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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教学或称模拟教学法是通过模拟学习、生活、职业活动中的某些场景,组织相关知识的教学,为学习者创造一个反馈环境的教学方法。在法学界,模拟教学多被称之为模拟法庭教学法,或简称为模拟法庭。但雅论何种称谓,均把模拟教学限定在狭义的范围之内,从广义上来理解,模拟教学(法学)还应包含模拟立法、模拟执法等在内的更广泛的内容。我们的研究着眼于狭义的模拟法庭教学法(以下模拟教学均指模拟法庭教学)。
一、 模拟教学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模拟教学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模拟教学的过程我们分为三个阶段,根据教学实践,不同阶段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总结如下:
1.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包含了教师指导下的庭审观摩、案例选择、司法文书的起草和移转等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遗漏或忽视庭审观摩,直接进入下一环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具有特殊性,导致我们很难邀请法院到学校现场开庭,这是客观上难以解决的问题。(2)虚拟案例,直接编造或杜撰案件事实,以追求其“典型性”。(3)法律文书的起草不规范,甚至出现知识性错误。(4)司法文书的移转不遵循法定时限。
2.中期开庭阶段。这一阶段是整个模拟实践教学的中心,开庭又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三个主要环节,其成败直接关系到教学活动的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审判人员的发问缺乏明确的目的性,有时问题过于简单,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明确清晰。(2)发问带有明显倾向性,与法官中立地位不符。(3)调查阶段出现对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导致程序混乱。(4)举证内容缺乏关联性,并只简单列举缺少质证过程,致使证据证明力不足,影响到对事实的认定。(5)法庭辩论不是围绕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的适用展开,片面强调个人的口才,法庭辩论成了“辩论会”。( )审判长不能及时规范辩论行为,致使辩论失控,出现混乱。(1)不顾庭审内容,直接宣读庭前拟定的判决书。(8)判决书没有必要的论证过程,只是简单罗列事实和法律法规,既不规范更难以令人信服。
3. 后期夯实提高阶段。主要包括庭后讨论和书面总结。这是模拟教学活动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庭后讨论流于形式,不能从知识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剖析。有的甚至只是在开庭结束时由指导老师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学生根本就不再参与讨论,遗漏了重要的环节。(2)没有书面总结或书面总结过于简单,总结不够全面和深刻,不能挖掘深层次的问题,达不到巩固提高的目的。
(二)模拟教学应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分析。一是对模拟教学理论认识不足。如前所述,模拟教学理论现在从研究上讲还有很多不太成熟的地方,老师和学生对其认识还有很大差异,容易导致出现“硬伤”。特别是在对模拟教学的内容和环节的把握上往往容易出错。二是组织者主观上重视程度不够。模拟教学在教学中的重要地位还未被老师和学生普遍接受,一部分院校组织模拟法庭只是走个形式,有的甚至只是作为党团活动或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一部分。三是学生参与此类教学活动少,精神高度紧张,慌乱中出错。四是不排除部分学生思想上懈怠,准备不足。
2. 客观原因分析。一是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知识点把握不够深透。模拟法庭的过程就是让学生灵活运用书本知识全程模拟参与司法实践的过程,参与主体对基本知识的把握程度直接影响到模拟教学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很显然,如果学生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知识掌握不够扎实,在模拟行政诉讼过程中必然捉襟见肘、漏洞百出,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二是某些院校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合作联系少,难以搞观摩开庭类似教学活动,甚至可怜到连现场开庭的一些影像资料也没有,学生仅凭借书本知识进行模拟活动,此过程出现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三是现有课程设置模式不尽合理。在实践课中还没有把模拟教学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主干课设置,所以课时不足,导致经验缺乏。四是缺少一支强有力的指导教师队伍。模拟教学效果如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指导,所以教师的培养是第一位的。而我们的教师多数热衷于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对实践教学方法的研究。五是模拟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缺乏。规章制度为模拟教学的开展设定了基本的行为规范,是保障教学过程有条不紊的进行的必要条件。而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是对模拟教学效果的跟踪和测评,是师生总结经验教训的重要指标。
三、模拟教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要搞好模拟教学,就必须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模拟教学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软硬件两个方面着手组织建设,其中软件建设是核心。
(一)硬件建设
硬件建设是指模拟法庭实验室及其配套建设,这是搞好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物质基础。根据教学的实际需求,我们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了标准的模拟法庭实验室并配备了齐全的配套设施。包括可同时容纳500人的模拟法庭会堂,多媒体、录音录像设备、照相器材、国徽、法槌、法官袍、律师袍、法警服及席位牌等等,为搞好模拟实践教学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二) 软件建设
1. 现有课程设置模式的转型。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法学院校还只是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偶尔运用模拟教学法,并没有单独设立模拟法庭教学课程,这对模拟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及作用的发挥构成极大的障碍。毕竟,由于课时或教师工作重点等各方面的原因,传统教学过程中对模拟法庭教学的适用往往暴露出许多弊端,比如模拟次数少、走形式或忽略前期准备和后期总结等重要环节。现在的法学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的条件专门设立模拟法庭教学必修课或选修课,真正的把模拟教学法充分运用到模拟实践教学中来以发挥其最大功用。
2. 模拟教学教师队伍的组织和加强。模拟教学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和方法,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离不开高水平的教师的指导。我们强调的高水平教师既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又要有较高的实践能力(对司法实践有较好的把握),还必须对实践性教学方法有研究有热情。如本文起始所述,我国传统法学教育过多的关注于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一定程度上缘于对实践性教学方法研究的匮乏,所以我们需要的是理论(知识)+实践+研究(方法)型的师资。我们的教师队伍中 0%以上具有律师资格和实践经历,同时我们不断加强对教学方法的应用研究并取得突出的成绩。
3. 制定和完善模拟教学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建设是模拟教学得以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我们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先后研究、制定了《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教学人员岗位职责》、《模拟法庭教学教学计划》、《模拟法庭教学程序规范》等较为全面的规章制度。
4. 制定模拟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对模拟教学效果的评价实质是对模拟实践教学的跟踪测评,有利于我们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提高模拟教学的水平。这方面的指标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主体在单位模拟案件中的具体表现的评价,比如对知识运用是否灵活,法律程序是否正确,逻辑思维是否清楚,语言运用是否流畅以及法律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等等。另一个方面是对教学方法、教学质量的评价。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又自成体系,因此具体量化指标应从两个不同的层次分别编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研究和知识传授的。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和方法已远远达不到现代法学教育的目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早在1912年编著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中说,教师的职责已经越来越少的传授知识,而越来越多的激励思考。除了他的正式职能外,他将越来越成为一个顾问,一个交换意见的参加者,一个帮助发现矛盾论点而不是拿出现成真理的人。②因此,我们必须在法学教育中对传统教学模式和方法进行改革。模拟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本文结合模拟教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初步探讨,也希望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对模拟教学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特色的研究,我们有理由相信模拟教学必将在法学教育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注释:
①何勤华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一卷)[M].法律出版社,2003.241.
②《学会生存一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上海译文出版社1919年版,第118-119页,第115页,第284-285页。
参考文献:
①邓建民 李芽.论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完善和更新[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 ,( 10).
②王龙.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 《法治论丛》 第20卷第5期,2005年9月.
③李殿英.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④龚家林.论“模拟法庭”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作用[J]. 南昌高专学报,2005,(1).
⑤王婷.法学专业素质培养途径探讨―以“模拟法庭”为视角[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5) .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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