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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工教育经过 0多年的历程,有过两次突显阶段,后都淹没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之中。现在进入第三阶段,应该以“终身教育”理念,按照人生发展阶段,成长学习阶段、工作学习阶段、养生学习阶段。细化教育后立法。
【关键词】:职工教育 立法
1、我国职工教育发展历程的简要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工教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911)主要是解放初期的工农和干部教育。1950年 月,中央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之后在第一次全国工农教育会议上通过了《职工业余教育暂行实施办法》、《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等草案,推动了职工教育的开展。经过全民扫盲运动和对从业人员进行文化基础知识的补习与提高,并进行了业余职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迅速摆脱了旧中国留下80%以上的民众为文盲的落后现状。第二阶段(1918-1999)是在文革结束后的学历教育。面对“10年浩劫”后人们思想混乱,知识贫乏的现状。中央发出了《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在对职工进行了全员“双补”的基础上,重点采取依托行业院校“代培”、“委托”学习和自费参加成人高考等方式,使相当数量的职工取得了相应的学历。
随着2000年以来大专院校与部委脱钩,原本服务于各行业的教育资源成为社会公共资源,教学内容综合性增强、行业性减弱,服务对象和培养目标也转向社会,失去行业院校依托的职工教育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正逐渐形成以行业和企业为主,专业院校和其他教育为辅的职工教育新模式。第三阶段(2000-现在)是依靠行业和企业为主体,以工作需求为导向,以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和推进科技创新以及行业人员素质提升为目标,进行的职工教育培训。
职工教育发展到现在,已形成了以下特点。
首先,职工教育的核心是结合行业专业的特点以工作岗位紧密联系的教育。其次,施教主体转变为以行业企业为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为辅。第三,行业和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的对象是职工。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才,教育工作就是要为人才服务。事业的发展对人才建设和职工教育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以提升生产及安全操作技能为目标,丰富和完善行业技能劳动者职业培训。二是以行业专业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需求,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三是以行业专业知识为基础的领导决策和规范管理能力为重点,全面提升行业及企业领导层正确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
2、职工教育面临的处境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后,受教育产业化和有偿教育等观念的影响,职工教育也面临窘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概念上淡化
早在198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由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组织有关部门着手起草《职工教育法》,明确规定职工教育的地位和任务,领导管理体制和各方面的责任,职工的学习权利和师生的待遇,办学形式、经费来源和师资配备等,为进一步开展职工教育提供法律依据。”可是,随着《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的相继颁布,《职工教育法》至今没有音信。却在一些文件中,以“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替代“职工教育”。而在现实中“职业教育”包含了许多“职前教育”,“成人教育”包含了18岁至就业前和退休后的人群,施教主体和被教对象均非行业及企事业单位的教育机构和在职职工。
2.2地位上弱化
职工教育与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有交叉,有交融,但更有区别。他的区别在于施教主体和被教者的在职状态。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施教主体是教育部门,被教者是雅职(或离职)状态;施教者的主业就是教育,被教者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职工教育的施教主体在行业,在各个企事业单位。具体的施教者即“职工教师”,均有自己的主业工作,“职工教育”仅仅是其中一项内容。被教者(学员)也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学习仅仅是一项任务。由于职工教育的施教者和被教者经常受到来自主业或本职工作的影响,完成施教和学习过程或内容要比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困难许多。
甚至是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月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也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身份和权益进行了区分。称“除以上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显然,“职工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某些方面的权2.3待遇上不公
1999年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注意吸收企业优秀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到职业学校任教,加快建设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应该说“职工教育”更应该、更需要“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因为职工教育专业繁杂、实践性要求较高。“职工教师”应首先是一名有专业技术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再经过教育学、心理学的学习和教育教学的实践培养后,考取教师资格。应该讲职工教育的“双师型”教师培养是比其他教师更有难度的。因此,职工教育的“双师型”教师的待遇就不应低于其他教师。但是,现阶段职工教育工作者和职工教师在工资方面不能享受教师津贴。在行业先进、单位先进的评选中绝少有职工教师当选。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也只有在正规的学校、干校里产生。
试想,一个既有专业技术知识,又经过教育学、心理学的学习和教育教学的实践考取了教师资格的双师型教师。在正规院校可以享受教师津贴、讲课津贴等教师待遇,还有机会当选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而在本行业、在本单位当“职工教师”,同样是做教育工作,职工教师却面临着《教师法》只能参照执行,没有教师津贴,讲课津贴仅是恩赐,没有法律依据;工作不受重视,既不会当选先进工作者(因为你从事的不是主业),更没机会当选模范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因为你不是正规学校或干校,有限的名额在行业里,都给干校了。甚至连文件都看不到。)职工教师的唯一选择就是去正规学校或干校,留下的是没能力跳槽的,长此下去职工教育的前途堪宝。
3、对职工教育发展的思考
职工教育的定义。职工教育应该是:职,职业,职位;工,现有工作,围绕现有职业、职位和工作开展的教育,称为“职工教育”。他与“在职教育”不同,在职教育的对象虽然也有工作,但他们学习目的是为了提升学历,施教主体是成人教育类的党校、电大、业(夜)大、函授院校,学习的内容不是与现有工作相结合,而是跨专业和跨行业,学以致用的针对性不强。例如:原有办公自动化文凭,从事管理工作。在职学习了法律或经济管理专业文凭。这种现象目前十分普遍,致使在职教育文凭易“混”实力难“求”。因此,侧重提升职工岗位技术业务的技能和职业能力,是职工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方式的重要标志。
职工教育的必要性。人们对职工教育有以下三种基本观点:一 是知识衰减论。这种观点认为大学常规教育毕业参加工作后,不继续接受教育,知识就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渐变得雅用,时间越长,衰减越多,只有终身接受教育和培训,知识才可以不断更新,不断积累增长。二是两种业务能力论。这种观点认为每个人有两种工作能力,参加工作前是以接受知识为目的,参加工作后则需要操作能力;到了管理层后,还要有能够长远规划发展的能力,又要有战略发展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需要不断学习来实现。三是人力资源再生论。这种观点认为,人力资源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而消耗。人力资源的再生,主要靠职工教育。以上从知识、能力及资源的理论构建,阐述了人们对职工教育认识的深化发展。尤其是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来论及职工教育的必要性,更是难能可贵,应视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职工教育的社会地位。职工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是一种新的科学发展观,而且是一种新的价值观。其持续性、整体性、协调性等原则完全适用于职工教育。强化职工教育必须确立用人单位在职工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把职工教育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建立带薪学习制度、经费保障制度和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增强职业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激发终身学习需求。
职工教育的作用和社会效益。职工分布极广,数量众多,历时最长,专业繁杂。如果用时间来划分(见图表),职工教育的年龄段应该是人生的二十三、四岁至六十岁,约30、40年,历时最长、也最重要。在这个年龄段,人的精力旺盛、思维成熟、自持力强。但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老化的现象普遍存在,大学阶段只能获得需用知识的10%左右,而其余90%的知识却要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取得。职工教育的目的是用科学发展的理念提升职工的“工作和创新能力”。因此,职工教育已成为人们知识更新的必要途径。职工教育阶段对社会回馈巨大。在人的终身教育各个环节中,职工教育阶段是出成绩、成果的旺盛时期。在此阶段加大知识更新和结合生产实际的教育尤为重要,可以促进知识向生产力的快速转化,同时对社会的回馈也会加大。
职工教育要形成体系。有目标地构建一个终身学习的体系,把职工教育作为这一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正成为人们的共识。过去职业学校搞的职业教育主要是为了缓解高考压力,提高学生技能。现在开展职工教育,是因为职工教育在人的终身学习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只要涉足职业社会,就要接受职工教育,职工教育伴随着每个人职业生涯的始终。
职工教育要前瞻性发展。职工教育目标的前瞻性作为一种持续的和科学发展观,要把当代的发展与未来的发展结合起来,要以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作为制定当代发展的前提,以长远的眼光看职工教育。古人云“人雅远虑必有近宝”。职工教育应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这里的“需”,不是只顾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更要在实现中注重未来人才的培养,使职工教育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职工教育工作的全局性作为一种整体的社会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然是整体的发展,破坏了其中的某一部分,其结果必将殃及整体,这就要求以全局的眼光看教育。这不仅包括了学习者的自身行为,也包括了政府行为。
4、通过立法促进职工教育发展
职工教育必须通过立法确立地位。早在198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中发[1981]8号)文件中要求“由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组织有关部门着手起草《职工教育法》,明确规定:职工教育的地位和任务;领导管理体制和各方面的责任;职工的学习权利和师生的待遇;办学形式、经费来源和师资配备等,为进一步开展职工教育提供法律依据。”由于职工教育有其特殊性,因此,职业教育立法、成人教育立法和继续教育立法都不能替代职工教育立法。
一是用职工教育立法的方式规范在职教育。由于职工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在行业和企业。职工教育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并没有被全社会所有的人所认识,有的即使认识到了,但却没有付诸实现。“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和随意撤销职工教育机构,调走老师、占用校舍、减少经费的做法经常发生。如据《中国成人教育信息报》报道,仅1993年企业关停并转之后留下的职工教育机构只有原来的1/4或1/3。还有的主张职工教育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等等。这些轻视和反对职工教育的思想和行为,对职工教育的发展是很不利的。要保证职工教育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职工教育的作用,改变单位领导人重视,职工教育就搞得好,领导人不重视,职工教育就开展不起来的“人治”状况,有赖于法律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用“终身教育”的理念来指导职工教育立法,尽快形成涵盖人生各个发展阶段的全民教育法律体系。终身教育是近年来被国际社会推崇的新理念。终身教育思想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丰富和发展,我国也在《教育法》的“总则”中提出“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建议以“终身教育”理念,按照人生发展阶段(见图表),成长学习阶段、工作学习阶段、养生学习阶段。细化教育后立法。设立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已有)、职业教育(已有,规范为就业前的学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已有)、职工教育(立此法时要严格界定为在职,结合岗位的)、成人教育(立此法时要涵盖18岁以上人群,包括在职和不在职、在校和不在校)、老年教育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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