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对全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革命性影响:变化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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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1 13: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作为全球金融监管反思金融危机的最终成果,巴塞尔协议Ⅲ所体现的不仅仅是最低资本要求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引发了一场对全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新革命。本文在分析流动性风险管理逻辑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最新出台的银行业新监管标准,剖析了巴塞尔协议Ⅲ中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及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最后,本文分析了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管理;新革命
  JEL分类号:G3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1428(2011)10-0045-05
  
  金融危机过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迅速联络全球金融监管机构,研究出台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进措施。直至2011年 月的最后一次修订之后,巴塞尔协议Ⅲ正式出台。作为对2001-2009年金融危机深刻反思后的成果。巴塞尔协议Ⅲ所做的调整不仅体现在资本监管标准的调整上,更核心的是在于巴塞尔协议Ⅲ的革新理念上,也就是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新思路。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逻辑
  流动性的定义通常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反映的是在发生价值交换的过程中不出现价值损失;其次是市场流动性,是指在一定的交易量下,资产或证券的交易不会显著影响资产价格:其三是货币流动性,指的是整个宏观经济中的货币流动性总量。因此,流动性管理中最终的落脚点就是保障资产价值不会随交易时间和交易量的变化而出现价值折减。
  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过程中。雅论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还是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发生流动性短缺的根本原因在于协调性的失败(coordina-tion failure)。银行挤兑是由于储户对银行机构之间就机构的流动性偿付能力发生质疑,而市场参与者对于资产的真实价格发生怀疑时,对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有价证券需求锐减,就会引发集体性的流动性短缺,进而通过资产销售和资产价格下跌螺旋式的自我强化而引发金融危机。
  因此,强化对流动性的管理至少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单纯意义上的市场失败。对于银行而言,其自身的经营行为中缺乏持有充足流动性的动力。原因在于,流动性是有成本的,尤其是在以追逐权益回报最大化的竞争性动机驱使下,流动性本身只是出于长期经营性安全的考虑,对股权利益最大化并没有实质性帮助。与此同时,流动性短缺并不是一件会经常发生的事情,其发生概率还是相当有限的。最后就是,央行能够作为最后贷款人发挥危机下的支持作用,从而对商业银行形成了道德风险下的逆向选择。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流动性作为保障系统性金融安全的重要一环,可以被视为具有“公共品”的性质。让各个银行承担“公共品”的成本,不可避免会存在市场失败的可能。因此,对银行实施流动性要求,能够在客观上缓解道德风险,同时也能够为银行存款保险等隐性补贴制度施以援手。
  此外,更重要的是强化流动性要求有可能减少银行行动之间的策略性不确定,从而有可能抵御大规模的流动性风险。这种策略性的不确定性来自于商业银行在竞争压力下,通过精密计算而开发出的风险管理和避险策略,但在危机爆发时却显得脆弱不堪。这些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可能导致银行机构彼此之间丧失信任,从而产生逆向选择行为。流动性充裕的银行会继续窖藏流动性,以接管潜在的机构破产后获取巨额收益:流动性紧缺的银行会避免发出任何可能显示其流动性紧张的信号。因而,雅论是从防范银行之间“协调性失败”而言,还是从市场流动性的“公共品”性质而论,对银行机构乃至全球金融体系的流动性进行全方位的金融监管都是极其必要的。
  二、巴塞尔协议Ⅲ以流动性管理为核心的重大变革
  相比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Ⅲ不仅对三大支柱的定义做了大幅改进,更为重要的是增加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i uidity coverage ratios,LCR)和杠杆比率(Leverage Ratio)两大块内容。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变化:
  1、一级资本的核算基础。
  巴塞尔Ⅲ中调整内容幅度最大的就是一级资本的核算基础,不仅体现在资本种类重新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上,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基础资本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一些现存的一级资本将在新资本规则下被排除,新规则的调整精神主要是保证银行系统能够更好地吸收可能的或有损失。
  从资本充足率等于合格资本(eligible capital)与风险加权资本(risk weighed assets)之比的定义来看,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了,合格的资本范围缩小了,风险加权资产范围扩大了,资本充足率对银行高质量资本的要求比以往更加严格,从而更加能够保证银行在面临流动性风险时的应对能力。
  在合格资本的范围界定中,主要减少了可供出售债券和养老保险(available stable funding,AFS/Pen-sion)、递延税款资产(defefred tax assets,DTA)和抵押贷款服务权益(Mortgage servicing rights,MSRs)、对其他金融机构投资的少数股权(Invest.In financials,Mi-nority interest)以及优先股(Preferred stock)。
  在风险资产增加的范围中,信用估值调整(Creditvaluation adiustment,CVA)和对手交易风险(counter-part risk)、证券化(seeuritizafion)、计提不到位下的增量风险(incremental risk)、压力下的风险价值(stressedVaR)是最新被加入风险资产调整范围的。其中,以对手交易风险的调整内容最为引人关注,这部分内容是在2011年修订后的协议中被重新调整的。
  2、最低的流动性覆盖比率、净稳定基金与杠杆率。
  尽管流动性覆盖比率、净稳定基金是巴塞尔协议Ⅲ中最大的亮点,但相关具体操作性的措施还没有完全出台,流动性覆盖比率要经过2012至2014年的观察期,直到2015才逐步引入最低标准,净稳定基金的观察期更长,要持续到2011年,2018年才逐步引入。虽然没有具体措施,但是这两块的内容却是流动性风险管理理念的重大变革。
  引入了全球活跃银行的最低流动性标准.涵盖了以长期结构性流动性比率为基础的30天流动性覆盖比率要求。这个框架同样包括了一套通行的监督标准以帮助监管机构识别和分析银行层面和系统层面的流动性变动趋势。这些标准和监管要求完善了2008年9月BCBS所提出的完善的流动性风险原则(ptin-ciples for sound li uidity risk),银行被要求持有更多的政府债券。新的流动性覆盖实质上是要求银行在面            临极端流动性压力情形下,持有足够的高质量资产能够满足30天的流动性需要。
  净稳定基金比率要求是指可以获取的稳定资金与要求的稳定资金比率大于100%。可以获取的稳定资金包括普通股股本、期限大于等于1年的优先股、有效期限大于等于一年的负债、稳定的非到期的存款,以及即便处于极端压力情况下仍旧会存放在机构中的期限小于一年期的短期存款。而要求的稳定基金则是用机构所持有的资产价值。乘以一个根据资产种类而分别设定的稳定基金乘子而得到。
  巴塞尔m中有关杠杆率的规定,是对巴塞尔Ⅱ风险框架基础上的一个延续和补充,大部分内容是对接了支柱1中的相应条款。这个杠杆率要求有助于缓解银行系统过高的杠杆率,并引入应对风险的抵御机制。同时,为了保证杠杆率标准的适宜性,杠杆率标准还将具有内生协调性,能够针对计量中的不同差异而作充分调整。
  3、以对手交易为中心的信用风险暴露管制要求和逆周期的资本缓冲设置。
  强调资本框架中的风险覆盖率是巴塞尔Ⅲ反思本次金融危机风险恐慌传染原因后的重大改革举措,重点体现在对衍生品、回购和证券化等相关内容的修订上。除了2009年1月所提出的交易账户和证券化改革(trading book and securitization reforms),巴塞尔委员会还着力强调,对手交易中由于从事衍生品、回购和证券等金融活动而造成的信用风险暴露,银行自身也应当建立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尽管这样一种新管制性要求,会导致更多的衍生品交易转移出场外市场(over-the counter,OTC),从而导致撮合交易的信用风险暴露,但这已经是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所能做出的最优选择,场外交易信用风险暴露的集约化趋势或许会成为下一次金融危机的风险诱发点。
  与此同时,为应对压力情形下的资本流动性需求,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引入也是巴塞尔Ⅲ的一个重大变化。逆周期的资本框架有助于稳固银行体系,缓冲经济和金融冲击。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设计出基于预期损失基础上前视性的(forward-looking)拨备,从而能够更透明地把握真实的损失,也就能使当前拨备模型中的“引致损失”具有更弱的顺周期性。
  此外,关于系统性重要银行fsystemic ImDortantFinancial Institution,SIFI)的设置,也体现了巴塞尔Ⅲ对全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因为本次金融危机扩散至全球的一个重要诱因就是雷曼兄弟的倒闭和贝尔斯登的被接管。于是,巴塞尔Ⅲ对系统性重要银行设置了额外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强化了对SIFT经营活动中风险暴露行为的约束,要求对SIFT进行集中监管,要求大金融机构与不受管制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风险敞口的资产价值关联度最高为1.25.同时还对其从事衍生品交易中集中交易对手的交割原则做了严格的约束。
  (二)巴塞尔Ⅲ变化与我国新资本监管协议指导意见的差异之处
  我国银监会最新出台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1)4号]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巴塞尔协议Ⅲ吸收和借鉴的开始(两者的对比分析见表1)。
  
  (a)巴塞尔Ⅲ有关杠杆覆盖比率的定义为资本与总的风险暴露之比,而我国对杠杆率的定义为减去扣减项的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之比.尽管提法不同,但差异不大。
  资料来源:BCBS,2011,Basel Ⅲ: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Systems,after revision,Annex 4;《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号];《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比两者在最低资本要求、杠杆率和流动性比率等方面的设定,不难发现我国在某些具体指标的设定上较巴塞尔协议Ⅲ更为严格,但单纯指标的设定并不能反映巴塞尔Ⅲ的变革精神的实质,因此我国关于实施的具体措施、计量的详尽标准等还需进一步细化。此外,在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基金比率方面,巴塞尔Ⅲ分别设定了一段时间的观察期,并计划于2015和2018年实施,在这方面我国尚未有具体的方案出台。
  三、巴塞尔Ⅲ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高质量的资本有助于银行在压力情况下应对流动性风险
  在合格资产池中,将可供出售债券调整出合格资产,是由于AFS将短期资产价格变动计人权益,待债券出售时再转入损益,因而短期价格的变动会导致账面权益的变动,从而使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波动,成为潜在操纵资本充足率的工具。对于递延税率资产而言,DTA严重依赖于银行未来可实现的盈利。之所以把DTA也从合格资本中排除开,是因为DTA相当于是企业对政府或税务当局形成的应收账款,能否在压力情形下成为可信资产,要取决于主权风险,因而最直接的处理方法就是将其从合格资产中清除。至于抵押贷款服务权益,则是原始借款人发行卅售给专业从事各项抵押服务的机构,要求其服务于现存抵押业务的权利。通常的权利包括每月收缴抵押支付,根据第三者委托契约所留存在税收和保险费用,转寄抵押借款者归还的本金及利息。事实上,MSR是一个与经济周期息息相关的产业,如果经济不景气,抵押贷款还不上,MSR也就如同一张废纸,因此如果将其纳入合格资产的计量中,雅疑将强化金融产业的顺周期性,同时也为在压力情况下流动性危机的爆发增添隐患。
  从上文巴塞尔Ⅲ从合格资产池中清除的项目来看,清除一些亲周期的资产种类,不仅有助于缓解监管标准的顺周期性,更重要的是防范银行据此操纵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二)集中对手交易抑制了对手交易风险在流动性风险方面的传染效应
  对手交易风险是指当金融交易对手不履行合约所带来的风险。在市场规则完备的情况下,这种违约风险能够被市场以定价和评级的方式很好地将风险溢价信息传递给交易对手,然而在经济压力情况下,资产损失带来的对手交易风险则是市场失败的一种表现,对手的违约风险会通过交易的衍生产品传递给众多的交易对手,衍生品异化的程度越深.对手交易风险在金融危机恐慌传染的影响也就越烈。
  因而,巴塞尔Ⅲ提出将场外交易的衍生品按照100%的信贷换算因子(credit conversion factor,CCF)计提杠杆率计算中的信用风险敞口,因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最具传染效应的场外衍生交易,转而鼓励集中对手交易。集中交易对手,就像是市场中所有卖家的买家和所有买家的卖家,从所有交易中得利,同时成员们将钱存人一个储蓄基金。交易者们只需担心一个机构用于结算交易的信用度是否足够。这样一来.金融监管机构只用管理好这个大型交易者,就能够有            效监控整个系统的金融流动性风险。
  目前集中交易对手已经在美国和欧洲市场盛行开来,美国财政部号召使用集中交易对手来标准化场外衍生品。为清算标准化而设计的统一格式信用违约掉期合同将能够有效限制对手交易风险,集中化对手交易已经在逐步推广中。
  (三)重视系统重要性银行能够限制SIFI对系统流动性的破坏作用
  巴塞尔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约束.充分反映了其对SIFI在流动性链条中重要链接作用的重视。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额外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对其日常的经营性和投资性活动过程中的风险暴露进行约束和集中监管,能够有效地限制系统性重要银行对金融体系系统性的破坏性作用。此外,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场外衍生交易中逃避监管的问,巴塞尔Ⅲ也特别做了硬性规定,要求其通过集中交易对手进行交割。尽管就目前的进展而言,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大而不能倒”的问题仍旧缺乏持续有效的解决手段,但巴塞尔Ⅲ的最新变革已经说明了系统性重要银行仍是今后金融监管的重要关注点。或许,美国所提出的“沃克规则(Volcker Rule)”将能够提供管理系统性重要性银行更具思辨的工具。
  四、巴塞尔Ⅲ对我国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变革表明,全球银行监管当局已经充分认识银行监管的核心问题所在。对银行进行监管的难点在于雅法监测到复杂信用证券化体系的发展、到期转换模式的改变以及由此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因此监管的重点不在于提高表面的监管指标要求,根本的核心在于防范到期转换上期限不匹配所带来的银行在流动性上的脆弱性。因而,随着巴塞尔协议Ⅲ被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不断吸收和采纳,其变革的核心思想――流动性风险管理也将逐步被我国金融监管层和金融机构所熟识,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也将面临新的变革。
  (一)银行需要建立近似于实时的日间流动性管理模式
  银行需要以日为单位建立流动性管理框架。通过最小化日间流动性风险暴露,降低借贷比例,优化投资结构。同时,银行还需要建立以利率敏感性为基础的融资和资金缺口变动情况,精确掌握储户与网点之间的现金总量流动情况。这样既能够更大程度地精确度量自身现金流的进出状况,也方便监管当局准确掌握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充裕情况,方便监管决策。
  (二)银行需要大力优化长期融资的结构化流动性管理
  在压力情况下有效应对流动性冲击,是防范流动性金融风险的核心所在,因而强化银行金融机构的结构化流动性管理将是未来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银行需要严格按照期限匹配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期限,根据短期和长期的融资期限区别设定调控比率,并运用更加广泛的压力测试方法评估流动性骤然紧缩的影响,尤其是对资本拨备的影响。
  (三)银行需要对资产和负债产品进行精确定价,以实现流动性管理的精细化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是调控资源配置的有效工具,对于银行内部流动性管理也是如此。银行需要在全系统推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和方法,通过建立银行内部资金中心与业务经营单位之间的全额有偿转移资金,实现核算业务资金成本与收益的科学化经营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利率对净利息收入的影响,从而对信贷产品合理定价,不断提高银行内部定价体系的完善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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