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中国农村教育救助的思路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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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9 15: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能力的匮乏是导致现代农村贫穷落后的根源。加大农村教育救助的投入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同时教育救助必须促进救助对象自立能力的提升,培养农民具有现代化的公民素质。改革教育救助体制,加大教育投入,建立权力分工和制衡的教育救助机制。既要根据实际不断改进教育救助的内容,同时又要解决农村教育工作者的生存和发展所遇难,群策群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关键词:中国农村;新时期;教育救助
  中图分类号:D422.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1)05-0083-04
  
  公平和正义是一个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当代中国人民最普遍的追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发展严重滞后。相比之下,中国农村特别是边缘贫穷地区的人口整体生存发展状况令人担宝。农村问题千头万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共同富裕是一项复杂的、艰巨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在所有的问题之中,我们应该抓住关键。相比其他问题来讲,农村对于公平受教育权利的需求更具有基础性和长远性。“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百年之计,莫如树人”。
  
  一、教育救助对于解决农村问题的重要性
  
  中国农村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农业生产方式本身的局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薄弱等客观因素,也有国家长期以来重工轻农、城乡二元分治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在主客观因素中,我们应该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侧重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提升,从改变农村自我发展能力着手,以弥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农村由于政策因素造成的与城市公平竞争能力的严重缺失。
  “治贫先治愚”,农村自我发展能力提升的关键在于农民自身观念的转变和能力的增长。按照诺贝尔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的论述,“能力”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包括基本生长能力、获取知识能力、参与决策能力、合理利用资源能力等多方面,最终体现在“自我发展能力”上。“能力贫困”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手段”或者“机会”,由于外在的不足或者自身失误,内在动力诱发不足,贫困在农村处于自我演变和循环的状态。由此可以看出,农村人口能力的提高是一个内外互动的过程,由于农村贫困人口先天的不足,外力的援助对于农村人口实现公平竞争的机会尤其重要,但是归根结底,外力的作用要求以诱发和增长农村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为基本归宿。也就是说,救助的关键要素:一在于“救”,对于那些亟需的人群伸出援助之手;二在于“助”,帮助扶持而不是代替或者包办那些贫困人口的发展。
  农村发展滞后的关键原因在于农村人口的“能力贫困”,而这种能力贫困又非贫穷落后的农村自身所能解决,因此加强对于贫困落后农村地区的教育救助尤其必要。做好教育救助工作,既是实现公民基本的受教育权利,推进教育公平,提高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提升创新能力,保障经济长久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持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需求。
  国内相关研究学者把教育救助定义为:国家、社会团体和个人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从物质、资金、师资力量上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在不同阶段所提供的帮助。[1]这个定义说明了教育救助的实施主体、救助内容和救助目标,本文以下部分内容将围绕这个定义来对当前农村教育救助的实施展开论述。
  
  二、农村教育救助的基本思路
  
  农村教育救助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给农村弱势群体营造一个平等的享有教育权利或者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机会的均等也是现代社会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前提。农村教育救助的良性运行必须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一)加大农村教育救助力度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
  当今国际的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力资本的竞争,是公民素质和能力的竞争。中国农村不但在总人口中占多数,而且贫困弱势群体大多也在农村。中国各项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农村,在于农村人口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培养农村弱势群体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大多数农村长期积贫积弱的实际决定了农村自身难以实现自救,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担当起教育救助的重任。政府是人民的代理人,政府要服务于人民的需求。满足公民特别是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受教育需求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一项重要任务。当前,中国GDP的增长,财政收入的增加,外汇储备的丰裕使当今政府保障弱势群体基本受教育权利具备了基本的经济基础。新时期应该深入贯彻国家制定的各项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对教育的规定,必须明确各级政府的权利和责任,实现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必须由公共财政承担,以确保所有的社会成员能平等地享受同等质量的教育。同时,必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达不到此项目标的政府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立法要与执法相结合,教育救助要想取得实效,必须与政治改革相配套。当今中国社会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政府在中国各项事业推进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政府财政收入的提高,各级政府加大了向贫困弱势群体转移支付的力度。然而,随着资金支出的提升,如何将这些资金分配到最急需的人群和最重要项目上,防止这些资金被挪用、贪污或者浪费,应该成为加大对农村教育救助时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教育附加和教育事业费被取消,各级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减少,亏空增多。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不但地方配套经费不到位而且存在挪用中央财政教育拨款的危险。加之当前干部选拔考核机制决定了各级主要领导把精力和资金放在追求短期效益上,教育本身具有的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教育救助的效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大打折扣。
  (二)教育救助内容要与促进救助对象自立能力增长相结合
  教育救助实施主体应该定位于外在于农村教育弱势群体之外的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但是这些外在主体实施教育救助的根本目的是对当前那些缺乏获得、支配教育资源的能力和潜力,在满足自身教育利益及其他利益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弱者地位社会成员进行的救治和帮助,救助归根结底是促进弱势群体自身能力的增长,达到与其他社会成员能够进行公平竞争的目的。也就是常说的授之以“渔”,而不是简单的物质上授之以“鱼”,养成弱势群体的懒惰或者依赖心理。
  因此,教育救助的对象必须针对客观原因导致先天不足,从而使自身发展滞后于其余人群的农村群众。救助内容必须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要求,不仅对农村弱势群体进行物质上、资金上的救济,而且必须同时把知识上、技能上、心理上的救助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如果随着教育救助的深入实施,在农村养成一个庞大的依赖群体,那就是教育救助的彻底失败。
  (三)教育救助要与提升公民素质相适应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当前也是未来可以预见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发展的重点目标。农村社会的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农村问题的根本解决,重要的是塑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具有高素质的现代公民。只专注于经济建设而忽视人的内在素质的提高,是目光短浅的表现。教育救助的对象应该不仅仅限于那些失学的儿童、青少年群体,而且应该扩展到农村成年教育弱势群体。农村教育的落后,失学儿童的增多与当地经济落后、家庭收入微薄有着密切的关系。农村儿童的受教育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所处家庭的成年人的经济能力和受教育意识。有些家庭并非不重视儿童的教育,而是因为家庭的贫困雅力承担。谋生的重担使有些家庭的儿童被迫早早辍学。对那些贫困的家长进行现代化的知识、技能的培训,增强其自身的谋生能力,既可以扩大经济收入,又可以在实践中使其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从而把下一代的教育放在家庭的核心地位。
           
        
  三、实施农村教育救助的对策
  
  改善农村受教育状况,提升教育救助水平,需要各阶层群策群力,齐心协力,共谋发展。各级政府主导部门尤其是中央政府应该承担起教育救助的责任,完善立法,分工负责,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建设。与此同时,改革教育救助内容,实现农村教育救助的持续性、完善性和实效性。
  (一)改革执政观念,加大政府的教育投入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中的地位怎么强调也不过分。“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4%”这一根本不难实现的目标,从1993年提出到200 年,实现目标的时间,也从2000年推迟到了2010年,2010年教育部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又提出争取在2012年实现这一目标。事实是,从2002年开始,政府教育投入占GDP的份额竟然持续走低。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世界上的大国如美国1999年的教育投入就达到了1%。美国各地方政府最大的开支是公共教育,占据了地方所有开支的40%以上[2]。印度2003年的教育投入达到了5%时,我国的教育投入,却一直没有超过3.5%。我们已经说了很久的“教育立国”,但教育投资永远是“剩余财政”。单纯追求GDP的增长,不重视人的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是一种短视的体现,也是在当今综合国力的残酷竞争中必然导致落后的一大重要原因。
  在经费运用方面,纵向上是对不同教育阶段费用的支持。对于义务教育阶段费用,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落实免费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可以采取教育成本分担制度,通过相应的政策使政府、社会以及个人通力合作,通过国家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扶持教育弱势群体,保障他们不因贫困而失学。同时还要拓宽勤工助学渠道, 完善勤工助学制度, 为贫困学生提供自立的条件与机会。横向上则要大力开展社会助学, 充分调动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及个体的积极性,通过捐资助学、城乡携手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救助力度。
  (二)建立权力分工和制衡的救助机制
  当前中国农村教育救助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机制,否则,只能事倍功半或者干脆流于形式。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并对监督法规落实执行情况负起相应责任。如 1995年的《教育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全面的规定。200 年 月修订后的《新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弱势群体儿童依然得不到公平的教育对待。因此,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教育救助法, 保证教育救助的有效实施。因为教育救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设立弱势群体教育保障与专项资助资金,定向用于弱势群体学生,任何人不得挪用,以保证弱势群体学生能够接受基本的教育,同时形成确保教育经费筹集、分配、使用规范和有效的重要制度保障,它涉及教育预算的编制、分配、执行和管理各个环节,还包括学校国有资产和学校收费的管理等。
  其次,财政、教育、民政、审计等部门通力合作。教育救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良性运行需要各级政府主导部门的通力合作。教育部门根据实际需求负责制定教育救助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以及资金需求状况,财政部门负责教育救助资金的筹集、划拨,及时、准确地给予亟需教育项目以资金支持,审计部门负责教育救助资金运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与此同时,民政部门的作用不容忽视。教育救助要与其余社会救助项目结合起来,使农村困难群体“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养”,为弱势群体接受教育救助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改革教育救助内容,提升教育救助水平
  教育救助应该注重全方位多层次的满足农村弱势群体的需求。当前,中国教育救助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严重的不足。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救助的层次和水平应该协调均衡。有学者指出,中国教育救助既要注重横向公平又要关注纵向公平。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救助层次上,存在严重的比例失调,重高等教育轻基础教育,尤其高中教育救助基本是空白;财政分担上,农村义务教育只有8%由中央财政支付,92%要靠县级地方财政承担[3],对于那些边远贫穷地区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来说,保证农村适龄人口普遍、完整地受教育几乎不可能。
  其次,救助内容应该系统完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力资本不足的个人,因为受教育程度偏低,工作能力较差,往往会削弱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造成其工作报酬偏低,个人及其家庭沦入贫困而依赖社会救助的可能性因此提高。因此,应加大文化宣传力度,提高弱势学生及其家长接受教育的思想认识,使其明白接受良好的教育是提升个人人力资本、 完成个人及其家庭向上流动的机会。同时,教育救助不仅包括基础教育,还应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服务,以及卫生保健、心理咨询、社交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内容。国家和社会应通过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或职业培训,提高弱势青年的教育和技能获得,从而增加他们的人力资本存量,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就业,最终促进其社会地位的向上流动。
  再次,对农村教育工作者的救助应该及时全面。农村教育的成功与否需要各方努力,农村教育工作者的态度和能力决定着农村教育的发展速度和水平。由于农村基础设施的落后,农村教师奇缺。中国存在大量的“代课教师”,虽然没有统一、准确的数字统计,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这些教师大部分存在于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公办教师不愿去的地方的农村。代课教师工作任务之繁重、生活环境之恶劣、工资收入之微薄,使有人把他们称为“教师中的农民工”、“砖窑黑工知识分子”,他们虽然大多没有受过太多的现代化高等教育,但是其重要性却雅法替代,经常是“一个老师,一座学校”。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员家境贫寒,生活清苦,继续受教育权利几乎为零,大多出于对教育的热爱仍在艰苦条件下承担着农村教育的重任。虽然国家采取各种政策吸引大学生下乡支教,或者促进城乡教师的互动,但是真正能够留下来踏踏实实从事农村教育工作的人还是那些被辞退的“代课教师”们。因此,大规模一律清退的办法并非良策。最佳办法是通过公平公正的考核解决这些教师的社会身份问题,使其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同时积极提供继续再学习的机会。此外,政府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尤其是加大对农村教育软件和硬件的投入,以吸引优秀人才,改善外来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环境,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对提高农村教育救助水平起到综合助力作用,形成经济建设与教育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任洁琼,陈阳.教育救助[J].社会福利, 2002(11): 1.
  [2] 帕特森.美国政治文化[M].顾肃,吕建高,译.上海:东方出版社,2001: 5 .
  [3] 杨天宇.社会救助中教育救助投入公平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5)下:82.
  
  责任编辑 谭 焰
  
  the Relief Strategy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s Rural Education in New Period
  
  LI Yu-zheng
  (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ianjin,300401)
  
  Abstract: The lack of capacity is the root cause leading to rural poverty and backwardness in modern time. Increasing the relief investment in rural education is the bounden duty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Meanwhile, the education relief must focus on facilitating the self-independent capacity of the target people and cultivating the farmers with modernized citizen  uality. We shall reform the education relief mechanism, increase the investment in rural education and establish an education relief mechanism featuring with division and balance of power. We must not only consistently improve the content of education relief, but also solve the difficulties confronted in the life and development of rural education workers. We shall pool the wisdom and efforts of the public to provide spiritual impetus and intellectual support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New Countryside.
  Key words:China’s countryside; new period; education r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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