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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单选题)
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参考答案
【考点】破产撤销权;股东的出资义务
【答案】C。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12月份申请破产,甲公司在9月份对乙公司清偿100万,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A项错误,不当选。
汪某向乙公司偿付100万元的行为意味着汪某已向甲公司履行了100万元的出资义务,因此汪某尚余50万元的出资义务未履行,而不是150万元。B项错误,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根据该条规定可知,要求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是管理人的义务。C项正确,当选。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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