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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由于劳动保险意识的缺乏,在雇员工伤诉讼中或将面临210万元的巨额赔偿,日前,春天公司徐州分公司的亲身经历,再次为企业敲响了雇工管理的警钟。
春天公司是一家集房地产、物业管理和金融投资为一体的集团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并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2010年年初,按照发展规划,春天公司在徐州开辟市场,设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公司选址于甲级写字楼――徐州“中央佳地国际广场”。地址选好后,2000多平方米办公场所的改造和装修便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公司通过私人关系找到了在合肥做装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李明,而李明雇请了同样在合肥有施工经验的老乡王胜一起参与春天公司徐州有限公司办公场所的装修和改造工作。
2010年5月5日,在未与徐州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的情况下,李明带领由王胜等人组成的施工队进驻施工场所。装修活动开始后不久,徐州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曾要求李明提供施工资质文件,并口头通知李明如果没有资质就要停止施工并立即退场。李明一面同意提供施工资质,一面却仍在紧张施工。
2010年5月29日上午,王胜在施工过程中从活动脚手架上跌落,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特重),当日花费的抢救费等医疗费用即达5.41万元。 月30日,王被转至安徽省立医院继续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病人始终意识模糊,完全处于植物人状态。
王胜摔伤后,沉重的经济负担压在了其家庭成员身上。随后,王以李明和春天公司徐州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了雇员受害赔偿诉讼。在提交法院的申请中,王胜指出,截止到起诉时为止,自己已花去的医疗费用共计11余万元,一审人民法院则全额支持了王胜的诉讼请求。
徐州公司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提出上诉意见认为,在上诉人的相关负责人员发现李明施工队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时,已责令施工队立即停止施工并退出施工现场,但李明没有听从上诉人的劝阻,而是偷偷摸摸的强行施工,致使事故出现,而并非上诉人未强令停工,因而王胜所受到的伤害应当由雇主李明承担,与徐州公司雅关。
二审开始后,徐州公司试图寻找对李明施工队彻底清场的证据材料,尽力摆脱对自己不利的赔偿后果,但同时仍然希望能就王胜的工伤事故做一次性处理了结。他们的想法通过法院向王胜方提出后,王胜家人报出了王胜的医疗费用清单。目前尚欠医疗机构医疗费用18万元,如果徐州公司想要一次性处理了结,不包括后续治疗费用目前需要支付210万元。对于一个初创的徐州公司而言,王胜家人提出的210万元雇工损害赔偿金是个根本雅法接受的数字,大大超过了其可以承受的底线值。
解析 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周茂铭
劳动雇工是企业常见的经济行为。而像春天公司徐州分公司雇工管理不当,出现了大数额的赔偿问题是任何人都难以预料的,这足以引起我们在公司管理过程中的高度重视。
首先,人民法院裁判徐州公司承担雇工赔偿责任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方、分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期案例中,徐州公司已经发现李明施工队资质不全,却没有坚决要求其停工和立即退场。正确的做法是待李明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方可正常施工。徐州公司承担雇工损害责任,完全是由于该公司在制度执行上态度不坚决、执行不到位才出现的后患。
从法律意义上讲,雅论劳动者与企业在性质上是什么样的用工关系,关键是用人单位如何把“安全生产、警钟长鸣”的警句,从口号落实到施工管理的每一个细节中。加强目标管理和执行措施,在可能有风险的环节,避免出现管理风险问题。
案例中,徐州公司管理规范手册有制度,具体岗位有人员,结果还是出现了这么大的问题,确实值得所有企业特别是建筑、采矿、石油、纺织、运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思考其中的管理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牢固地树立人力资源危机意识,对雇员或者是劳动者应当有包括工伤、医疗、养老在内的劳动保险意识。一句话,涉及劳动者或者雇员的劳动保险的成本,这个钱该花、应该花,不能有侥幸心理,否则出了事情后悔都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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