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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1】 被告人国磊潜入一居民家中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恰好路过的区法院审判员常魁将国磊抓获扭送公安机关。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以审判员常魁为审判长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国磊对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一年前自己实施的抢劫罪。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国磊有期徒刑4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国磊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告知国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2日起5日内上诉于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接到国磊的上诉状后,经审查认定,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接到案件后,以常魁为审判长与两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审理,以强奸罪判处国磊有期徒刑8年,以抢劫罪判处国磊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宣判时,告知国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问题]
(1)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2)结合本案论述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2】 2009年8月9日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樊永路过某县城关镇某店时,见店内无人,萌生窃意。潜入店内窃走挂在墙上的黑色挎包一只,内有现金2000余元,手机一部,金手链一条(重7克),盗窃总价值4800元。事后,樊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县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县检察院依法查明:作案后,犯罪嫌疑人樊永将手机以900元销赃给维修点,将金手裢以800元销赃给打金店。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手机和金手链,已归还给所有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樊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樊永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经过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樊永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检察院决定向法院起诉,同时制作由检察长签发的该县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该建议书称:犯罪嫌疑人樊永盗窃一案,经本院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问题]
(1)本案中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是否错误?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内容和提起公诉条件的规定。
【3】 张某、王某系某高校同学。一日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王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璃杯打向张棠,造成张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后经鉴定属于重伤。
张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张父直接去法院起诉。而张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通知其立案。
问题:
(1)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管辖?
(2)张父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3)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本案的处理有无错误?
(4)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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