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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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18: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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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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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宝题库解析:
德国《行政法院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都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我国,由于受传统的“公权不可处分”理论的影响,导致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禁止行政诉讼适用调解,但是审判实践中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以案外和解的方式结案的,只不过最后是以撤诉的方式来掩盖和解的实质而已,由于没有实体法的统一规范,显得有些过于随意,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也容易使和解成为行政机关规避法律的工具。所以,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必要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引入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现实与法律之间的矛盾。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简要介绍,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论证了在我国应选择适用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我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也可以在不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情形下找到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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