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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校报、校园广播、校园电视、校园网络等众多媒体聚集大学校园,探讨其中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必须依托某某大学的那一部分。目前学界对大学校园媒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闻学、传播学和管理学领域,从法学的视角分析大学校园媒体侵权责任主体和校园网络侵权,从而达到提醒大学、大学校园媒体及其工作者学法、守法并努力规避大学校园媒体侵权之目的。
【关键词】:大学校园媒体;媒体侵权;侵权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5-0111-02
在媒体和法律的结合中,我们发现,大学校园媒体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可媒体立法却不能满足现实所需。在由文明人所导演的侵权闹剧中,所有的雅奈和尴尬似乎都在呼唤法学研究者和立法者的关注。
一、大学校园媒体概述
1.概念及类型
所谓大学校园媒体,是指对外以大学的名义从事活动,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媒体。而某某大学学报、某某大学出版社,因为它们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所以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另外,有人把校园手机网络当做一种新型的校园媒体,但利用校园手机网络的侵权责任会落实到具体的校园手机用户和手机网络运营商身上。因此,笔者的文章中也不讨论校园手机网络。
大学校园媒体可以根据传统和现代进行类型化分析。校园期刊、校园广播、校园电视这三者属于传统的一类,而校园网络则属于现代的一类。
2.特点及作用
大学校园媒体的特点可归纳为:学生参与多;领地不断扩张;受众文化素质较高。很多研究者看到了大学校园媒体对大学校园文化建设、当代新闻学教育和促进大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却忽视了大学校园媒体对法治中国社会构建的重要作用。通过站在法治的前沿,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从而引导在校大学生关注中国法治进程,帮助在校大学生培养以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总之,大学校园媒体也是一个法制宣传的重要阵地。而如果要实现这一功能,大学校园媒体先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
二、媒体侵权与大学校园媒体侵权
1.媒体侵权及其立法现状
侵权行为是会导致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媒体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是指媒体及其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和与之相近的“新闻侵权”一词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这样规定,“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作品,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新闻侵权的形式包括:内容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未经同意,披露他人隐私;使用侮辱性语言;诽谤他人;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媒体侵权和新闻侵权相比,前一概念的外延更大。因为,媒体不仅可能通过传播的新闻作品侵权,还可能通过其他内容侵权,例如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致侵权的情形等。
媒体侵权的后果往往十分严重,而权利人在媒体面前又显得很弱势和被动,很难靠自己提前防范,对法律制度作出专门规范的期待很高。因此,笔者认为,对媒体侵权进行专门研究并呼吁媒体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关于要不要在立法中单列媒体侵权以及如何立法,有人建议,可以考虑将媒体侵权与网络侵权规定在一起。可是,也有学者反对媒体侵权进行专门研究,认为媒体侵权之所以不被世界各国所采纳,根本原因在于,它与近现代民法的基本技术方法背道而驰,我国民法典不应规定媒体侵权否则将雅法明确协调好媒体侵权与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等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也不能解决好媒体侵权的特殊性问题。但是,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目前媒体立法位阶低,且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媒体侵权,但在媒体迅速发展且媒体侵权日益增多的时代背景下,应该对媒体立法及其完善有所作为,只有加强研究和立法才能使因侵权频发而不断被卷入纠纷和诉累之中的媒体能够正常发挥其功能。
2.大学校园媒体侵权研究之动因
笔者从侵权介质中选出大学校园媒体来进行侵权法方面的研究,提炼出大学校园媒体侵权这一主题是想走一条不同于大多数人进行的集中对某一类特殊侵权进行研究的路子。大学校园媒体侵权既包括一般侵权,也包括特殊侵权。在归责原则上,其既包括过错责任原则,也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雅过错原则。根据实践总结,常见的大学校园媒体侵犯的民事权益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等。大学校园媒体侵权的责任形式包括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而损害赔偿又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之所以选择大学校园媒体来研究,还因为大学校园媒体和其他媒体相比有特殊性。另外,大学校园媒体逐步向社会渗透,例如青海民族大学广播电台拥有自己的调频FM88.4和覆盖校园周边三公里内二十多万人的收听范围,例如宁波大学的网站拥有数不清的浏览者。大学校园媒体已不再是井底之蛙,其受众不断增多,影响力不断扩大,这一情势也使得研究大学校园媒体侵权很有必要。
三、大学校园媒体侵权的责任主体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的增强,大学校园媒体及其工作者不时会遇到一个尴尬的问题:大学校园媒体侵权。虽然在媒体侵权诉讼案件中,以大学为被告的大学校园媒体侵权案并不多见,但考虑到大学校园媒体的发展趋势,笔者在这一部分安排分析大学校园媒体侵权的责任主体。
反映学生及老师的心声,针对其关注的热点发表自己的个性化见解,大学校园媒体侵权就不可避免会发生了。例如,根据著作权法第43条和第4 条,大学校园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的一种,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一旦大学校园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了上述规定就会侵犯他人著作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被侵权人对侵权责任人享有侵权请求权。那么,大学校园媒体侵权的侵权责任人是谁?也就是说,在大学校园媒体侵权的案件中,被侵权人应该起诉谁呢?在大学里,学生自主创办的一些平面刊物或者宣传单、黑板报,如果发生侵权,谁负责?学生社团自办的报纸、杂志如果发生侵权,谁负责?高校党委的机关报如果发生侵权,谁负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也有规定。大学校园媒体上的作品构成侵权,作者与该大学有隶属关系的,由该大学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上面这些问题都有同一个答案,那就是某某大学是侵权责任人。但是当作者与该大学没有隶属关系的,或者作品为作者履行职务之外所创作的,该大学和作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笔者想厘清大学、大学校园媒体、参加到大学校园媒体从事相关工作的学生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前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大学校园媒体的行为以某某大学的名义作出,由该大学负法律责任。而参加到大学校园媒体从事相关工作的学生,雅论是雅偿的还是有偿的从事媒体工作都应视为是隶属于该大学的工作人员,其在大学校园媒体中从事相关活动发生侵权的责任应由大学承担。而除这类供职于大学校园媒体以外的师生及其他人员如果通过大学校园媒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自负。
目前,几乎每一所高校都建立了以自己大学的名称命名的网站,大学校园网络拥有大批受众,其新闻传播触角已经覆盖了整个社会,因此也成为高等学校加强对外宣传、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声誉最具潜力、可以大有作为的一种现代媒体形式。和其他网站类似,以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责任主体的大学校园网络侵权也时常见诸报端,例如大学校园网上的图书馆收藏的论文资料侵犯作者著作权。那么,校园网络如果发生侵权,谁负责呢?笔者以为,大学校园网络侵权属于特殊侵权,除了适用以上归责规则外,还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章第4节的规定。大学校园网络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某某大学)的侵权责任有两类:一类是自己责任,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一类是替代责任,对网络用户(例如在校园网BBS上发表言论的学生们)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替代责任也只有在事先明知或者事后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才承担过错连带责任。
在大学校园媒体侵权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某某大学可以一定的理由进行抗辩,其抗辩理由包括: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的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 种可以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而就大学校园媒体侵权的特殊性而言,笔者以为,新闻自由应该在立法上有所规定,从而使得站在大学校园媒体身后的某某大学和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四、结语
大学校园媒体作为媒体队伍中的一支特殊力量成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其实是因笔者有幸在硕士研究生攻读期间加入了校园广播电台,在和同事们共事的两年多时间里,逐渐对与大学校园媒体相关的法律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产生了撰写本文的想法并付诸行动。笔者相信,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发展,法律对媒体的规范也必然日益增多且合理。总之,本文是站在充分肯定大学校园媒体的各种功能和作用的立场上,以明确大学校园媒体的内涵和大学校园媒体侵权案件的责任主体为主线,对大学校园媒体侵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增强大学校园媒体的法治意识,促使其走在依法自律的前列,为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张新宝.“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J].中国法学,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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