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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电价体系经过数轮改革后,基本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目前,就四川省电价体系而言,还存在着与全国共同的一些政策性缺陷。要做好电价体系的完善,需要克服政策性的缺陷,增强短期调节手段,完善价格体系,促进电价体系的改革持续进行。
关键词:电价体系;现状;改进
中图分类号:F1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31 -02
一、引言
电力产品是一国重要的基础性资源,电价作为电力商品的价格,符合商品经济一般规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供求关系,同时价格监管者还要从节能减排与经济宏观调控上进行考虑。四川是水力资源大省,同时也是用电大省。电价体系在四川省属于华中电网,在总的价格分类上,也与全国保持了一致,但在具体定价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结合四川省当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颁布新的电价政策,针对当前电价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思路,以促进电价体系改革与合理的政策制定。
二、当前电价体系现状存在的问题
(一)电价体系与定价机制还不健全
在电价体系上,通常以省为基础,制定复杂的电价目录体系。根据国家发改委2011年12月颁布执行的电价调整通知,目前华中电网供电价格体系主要分为四大类:即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其中,大工业用电又包括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和其他化工业生产用电等。根据销售渠道不同,对于趸售电价另行确定,也对应于上述四类。尽管最新的电价体系相比以前价格体系版本来说,已经作了相应的精简,但总的来说,当前电价体系还是相对复杂的。
在定价机制上,目前,在销售电价方面,还是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统一价格。由各地根据季节变化及发电成本差异,还临时性执行丰枯电价。对上网电价而言,对于不同的发电企业也制定不同的上网电价,且差异还相对较大(当前未全面推行市场化的上网电价之前,暂对不同性质的发电企业以相应的标杆电价代替)。因此,对于电网企业来说,在实现销售、测算收入与成本,计算供配电价格的时候,在时间、成本方面很难选择统一的口径,导致分析或决策出现误差,形成电价管理方面不经济的根源。
(二)“两部制”电价体系未发挥预期效果
“两部制”电价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先进的电价制度,它可以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提高负荷率。两部制电价主要包括基本电价与电量电价两部分。前者主要与用电企业的用电容量有关,属于固定性费用,后者与用电企业的实际耗电量有关,与耗电量成正比例关系。目前我国对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在改革开放以前,国民经济中大工业占主要部分,因此,两部制的电价方案覆盖了主要的用电负荷,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商品零售与服务业、大量执行非工业电价的临时基建用电、315kVA以下的普通工业用电等用电类别。呈现出单台容量大(315~IO00kVA)、周期较短(如1-5年)等特点,仍仅仅在大工业电价中执行两部制,人为造成用户间的不平等负担,事实上形成了对客户的差别对待,违背了销售市场的公平原则。
(三)丰枯电价、峰谷电价划分与调整不灵活
电力需求与发电能力(尤指水力发电)具有十分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同时,不同地区在具体的电力需求高低峰谷也存在着差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8]1802号”文规定四川省的丰枯、峰谷划分:1.丰枯季节划分丰水期: -10月份;枯水期:1-4月份、12月份;平水期:5月份和11月份。2.峰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1:00-11:00、19:00-23:00,低谷时段:23:00-1:00,平段:11:00-19:00。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10]300号”仍然肯定了这一时段。但事实上,该指标系十余年前制定,如对于本省汛期来水量、煤炭价格变动都没有进行重新测算,且由于经济发展对于人们作息变动导致的高峰时段等都直接影响了过去对峰谷分时时段的划分。电价政策上的峰谷时段并未作出相应的调整。峰谷价差不合理,不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达到促使用户削峰填谷和合理用电的预期目标。
(四)阶梯电价等级差异制定不够合理
在现行电价体系分类中,除大工业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其余执行为单一制电价。在单一制电价中,由根据用电具体电压指标设置阶梯电价,各类电价按不满1千伏、1-10千伏、20千伏、35-110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执行阶梯电价,电压等级越高,相应电价越低。
城乡“一户一表”居民阶梯电价方面,四川省自200 年就开始执行,其他省计划明年一季度执行,现行标准是每月基准电量为 0度、 0-100度加收0.08元、101-150度加收0.11元,150度以上加收成0.1 元,在当前家用电器普及的情况下,制定某家庭每月基准电量仅使用 0度明显不合理。
三、对当前电价体系改革的思路建议
(一)整合归类电价定价体系
在2011年末实施的最新版电价政策中,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同意重庆、湖南、四川省(市)将非居民照明、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现在的电价体系分类就大大简化了。但是笔者认为,当前的分类体系还存在着简化的必要。当前的整合重点在于形式上的整合,但对于具体的划分,特别是对于某些产业,到底归属于哪类价格体系,则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界定,避免种类整合后,相关企业雅法“对号入座”的现象。
(二)优化“两部制”电价体系的实施
首先,要考虑扩大“两部制”电价的实施范围。要将原大工业且大于315KV的范围进行拓展,即不仅仅包含大工业,而且还要包括一般工商业。电力容量也要考虑降低,如可以考虑降低为100KVA,这样可以极大地拓展“两部制”电价的实施范围,有助于用户企业提高效率,也有利于改进电网负荷特性。其次,要逐步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使基本电价能从总体上反映用户对电网固定费用的实际耗费,使供电企业的成本得到必要的补偿。当前,发改委已同意适当提高湖北省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
(三)优化丰枯电价、分时电价的灵活调整
电价管理也应已成为电力营销管理的重要内容,并成为供电企业收益的重要增长点。丰枯电价的执行既反映了费用差别,也调节了用电需求。首先,在国家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可考虑以省为单位,针对最新的气象、水文条件进行丰枯季节的确定,可以更好地配置购水电、火电等生产资源,节约购电成本,减少能源耗费;其次,根据统计局、发改委等调查结果,对于用电峰谷时段,结合城乡差别进行判定,设置切合实际的用电峰谷时段界定,引导居民适时消费。再次,强化市场机制在电价管理中的主导性因素,如由省电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上网电价的波动综合掌握,实现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的联动。供电企业自身也应综合运用历史数据,对不同季节的用电需求做出预测,制定相应的销售政策在满足用户用电需求和顾客满意的基础上获取更大的收益。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阶梯电价策略
根据“十二五”规划,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将加快推行,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形成客观反映资源稀缺性和供需关系的价格机制。笔者认为,对于非居民用电,在电梯电价方面,可以划分为10千伏以下、35千伏、35-110千伏、220千伏以上等几个档次,并保持合理的相邻电压等级价差。对于居民生活用电,应提高阶梯“起点”,如可考虑划分为100度、100-180度、180-300度、300度以上几个档次,这样更符合人民生活实际,也使人民群众得到基本的实惠。
四、结论
电价作为电力市场的支点,在电力市场中对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发改委已经定调,将煤电等资源型产品价格矛盾作为“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看待。目前,我国电价体系经过数次改革,已经基本符合市场体制发展的要求。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应在完善电价体系、扩大两部制电价实施范围,做好峰枯、峰谷、阶梯定价策略方面下功夫,切实促进经济发展与造福人民。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及供电企业要发挥在用电大省、发电大省的专业优势,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累各类数据,为积极推进电价等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而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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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永生,卞峰.我国销售电价行业分类不合理性的经济学分析[J].价格月刊,200 (03).
[3]李成仁,高效.煤电联动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成人高教学刊,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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