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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雪儿3岁的时候,爸爸被公司派到国外去工作一年。雪儿和妈妈、姥姥、姥爷一起生活。但一年后,雪儿的爸爸在国外提出申请,要和雪儿的妈妈离婚,不过,爸爸在离婚协议上标明,愿意负担雪儿的生活费和学费,直到她18岁为止。
雪儿的妈妈非常坚强,她一个人挑起抚养雪儿的担子,尽自己所能不让雪儿受到伤害,给雪儿营造了健康、快乐的生长环境。为了生活方便,妈妈征得雪儿的爸爸的同意,给雪儿改了名字,并且姓氏也改成了妈妈的。后来,雪儿的妈妈和同事王先生结婚了。王先生将雪儿视同己出,悉心抚养雪儿。雪儿在国外的亲生父亲也半年一次地将生活费打到妈妈在银行的账户里。雪儿在亲人的关爱下幸福地成长。但天有不测风云,上小学前,雪儿被查出患有白血病,需要许多钱用于治疗。为了给雪儿治病,妈妈和王先生花掉了大部分积蓄。妈妈请求雪儿的亲生父亲提供一些资金用于治疗孩子的病,雪儿的亲生父亲寄了一些钱后便拒绝再寄钱给雪儿治病,他的理由是:第一,雪儿已经改了姓氏;第二,他在协议上说明了只提供生活费和学费,而没有提到医疗费,因此他拒绝提供。
雪儿的亲生父亲的理由在法律上成立吗?
说法:
这个事例属于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给付问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离婚后依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或要求增加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在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时均可随时要求增加抚养费:⒈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⒉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⒊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综上,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共同负担孩子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从上述情况看,孩子因病而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理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这个事例中,雪儿因治疗白血病所花费的医疗费,雪儿当然可以要求亲生父亲给付。给付医疗费的部分、大部分或者全部,可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而定,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至于雪儿的姓氏随其母亲,是其本身的法定权利,并不影响父母对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因此雪儿的亲生父亲的所谓“改姓”与“协议雅约定”的理由,在法律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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