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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教育政策与法律试卷-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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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论述题国开一网一平台
1.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应当履行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的认识。国开一网一平台
【答案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简称教育教学义务。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因此,教育教学义务也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所要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10分) 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①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要求,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规定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总方针,也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为此,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阶段,一定要注重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多方面都得到发展,而不能只重视智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过分偏重书本知识,而轻视实践活动,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②遵守规章制度。这里的规章制度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有关教育教学及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它们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保障。为此,教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以及完成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或教学基本要求而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安排。③履行教师聘约。在实行教师聘任制后,教师须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此,教师应依法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所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如教师不按聘任合同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0分) (2)在论述过程中,联系实际加以说明的,可酌情加1-10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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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例分析题,我们的目标是要做全覆盖、全正确的答案搜索服务。
1. 【答题要求】 (1)根据所给的案例材料,运用本课程所学理论进行分析论证。 (2)要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观点和认识,理论运用要恰当,逻辑阐述要清楚,观点陈述要明确。 【案例简介】 2019年4月,某中学初一学生小鹏因未完成班主任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张老师没收了课桌和座椅,说是不让小鹏继续在学校上学了,然后将小鹏赶出了校门。 小鹏父母随后到学校交涉,班主任张老师代表学校表示,小鹏自入学以来,多次出现未按时完成作业的情况,并且成绩较差,对班集体造成了较负面的影响,因此学校做出拒绝让小鹏返校上课的决定。 【试分析】 (1)本案例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本案例可为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提示】 (1)主体分析:本案例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学校。 (2)法理分析:本案例是一起因学生未交作业被班主任赶回家中而引发的教育法律事件。学校和班主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由此可知,接受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有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剥夺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本案例中,虽然该生多次出现未交作业的情况,但让其继续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该生的基本权利,更是学校和教师应尽的义务,所以,教师应当耐心帮助教育该生,与其一起积极寻找解决找出问题的对策,学校也可根据相关制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惩处,而不能将其赶回家中。而班主任代表学校将其赶回家中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必须尽快予以纠正。 (3)责任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此可知,学校及其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尽快让该生正常上学,接受义务教育。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也应及时督促,确保该生按时返校接受义务教育。 (4)启示分析:本案例可为我们带来以下启示: ① 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为此,学校及其教师应增强法治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对违纪和学习有困难或成绩不佳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或耐心帮助,或根据学校制度给予相应惩处,而不能剥夺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② 学生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安排。学生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子女的家庭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安排。与此同时,家长也应增强法治观念,当孩子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选择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 ③ 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监管力度,促使其及时撤销违法决定,确保学生按时入学。 [ 注:(1)主体分析占5分;(2)法理分析(即违反了什么法)占15分;(3)责任分析占15分;(4)启示分析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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