样。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加名税”不征了,“月饼税”怎么办?很显然,没有说不征,那就是要征。也就是说,对于“加名税”和“月饼税”都不该征的主流民意,政府说了一个“是”,说了一个“不”。
这是在“和稀泥”吗?不应该这么理解。在笔者看来,对“两税之争”的区别对待,既合乎法律,又合情合理,充分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的确,“加名税”和“月饼税”是有区别的。首先,“加名税”是一个新问题,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后才出现的。也正因为它是新问题,所以此前没有明确而统一的说法。而“月饼税”其实是个老税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其实早就存在,只不过大多数地方及其单位都没有严格执行而已。
虽然没有严格执行,但不等于于法雅据。所谓“月饼税”,只是民间的一种通俗说法。从本质上说,它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中的工薪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征税范围的规定,个人所得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也就是说,单位发的月饼等各种实物依法都应该缴纳个税,这一点早就明确了。因此,“月饼税”是个伪问题。
而“加名税”则完全不同。虽然从法理上讲,只要财产发生了转移就可以征收契税,但夫妻财产的权属变更却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加名”是由于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房屋及土地权属可能并没有发生真正意义上的转移,因为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权证上只有夫妻一方姓名的房屋及土地通常也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此外,房屋实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由于种种原因,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另一方面,“加名税”也有悖于人情世理。夫妻之间本应不分彼此,共享财产也是一种情分,而税收之手的介入的确大煞风景。虽然法律是雅情的,但在执行中却可以酌情处理,尤其是对于人性中特别敏感的部分,法律也必须保持应有的敬畏。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兼顾情理就尽量兼顾,但依法要征的税还是要征。尊重民意也不等于迁就民意,如果不顾原则一味地迎合民意反而有“民粹”之嫌。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对“加名税”和“月饼税”区别对待,既维护了法制的权威性,也体现了税收的人性化。实际上,关于“月饼税”的争议主要是源于误解,而在有关部门和专家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中,误解及不满正在逐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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