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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安宁市林地管理采取集体统一和模式化管理的形式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均山到户,给林地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加大了对林地监管的难度.文中分析了林改后林地管理中凸现的实际权利不到位,林权流转平台尚未完善,林农主体地位得不到兑现,林权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管理队伍不健全等问题.藉此,提出稳定林权,还权于民,规范林权流转机制,完善林业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保护管理林地,明确管理责任等加强林地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林地管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流转;林权纠纷;安宁市
中图分类号:S150F32 .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11-31 8(2011)03-0054-03
Thoughts of Woodland Management after The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System Reform in Anning
LUO Shun-hong
(Kunming Branch of Yunnan Forest Inventory and Planning Institute, Kunming 50200, China)
Abstract: Due to taking a collective unity form as Anning woodland management mode and assigning woodland to household after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system reform, the woodland management has brought some new problems, and increased the difficulty of woodland monitoring.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new problems of the actual rights not in place, non-perfect platform for transfer forest ownership, non-forthcoming dominant position of foresters, inade uate of forest right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non-perfect management team and so on. This paper also put forward woodland management measures of stable forest right power, giving power to the people, regulating the mechanism of transfer forest ownership, improving the forestry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forest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by the law, strengthening a clear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ect.
Key words: woodland management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forest ownership disputes Anning
收稿日期:2011-05-01.
作者简介:罗顺宏(19 -),男,云南宜良人,工程师.从事林业调查规划工作.
林地是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的载体,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具有位置的固定性、质量的差异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效用的永续性等自然特性和经济供给的稀缺性、产权的可垄断性、利用的多方向性、效益的级差性等经济特性.安宁市位于滇中高原中部,距昆明市区32 km,是云南省交通大动脉――成昆铁路、昆畹公路的咽喉要地,交通便利,通讯便捷,是一个以重工业为主的工业化城市,境内有全国第一大磷化工基地――草铺黄磷厂、云南省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昆明盐矿、云南化工厂等中央、省、市属企业50多家.境内矿产资源丰富(有锰铁矿、赤铁矿、磷矿、铝土矿等),早在清朝时期就开始有人采矿.自改革开放以后,采矿业更是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全市共有各类采矿点100多家,旅游景区 3个,房地产开发企业 50多家,特别是集体商品林均山到户后,如果林地使用管理不善,将加大林地流失,加剧水土流失.因此,加强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稳定林业经营范围,是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的基础和保证.防止林地损失、流失,关键在于依法、依规加强林地使用的监管.笔者在完成安宁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作业设计、退耕还林作业设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宗地勘查、征占用林地等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宁市林改后林地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研究,针对安宁市林改后的实际,提出了保护林地的措施,为安宁市及其他类似地方的林地管理提供借鉴作用. 1林地资源管理概述 1.1森林资源现状
据2001年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安宁市国土总面积130 115 hm【sup】2【/sup】,其中,林业用地面积92 41 .3 hm【sup】2【/sup】,占总面积的11.04%.林地面积按地类统计,有林地面积 4 1 1.0 hm【sup】2【/sup】,占10.04%;疏林地面积1 1.1 hm【sup】2【/sup】,占0.18%;灌木林地面积22 54.1 hm【sup】2【/sup】,占24.50%;雅立木林地2 141.1 hm【sup】2【/sup】,占2.29 %;未成林造林地 32.1 hm【sup】2【/sup】,占 0. 8 %;宜林地2 141.3 hm【sup】2【/sup】,占2.31 %.林地面积按使用权统计,国有面积2 358.4 hm【sup】2【/sup】,占2.55 %;集体面积85 582.1 hm【sup】2【/sup】,占 92.54 %;个人面积4 535.8 hm【sup】2【/sup】,占 4.90 %. 1.2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据2010年《安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市国土总面积130 181 hm【sup】2【/sup】,其中农用地面积112 331 hm【sup】2【/sup】(耕地23 095 hm【sup】2【/sup】、园地4 843 hm【sup】2【/sup】、林地83 4 hm【sup】2【/sup】、牧草地14 hm【sup】2【/sup】、其它农用地115 hm【sup】2【/sup】),占总面积的8 .28%;建设用地8 991 hm【sup】2【/sup】(城乡建设用地 804 hm【sup】2【/sup】、交通用地1 22 hm【sup】2【/sup】、其它建设用地5 5 hm【sup】2【/sup】),占总面积的 .91%;未利用地8 8 5 hm【sup】2【/sup】(水域295 hm【sup】2【/sup】、自然保留地8 510 hm【sup】2【/sup】) ,占总面积的 .81%. 1.3林地使用特点
安宁市地处昆明近郊,林地使用集矿产、旅游、房地产于一体.为了搞活经济,加快经济发展速度,积极响应中央号召,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实施改革开放以后,针对安宁市丰富的矿产资源,为了让老百姓尽快脱贫至富,实行“大矿大开,小矿小开,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要有水快流,不要搞细水长流”.同时,旅游资源、房地产开发,公路、铁路、石油、电网、工厂建设也一起上,一时间,安宁市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林地资源也遭到了极大破坏.据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安宁市的林地面积减少了1 149.4 hm【sup】2【/sup】,其中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林地面积1 093.1 hm【sup】2【/sup】,用于房地产开发的150.0 hm【sup】2【/sup】,用于公路(铁路)建设的120.0 hm【sup】2【/sup】,用于电网建设的50.0 hm【sup】2【/sup】,用于工厂建设的335.1 hm【sup】2【/sup】.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安宁市也加大了对生态建设的力度,过去的10年间,国家财政共投入安宁市的林业建设专项资金2 000多万元,省财政共投入28万多元,安宁市财政投入3 000多万元.大量建设资金的投入使生态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林地管理也依法依规逐步走入正轨. 1.4林地管理现状 1.4.1集中统一管理
安宁市的林地资源管理与全国一样,不论是国有林地还是集体林地均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了规范林地使用,理清林地权属,安宁市林业执法队伍先后进行了4次清理整顿,仅200 年,安宁市森林公安机关就查处涉林案件100多件,打击处理违法占用林地人员100多人(其中刑事处罚1人),收缴罚款1 0多万元.但林地非法流失和有林地逆转、随意侵占林地、非法占用林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目前,辖区内还有正在征占用林地的矿山、企业200多家,其中还有部分矿山、企业征占用林地手续不齐全.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均山到户后,有的群众误认为山就是自己的,自己想怎么搞就怎么搞,因此加大了对林地监管的难度. 1.4.2模式化管理
安宁市目前的林地使用申请程序与其它地方一样,不论使用林地面积大与小,都需要经过:提出申请→提供报件→审核→审批等过程.个别业主由于认识不到位,感觉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合法手续时间长、费用高,为了“省事”,心存侥幸,或不办手续,或少批多占,或异地使用,随处乱挖、乱采,心想,反正抓不到是我的,抓到算倒霉,最多是罚点款,不惜以身试法,给林地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据2001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结果,安宁市应确权林地面积9.01万 hm【sup】2【/sup】,实际确权面积8. 万 hm【sup】2【/sup】, 确权率9 .1%,集体公益林面积5.95万 hm【sup】2【/sup】,林改前已流转林地面积1.12万 hm【sup】2【/sup】,采取均利进行处置的集体商品林面积1.59万 hm【sup】2【/sup】,确权宗地数11 188宗,核发林权证1 9 2本,发证户数1 513户,发证面积8.21万 hm【sup】2【/sup】,发证宗地数11 515宗,确权到户率81.8%,林权证发证率98.2%.各项指标均已超过省、市验收标准的要求. 2林改后林地管理工作凸现的问题 2.1林权形式已确认,实际权利不到位
尽管安宁市已按规定对集体林进行确权,并将集体林均山到户、均利到人,但由于长期以来集体林均由村委会充当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导致权利约束失效,委托代理关系扭曲.集体山林的所有者是农户,村委会只是村民的代理人,委托人缺乏对代理人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代理人往往违背林农的利益行事,导致林地不能规范化地管理.特别是在林改后,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林农仍然雅法对林地的相关权利进行监督,个别地方仍然存在乡村干部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处置村民林地使用权的情况,导致林权已确认,但实际权利不到位的情况. 2.2林权流转平台尚未完善,林农主体地位得不到兑现
安宁市的林改是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实施的,虽然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已完成,但由于没有相关配套的法规政策,导致林农的主人地位得不到及时兑现.通过林改,已将集体林均山到户、均利到人,按照《森林法》的规定,集体林可以采取承包、拍卖、租赁、转让等多种方式将林权分散到经营者手中,但由于林权流转平台尚未建立完善,这些流转模式并未有效地运作起来,林农们的集体林经营利用、获取收益的权利及相关义务没有明确,导致不能对林地实行规范管理. 2.3林权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安宁市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遗留下来的,也有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还有技术上的原因和工作粗糙造成的各种原因.其中,经济利益有关的争议最多.林权争议纠纷如果久拖不决,不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安定团结,不利于林业生态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因此,依法及时正确地处理林权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由于安宁特殊的人文、地理等条件的限制,截至目前还有一些林权争议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影响了林地的规范管理. 2.4管理队伍不健全 2.4.1管理人员数量不足
长期以来,安宁市的林地监管工作主要由森林公安履行,森林公安机关现有民警10人,仅靠这10名民警要管理好占全市土地总面积11.04%的92 41 .3 hm【sup】2【/sup】林地,人员明显不足. 2.4.2需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需要不定期地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文化、理论素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3加强林地管理的措施 3.1稳定林权,还权于民
安宁市已确权的林地面积达8. 万 hm【sup】2【/sup】,发证率达98.2 %.为了更好地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除尽快发放已确权林地的林权证外,还应严格按《森林法》规定出台相应的林地管理办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林权,避免发生短期行为.同时,在稳定林权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森林法》和相关政策、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林农自主经营,真正当家作主. 3.2规范林权流转机制
如果林权可以顺利流转,就能帮助林农筹集更多资金,更方便他们的经济生活,使农村集体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更加有益于解决三农问题.林权流转有利于提高林农经济收入,并促进林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鼓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合理流转.除权属不清、有争议以及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国有山林外,其他集体山林的林权在确权以后,均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流转.因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林权流转平台,规范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加强服务,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3.3完善林业纠纷解决机制
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历史上遗留的纠纷,又有新出现的争执.在安宁的个别地方,林权纠纷己成为林业发展的重要障碍,成为乱砍滥伐森林的诱因之一.稳定林权、合理解决林权争议是加快发展林业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森林资源不被破坏,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措施. 3.4依法依规保护管理林地
林地逆转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都有不同程度的破坏,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认真做好预防管理的基础上,除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杜绝毁林开荒、乱占林地外,还应继续发挥森林公安的职能作用,开展专项行动,对乱占、滥垦林地、拒不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3.5明确管理责任
行使林地管理保护职能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已有的管理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服务和监管工作,严格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受理的征、占用林地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审查上报,对征、占用林地的全过程进行监管、跟踪,杜绝少批多占、不批也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已清理出的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限时补办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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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S].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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