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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日本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活动的初期,更多地采用了国际合资方式,且以少数持股为主。但即使在没有控股权的情况下,日本企业也没有放弃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日本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的控制权策略可概括为:当投资战略要求获得控制权时,通过发挥经营资源的优势、联合相关企业投资以及与当地政府交涉等方式获得合资企业的控股权;在雅法或不宜获得控股权时,注重用经营资源优势获得实际控制权,并以此促进控股权的获得。日本的经验为中国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时正确处理控制权和控股权的关系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日本企业 海外投资 国际合资 控制权 控股权
作者简介:王敏,苏州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F219.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814(2011)05-0018-15
基金项目:2009年度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苏南地区日资企业本土化研究》(编号:09-C-08)。
国际合资是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方式之一。一般认为,其主要优点是可以减少投资风险,获得企业自身缺乏的经营资源,而不利之处则是母公司的控制权会受到削弱,合资双方容易产生控制权冲突。传统的海外子公司控制理论认为,母公司掌握了对子公司的控股权就能掌握控制权。但本文通过对日本企业早期的海外投资活动进行分析发现:母公司即使掌握了控股权,也不一定能够掌握子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反之,母公司即使没有掌握控股权,也有可能掌握对子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权。日本企业海外投资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 国际合资企业的控制权与控股权
母公司追求海外子公司控制权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证其海外投资战略目标的实现,而掌握控制权的基本手段就是获得合资企业的控股权。换言之,企业是否需要掌握海外子公司的控股权,受母公司海外投资战略的影响。但企业是否能够掌握控股权,则受合资双方经营资源的特质、东道国的外资政策、东道国的投资风险以及企业对当地投资环境的了解程度等因素的制约。
(一)控制权与控股权的关系
控股权是影响控制权的最重要的因素,因为各国的公司法基本上都规定了持股比率与董事会席位的对应关系。获得控股权,原则上就意味着可以获得董事会的多数表决权,从而掌握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因为“拥有投票权也就是拥有契约中没有说明的事情的决策权”。
但事实上,获得控股权对于掌握控制权的作用也存在局限性。这是因为:(1)控股权可能受到东道国的外资政策的限制。例如,关于合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如果东道国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必须在合资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才能通过的话,就会削弱控股权的作用,即使母公司控股也雅法单方面决定合资企业的重大问题。(2)获得控股权只是掌握了法定的控制权,可以在合资企业的决策机构即董事会层面规定决策权的分配,但并不一定能规定日常经营管理层面的实际控制权。这是因为,合资双方投入企业的经营资源是影响合资企业日常经营控制权的重要因素,一方所投入的经营资源越重要,其对合资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力就越强。按照资源依赖理论(resource-based view)的观点,这样的资源具有“有价值”(valuable)、“稀缺”(rare)以及“难以复制”(imper-fecfly imitable)等特点。因此,谁拥有这类资源,就拥有对合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权。
由于法定控制权主要由持股比率以及东道国的外资政策决定,而实际控制权主要由经营资源的相对优势决定,因此拥有法定控制权不一定拥有实际控制权,反之亦然。这就导致以下三种状况都有可能出现:(1)同时拥有法定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由于二者集中于合资企业的一方,即决策权与经营权相统一,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相对稳定性。(2)拥有法定控制权,但没有实际控制权。在这种状况下,控制权仅限于董事会层面,其对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往往被架空。(3)没有法定控制权,但拥有实际控制权。遇到这种情况,由于对合资企业的控制力集中在日常经营活动层面,所以一旦经营资源的相对优势地位发生变化,控制权就难以持续。可见,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由于控制权不完整,导致其对日常经营活动的控制具有不稳定性,一旦内外环境发生变化,合资企业的经营系统就会失去平衡。中国30年来发展合资企业的经验也证明,在控股权与控制权相一致的情况下,合资企业的稳定性较好;如果不能提供对合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的经营资源,即使获得了控股权,其控制力也是暂时的、不稳定的,这种不稳定关系迟早会发生变化,而变化的方向与经营资源的对比关系趋向一致。
(二)控制的强度与母公司战略的关系
母公司的海外投资战略规定了其实施海外投资的目标和基本途径,而海外子公司是这种海外投资战略的具体实施单位。因此,可以说,母公司追求控制权进而控制海外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直接原因,就是为了保证战略的有效实施和目标的顺利实现。
正如美国战略管理学者斯托普福德和韦尔斯所指出的那样,“为了保证战略目标的达成,所有母公司都有控制海外子公司经营活动的欲望”②。他们在对美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母公司的海外投资战略决定了其对海外子公司实施控制的必要性,这种控制权的必要性又决定了海外子公司是采用独资方式还是采用合资方式。日本国际经营学者吉原英树认为,日本企业需要对海外子公司实施控制的具体理由是:(1)为了将海外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置于母公司的经营战略框架之中;(2)为了使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以及海外子公司之间在生产、供应、销售等业务活动中保持紧密的配合关系;(3)当必须采用合资方式时,掌握经营控制权,可以使决策时间缩短并减少摩擦,也可以降低技术及商业机密泄露的可能性。
由于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进行控制是为了保证其海外投资战略的实施和目标的达成,因此根据战略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控制强度。在某个特定战略的条件下,母公司或许需要对海外子公司实施强力控制,而在另一个战略条件下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一般而言,需要实施强力控制时最合适的是独资方式,而不需要强力控制时则可以采用合资方式。根据斯托普福德和韦尔斯对20世纪10年代美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母公司需要对海外子公司进行强力控制(即采用独资方式)的战略包括以下四种:实现产品有差别的市场战略、实施事业部制的国际化战略、控制原料供应战略以及超越竞争者的新产品开发战略。反之,母公司可以对海外子公司实施宽松控制(即可采用合资方式)的战略包括:满足当地市场的产品多元化战略、产品垂直统合战略以及相对小规模企业的战略。
然而,事实上,在日本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活动的初期,多数企业采用了与东道国企业合资且少数持股的方式(参见表1)。既然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实施控制是践行海外投资战略的需要,而独资方式正是获得控制权的主要途径,为什么多数日本企业在初期的海外投资活动中没有 采用独资方式或控股方式?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存在其他一些因素限制了日本母公司的控股欲望。这些因素包括:东道国外资政策的限制、对东道国合作企业经营资源的依赖、东道国的投资风险以及企业对当地投资环境的了解程度等。
(三)控制的强度对控股权的影响
控制的强度是影响控股权的最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20世纪10年代,日本学者发现,海外子公司的市场定位是影响母公司控股权策略的重要因素,以东道国市场为对象的日本企业大多采用了合资且少数持股的方式,而以国际市场为对象的日本企业则倾向于采用完全控股方式。其后,又有学者通过对日本的纺织产业与电机产业的对比分析,提出了控股权的影响因素在不同行业各有不同的观点。90年代后各种观点趋向统一,认为影响控股权决策的因素主要包括母公司实施控制的必要性(决定了控制的强度)、海外子公司对当地经营资源的需求程度以及东道国的外资政策等。
(1)从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实施控制的必要性来看,如果从海外投资战略来看有必要对子公司实施控制的话,日本企业的控股要求就会非常固执,反之则可以有一定的弹性。(2)从经营资源的角度来看,如果东道国合作伙伴的经营资源对合资企业而言非常重要的话,日本企业就会降低对控股权的要求,选择少数持股或对等持股的方式,反之则要求己方控股。(3)从东道国的外资政策来看,很多发展中国家对外资控股有所限制,如果日本企业要在这个国家进行投资的话,就只能采用少数持股方式与该国企业合作设立合资企业。日本企业最终是否选择对海外子公司进行控股,取决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判断。
笔者认为,除上述三个影响因素以外,对东道国投资风险的判断和对当地投资环境的了解也是影响日本企业是否追求控股权的重要因素(参见图1)。从日本企业的海外投资实践可以看出,在初次进入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时,日本企业对控股的态度均比较谨慎,采用少数持股方式的趋势较为明显,其后随着对投资环境的了解逐渐增加持股。日本经济产业省的调查数据也显示,不管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多数日本企业都是从少数持股起步,其后逐渐增加持股比率直至完全控股(参见表1)。
二 日本企业追求海外子公司控股权的特征
日本企业大规模开展海外投资活动始于1985年“广场协议”以后。从投资对象来看,日本企业的海外投资主要集中于美国、欧洲和亚洲等三大区域。20世纪90年代后对亚洲地区进行投资的比重逐渐增大。从投资行业来看,日本企业设立的海外子公司在初期主要集中于制造业,90年代后非制造业企业增长较快。从投资规模来看,日本企业设立的海外子公司以中小规模为主。例如,199 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在海外子公司中,100人以下的企业约占一半,1000人以上的企业不到一成,但总体来看,承担制造业务的子公司的规模明显大于销售子公司。对这些海外子公司的建立与发展历程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日本企业在一系列海外投资活动中的控股权策略具有以下特征。
(一)从以非控股为主逐步转变为以控股为主
在开展海外投资的初期,即20世纪10~80年代,日本企业在是否取得海外子公司控股权的问题上,大都采取以非控股为主的态度。直至80年代前期,在海外进行投资活动的日本企业仍限于部分大企业。即使是这些大企业,其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也大部分以合资方式为主,而且掌握控股权的仅占少数。例如,1914年的调查显示,在亚洲设立的子公司中,采用少数持股方式(即出资比率低于50%)的日本企业所占的比重为51%,而在北美和欧洲地区分别为48%和11%。之所以出现这个特征,背景主要有两个:(1)这一时期日本的制造业企业对亚洲各国进行的投资较多,而亚洲国家在这一时期大都执行严格的外资政策,包括限制外资企业的控股;(2)日本企业大规模开展海外投资,是在1985年之后。因此,直至20世纪80年代前期,日本企业都处于海外投资方式的摸索阶段,对控股权的态度比较谨慎。
但是,进入90年代后,这一趋势出现了变化。1994年的调查显示,此时进行海外投资的日本企业中,采取多数持股方式(即出资比率超过50%)和完全控股方式(即独资)的企业的比例大幅增加,采用少数持股方式的日本企业在上述三大地区分别减少至32%、1%和 %(参见表1)。截至2008年,对海外子公司采取完全控股方式的日资企业,即使在亚洲国家也超过了一半,在欧洲和北美地区更上升到80%左右。这主要是因为:(1)世界各国的投资环境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亚洲地区国家。进入80年代后期,这些国家对外资控股的限制逐渐放宽,为日本企业获得控股权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2)日本企业的国际化战略出现转变。至80年代前期,日本企业的国际化战略都是以出口为主,海外子公司的作用仅限于“对当地市场的保卫”,即维持当地市场占有率。之后,由于受到贸易顺差的压力,这一出口导向型战略受挫,大批日本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其海外投资的战略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此种情况下,日本企业需要强化对海外子公司的控制,而控股或独资方式正是掌握控制权的最重要手段。
(二)控股取向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所不同
20世纪10年代,日本企业追求对海外子公司的控股权的另一个特征是,虽然总体上看日本企业对海外子公司的控股较少,但对设在发达国家的子公司采用控股方式的,明显要比设在发展中国家的子公司多。1914年,日本企业对设在欧洲的子公司有33%为完全控股,42%为多数持股,而在亚洲地区,完全控股和多数持股的比率分别只有11%和22%。
形成这种地区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直至20世纪80年代,亚洲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对外资控股一直较为敏感,在很多行业对外资多数持股或完全控股有所限制,而欧美发达国家对此一般没有限制。以中国为例,198 年《外商独资企业法》颁布后,外资企业完全控股即在中国获得了法律上的许可,但直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采用合资方式的日资企业仍然占到全部在华日资企业的七成以上,采用独资方式的不到三成。这主要是因为,虽然独资方式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但是独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时仍然受到限制。因此,这一时期日本企业对在华子公司采取的控股权策略是,如果是为了获得中国的国内市场则多采用合资方式,如果是为了获得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就选择多数持股。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开始对外商独资企业解禁,于是大多数中日合资企业很快转为日本独资企业。这再次证明,东道国的外资政策是日本企业调整控股权的重要影响因素。
(三)多家企业联合投资以共同控股
在初期的海外投资活动中,日本企业在东道国设立合资企业时,往往由数家日本企业联合出资。结果是,虽然单独的一家日本企业不能控股,但日方合计持股比例上升,从而保证了总有一家日本企业获得法定控股权。
日本企业联合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产业链关联型”,即参加投资的制造业企业之间有生产技术或产品制造层面的互补或交易 关系。这种联合方式使日方的经营资源更加强势,从而提高了其与东道国企业进行谈判的能力,同时也减少了单个企业的投资风险。另一种是“商社参加型”,即制造业企业选择一家综合商社参与共同投资,而且二者往往属于同一个企业集团。在这种模式中,商社往往只是象征性地投资,所占股权比率一般较低,但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视。这是因为,一般来说,商社对世界各国的外资政策比较熟悉,而且拥有丰富的海外投资经验,可以在判断市场风险、寻找合资伙伴和供应商以及进行产品销售等方面弥补制造业企业的不足。据调查,20世纪10年代,这种商社参加型海外投资接近全部日本企业海外投资的一半,其后随着制造业企业自行开展进出口业务以及海外投资经验增多,商社参加型投资逐渐减少,至1994年降到一成左右。
日本企业追求海外子公司控股权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重视控股权对控制权的重要作用,在外部环境及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获得控股权;(2)在初次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或认为当地投资风险较大时,暂时采用少数持股方式,其后视环境变化逐步增加股权比率直至获得多数持股或完全控股;(3)强调控股权策略的灵活性,根据所在国具体的投资环境和外资政策确定合适的股权结构;(4)采取多家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以股权合计和经营资源的协同效应获得控股权。
三 日本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的控制权策略
考察日本企业在初期海外投资活动中获得控制权的手法可以看出,当母公司具有经营资源的垄断优势,且控股权不受当地政府外资政策的限制时,日本企业就会竭力获得控股权。如果因不具备上述条件而雅法获得控股权时,日本企业就会转而采用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这些方式包括:用经营资源优势获得实际控制权,确保海外子公司的总经理职务由母公司派遣,以及通过与东道国政府或当地企业的谈判获得控股权等。
(一)重视利用经营资源优势获得控制权
获得控股权是获得合资企业控制权的重要手段,因为控股权为控制权提供了法律正当性。日本企业非常重视对合资企业控股权的获得。但是,在亚洲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外资企业在某些情况下雅法获得控股权。除了受东道国外资政策的限制以外,东道国存在的投资风险也是影响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企业往往放弃控股,转而采用少数持股方式。但放弃控股权并不一定意味着雅法掌握控制权,这是因为合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权主要来自于经营资源的相对优势。如果掌握了对合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的核心经营资源,即便没有控股权,母公司也能够掌握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所谓的核心经营资源,可以是先进的生产技术或管理方式,也可以是国际销售渠道或国际品牌。这种依靠经营资源获得的实际控制权,虽然在法律上不一定具有正当性,但由于其有利于东道国合作方引进技术和管理模式并扩大出口,因此往往能获得合作方的同意。另一方面,当东道国的投资风险减小或外资政策放宽时,日本企业就会适时追加投资以获得控股权,使自身已经拥有的实际控制权取得法律正当性。而作为合作方的东道国企业,由于经营资源存在相对劣势,往往不得不接受日本企业增加出资比率的要求。
(二)重视合资企业的最高经营者职位
国际合资企业多采用公司制治理模式,因此其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执行机构是以总经理为首的高级管理层。在决策层与管理层中,日本企业往往更看重管理层中的总经理这一职务。所以,在日本企业设立的海外子公司中,雅论是合资的还是独资的,多数的社长(即总经理)由母公司派遣。
据调查,1994年,在日本企业采用多数持股方式的海外子公司中,日本人担任总经理的比例为18%,当地人担任总经理的比例仅为22%。该调查还总结出海外子公司的总经理由日本母公司派遣的比率特别高的几种情况:(1)子公司由日方控股;(2)子公司的规模较大;(3)东道国的当地市场规模巨大;(4)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业务相同;(5)子公司以绿地投资方式设立。由于该项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日本企业在发达国家设立的子公司,所以可以想象这个比例在发展中国家应该更高。例如在中国,在中日合资企业中,雅论日方是否控股,总经理一职多数由日本人担任。虽然近年来日资企业人才本土化的呼声较高,但总经理这一职务由当地人担任的比率仍然较低,而且这种状况在短时期内不会有大的改变。日本企业总是牢牢掌握总经理这一最高经营管理职务,以确保其对海外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另一方面,为了获得总经理职位,日本企业通常根据经营环境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策略。在发达国家,通常是通过控股的方式来获得,而在发展中国家,则通过为合资企业提供核心经营资源的方式来获得。从本文后面所列举的两个具体事例也可以看出日本企业在获得总经理职务上的灵活性。
(三)重视与东道国政府及合作伙伴的谈判
一些具有丰富海外投资经验的日本企业还善于通过与当地政府进行谈判来获得控股权。长期以来,亚洲等地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的控股有一定限制,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本国的产业和企业。但是,跨国公司通过与当地政府进行交涉,在当地政府较为重视的方面做出让步,有时也可以换来当地政府对外资控股的许可。日本老牌企业松下电器公司在这方面就有丰富的经验,20世纪 0年代对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就是其成功的典范。
19 2年,松下电器公司计划在中国台湾地区与当地企业合作设立合资公司,双方商定松下出资 0%,当地企业出资40%。当时,台湾当局按外资政策要求松下出资不超过50%,但是松下公司通过交涉成功地说服了相关主管部门,在做出三项保证的前提下获得了 0%的控股权。这三项保证是:(1)合资企业的资本和技术不受松下公司的控制;(2)协助培育当地管理人才,最终由台湾人管理合资企业;(3)制造当地品牌,产品完全出口。
另外,通过与当地合作伙伴交涉获得实际控制权,也是一种变通方式。在有些发展中国家,当地政府实行强硬的外资政策,坚持不允许外资控股。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企业往往采取放弃控股权但维持实际控制权的策略。当然,这就需要与当地合作方交涉,取得对方的认可,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下来。20世纪 0年代松下电器公司在对菲律宾的投资中就采用了这种方法。
19 1年松下电器公司打算在菲律宾投资设立合资企业。按当地外资政策的规定,当地企业的出资低于 0%的话即不认定为合资企业,相应地在经营上会受到诸多限制。在此种情况下,松下电器公司负责人亲赴当地与合作方进行交涉:“松下只能获得40%的持股,因此没有法定控制权。但是如果贵方不同意由松下主导企业的经营活动,松下就不能提供经营资源的支持,反之则可以提供。如贵方同意,请在合作协议中写明。”最终,松下电器公司说服了当地企业,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增加了这一条。
(四)日本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活动时实施的控制权策略的效果
控制权策略是企业海外投资战略中的一个环节,其效果往往难以单独体现出来。但是日本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活动所实施的控制权策略至少 在以下两个方面清晰地发挥了作用。
1、促进了母公司战略目标的达成
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经营控制,归根结底是为了保证其海外投资战略目标的实现。在20世纪10~80年代,日本制造业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主要战略目标是为了实现从以出口为主向以海外生产为主的平稳过渡,维持并扩大海外市场占有率。事实证明,这项战略目标获得了成功。据统计,1910年日本制造业的海外出口比率为8%,1985年前后达到顶峰为15%,其后开始下降。与之相比较,日本海外投资企业的海外生产比率在1919年为1. %,198 年为11.5%,1995年上升到23%。这说明,在出口减少的同时,日本企业的海外生产不断增加,从而填补了出口减少的部分。
当然,这应该是日本企业所实施的投资战略与经营战略整体的成功,但不可忽视的是,其中的控制权策略奠定了日本企业这一时期进行海外投资的基础,起到了促进其产品快速进入东道国市场的作用,而且为日本企业建立全球一体化生产体系提供了保证。
2、减少了日本企业的海外投资战略与东道国外资政策的矛盾,也降低了投资风险
在当时的投资环境下,如果日本企业一味追求控股权的话,至少其在亚洲各国的投资会遇到很大阻力,因为当时的亚洲国家和地区大都对外资控股有所限制。而如果单纯迎合这些国家的外资政策,长期维持少数持股以致失去经营控制权的话,日本母公司的海外投资战略目标又雅法实现。日本企业灵活运用了少数持股、对等持股、多数持股以及完全控股等多种方式,不断调整其海外投资战略与东道国外资政策的平衡关系,从而加快了海外投资的速度,也提高了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另外,初期阶段的少数持股及对等持股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东道国社会的敌意、降低投资风险等作用。
四 日本经验对中国企业实施海外投资战略的启示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近年的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多数集中在亚洲地区,其投资行业以制造业为主,投资对象以发展中国家居多。这种状况与日本企业在20世纪10~80年代时的海外投资状况有相似之处。因此,日本企业早期开展海外投资活动的经验和教训值得中国借鉴。
(一)认真分析东道国的投资风险和外资政策,慎重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
东道国所存在的投资风险是影响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模式的主要因素。在一些政治风险或金融风险过高的国家,企业在不具备规避风险的能力时,应谨慎采用控股方式或独资方式。在进行投资风险的分析时,企业应该尽可能地搜集东道国的相关信息,例如利用本国驻外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等获取当地信息和咨询服务,政府部门也应该发挥相应作用。以中国为例,中国商务部就可以进一步加强对本国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活动的指导,充分发挥其驻外机构的作用,建立对外投资信息平台和风险预警系统,为企业提供专项咨询和服务。这也算是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特定优势”。
另外,企业自身也应仔细研究东道国的外资政策,不仅要了解东道国对外资控股等有没有限制,还要分析外资政策产生的背景以及变化的方向。这样的话,在需要与当地政府进行交涉时就有可能提出双赢的方案,并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
(二)明确战略目标和控股目的,按照战略的需要确定合适的控制强度
采用国际合资方式的企业大多数倾向于获得控股权,但事实上控股本身并不是目的。控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控制权,从而减少不稳定因素,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所以,当海外子公司对母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且母公司具有海外子公司必需的核心经营资源时,就应力争获得控股权,甚至直接采用独资方式实现完全控股。即使东道国的外资政策对外资控股有限制,也要通过交涉获得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另一方面,母公司在确定是否获得控股权时也要考虑到控股可能带来的风险。从外部来看,主要表现为东道国的宏观环境以及外资政策造成的风险,这是企业雅法控制且难以预测的。从内部来看,如果母公司不具备合资企业必需的核心经营资源的话,一般来说合作方企业是不会同意其控股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获得了控股权,也控制不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因此同样具有不稳定性风险。
基于种种考虑,开展海外投资活动的企业需要首先明确自身海外投资战略的目标,并据此界定控股权和控制权的关系,进而选择合适的控制权策略。
(三)重视发挥经营资源的优势,掌握合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从日本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活动的经历可以看出,控股权是企业获得经营控制权的重要条件之一,只要内外部条件具备,就应该努力争取获得控股权。与此同时,即使没有获得控股权,也不应放弃通过发挥经营资源的优势来获得实际控制权。因为当环境发生变化时,例如东道国放宽外资政策,以及当地合作方企业主动减少持股等情况发生时,掌握实际控制权将有利于促进控股权的获得。
目前,中国制造业企业的经营优势主要表现为具有大批量生产的能力,部分成熟产品在中低端市场有一定竞争力。另外,中国巨大的国内市场对东道国也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返销中国国内的话,这就是中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资源。同时,中国企业在很多行业的高端产品领域没有优势也是事实,这就需要国内母公司加紧产品研发和品牌建设的步伐,不断为海外子公司提供新产品和适用技术。设在发达国家的中国企业子公司应重视研发机构的建设,通过吸收当地的技术资源形成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双向技术供给渠道。另外,为了形成己方经营资源的优势,中国企业也可以学习日本的经验,采用数家企业联合投资并与当地企业共同设立合资企业的方式。这种联合投资的方式,既能达到总体上中方控股的目的,又能降低单个企业的投资风险,还能产生经营资源互补的协同效应,从而有利于获得实际控制权。
(责任编辑: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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