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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普通公立高等学校学费定价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教育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方面,也是高等教育改革的热点。对国内外已有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发现研究成果大致集中在学费性质研究和学费如何定价两个方面,其中确定学费标准问题仍然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国内外关于高等学校学费定价的研究给了我们众多的启示。对相关问题作一综述,有利于对高校学费定价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关键词]学费定价研究述评
[中图分类号] 41/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1)0 ―005 ―04
[作者简介]刘文晓,徐州师范大学教科院硕士生;胡仁东,徐州师范大学教科院副教授(江苏徐州22111 )
普通公立高等学校学费定价研究一直以来都是教育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方面,也是高等教育改革的热点,是在教育资源耗费在国民收入中份额增加、普通高等学校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增大,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需求增加而教育经费仍持续短缺的背景下开始的。对国内外已有文献资料进行认真梳理,发现对普通公立高等学校学费及其定价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高等学校成本补偿、高等学校学费的性质、高等学校收取学费的必要性、公立高校学费定价标准以及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等。其中,有关成本补偿、学费性质、必要性等普通公立高等学校学费定价研究中的基本问题国内外学者均做出了详尽而充分的研究,而对于公立高校学费定价标准、影响因素、改革趋势及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研究尚呈现众说纷纭的研究现状,还雅统一定论。因此,本研究将这些处在探索中的问题作为研究的侧重点,对国内外已有文献做一综述。
一、普通公立高等学校学费性质研究
高等教育学费的性质是高等教育学费征收与管理的首要问题,它决定着学费形成的机制,学费标准确定的依据,学费确定的主体及学费采取的形式,等等。目前在理论界颇为流行并被普遍认同的有关学费性质的说法主要有投资说、补偿说、分担说三种。
“投资说”。人力资本理论的创始人舒尔茨在其著作《论人力资本投资》一书中指出:生产过程中存在着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两种形式的资本,而教育又是人力资本的核心。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通过提高人的职业技能、增强人的社会适应能力等方式提高受教育者的未来收入,同时为社会经济增长做出贡献。19 3年,美国学者汉森发现投资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比投资中学要高出 %;1985年,萨卡洛普罗斯发现高等教育个人回报率高于社会回报率,高等教育投资对个人更为有利;1989年,科恩指出劳动者收入的差别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由他们获得的人力资本大小所决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因此,个人为获得一定的收益而选择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就是投入教育资源,期待教育产出的一种人力资本投资过程,显然,高等教育的学费就成为了一项必不可少的教育投入。
“分担说”。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最早由著名教育经济学家约翰斯通于198 年在其所著《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一书中提出。该理论认为,高等教育的各方受益者应共同承担教育成本,包括受教育者本人、受教育者的父母亲友、社会公众和企业等。自成本分担理论提出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援引将其作为本国高校收费改革的最坚实理论依据。
国内对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问题的研究较国外晚,最初主要依靠译介国外较为成熟的理论加以研究和应用。王善迈曾于1985年首次提出上大学个人应分担一部分高等教育成本,一度遭到理论界的质疑。到20世纪90年代,国内众多学者才开始纷纷接受个人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理论,相关研究成果数量渐增。王善迈于2000年撰文指出:学费的性质取决于市场经济中高等教育的性质。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创立的公共产品理论,他认为,高等教育产品在消费上既有一定的竞争性又有一定的排他性,因此应归为准公共产品类。“既然高等教育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与消费者(受教育者)应共同负担其成本,受教育者直接负担的形式就是学费”,进而提出学费应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一部分,既不能如私人产品定价那样高于成本,也不能按照公共产品免费提供。另外,贺保月从独特的经济学视角出发,认为高等教育产品的高代价性、专门性、终极性和多功能性的重要特征决定了高等教育的投资应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
“补偿说”。《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中对学费的定义为:学费是人们为接受教育所支付的费用,用以补偿支付学校、学院、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全部或部分教育耗费。北京大学闵维方教授1998年撰文指出,“为了使普通高等学校活动能够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必须对普通高等学校过程中所支出的成本进行补偿,即对大学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追加”,学费正是一种重要的补偿方式。教育经济学博士王康平则认为:“学费是指学生及其家庭按规定必须向学校交纳的基本学习费用。学费主要是用于补偿学校支付的普通高等学校成本中,按照合理的分摊比例,应由学生及其家庭承担的那部分支出。”
另外,对普通高等学校学费属性的研究还有以下几种说法:购买说、经营说、产品说、委托加工说、资源配置说、产品出售说。
二、普通公立高等学校学费定价问题研究
(一)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确定
学费标准确定的理论主要有精英教育说、支付能力说和利益获得说。当前世界各国高校收费大致可以分为以“福利型”为主和“市场型”为主的两种模式。“福利型”意指高等教育费用的承担主体主要是国家和社会,个人不承担或承担很少一部分。这种类型的收费制度主要依据“精英教育说”理论。该理论认为:高等教育旨在培养国家领导人才和训练高级技术人才以发展国民经济;高等教育是国家现代化和实践民主政治理想的工具,其所需经费应以政府支付为宜。欧洲大部分国家如英国、法国、瑞典、德国等都是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市场型”意指国家、社会、个人三方都要成为负担教育费用的主体,其中个人及家庭负担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此种类型的收费模式主要依据“支付能力说”、“利益获得说”等。约翰斯通在提出著名的成本分担理论的同时,也阐述了需要遵循的两条原则:利益获得原则和能力负担原则。利益获得原则即“谁受益谁付费”,政府、社会和受教育者个人作为高等教育的直接或间接受益方,在各自受益范围内支付一定的费用,以示公平。这一点在所有高等教育付费国家均得以体现。能力负担原则即“能力越大,支付越多”,美国、日本、加拿大等都属于此种类型国家。
国内理论界普遍认为,确定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原则有两个:一是能力原则,二是受益原则。在此基础上,国内学者着重对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制约因素进行了研究,归纳起来,提出的学费定价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依据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收费(陈国维1991;王善迈2000;伍海泉2010)。既然我国高等教育的供给由完全免 费转为全面收费是基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那么高等教育的成本就理应成为高等教育学费确定的首要依据。这一点在高等教育政策制定中也得到肯定和体现。根据我国1998年公布的《高等教育法》,大学应依据教育成本,适当收取一定比例的学费。(2)按居民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陈国维1991;王善迈2000;曾晓东2003;林道怡2004)。选择接受高等教育是居民在满足了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衍生出的发展的需要。由于当前绝大多数适龄学生主要依靠家庭为高等教育付费,因此学费定价过高,超出了居民的经济可承受能力,则必定会导致一部分学生因雅钱缴费而面临退学困境,影响教育公平;学费定价过低,则会导致高等教育产品的供不应求,在教育经费十分有限的条件下雅法满足庞大的教育需求:失去了成本分担的意义,最终导致高等教育效率的低下。(3)根据高等教育收益率收费(王善迈2000;伍海泉2003;李晶2001)。根据“谁受益谁分担”的理论,测算个人、政府、社会各方的收益率,确定三方在教育成本中应分担的比例。同时,王善迈指出,要想获取准确的教育收益率信息,首先要有科学的教育收益率的测量方法,其次要用科学的测量方法定期对教育收益率做出测量。(4)高等教育服务的供求关系,包括总量与专业、层次结构(王善迈2000)。在高等教育大市场上,学费实际上是一种教育价格,学费的标准应该是使高等教育供给(招生数)与学生有效需求得到均衡时的学费水平(李文利、魏新2000)。(5)按照研修学分的数量收费(郑立明、王明华2008;闰广芬、翟晓静2001;招雁鸿2008)。学分制收费制度是以学分为最小收费单位的一种新的收费和教学管理制度。21世纪伊始,从以一校、多校、一省改革为试点到全国各省份、各高校较大面积地铺开,截至2004年全国有超过1/3的高校推行学分制收费制度。200 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显然,在学分制收费条件下,学生的教育成本因人而异,既凸显公平又注重差异,同时还可以达到减轻学生负担、提高高校教学质量的目的。学分制条件下,一些高校对于收费方式和学分定价方法进行了有益的改革和尝试。其中,比较典型的收费和定价方法有:简单折算法、固定学费加变动学费法、学科成本系数折算法等(闰广芬,翟晓静2001)。
(二)高等学校差异化收费问题研究
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非义务教育的高等教育,收费不应仅仅停留于简单地筹措高等教育办学经费、进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更重要的是要成为提高高校办学效率、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受教育者多样化、个性化教育需求的价格机制。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国际经验表明:雅论是“福利型”国家还是“市场型”国家,在高等教育由完全免费到收取学费的改革进程中,都走过了一条由政府设定统一学费标准到施行差异化收费的探索过程。在英国、德国、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家,针对大力推进高等教育机构的财政自主以及以学生为主导的学费制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大讨论。在这些国家,让高等教育机构自行设定学费标准作为最优选择被推向前台。价格作为一种裁量工具可以使得这些教育机构发掘新的筹资渠道,将学费与不同专业培养成本之间紧密结合,同时也可以反映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回报率的高低,其中主要影响因素是毕业生来源学校和所学专业。
在德国,围绕学费改革问题进行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大讨论。其中一项政策论题在这场讨论中被提出: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全体学生应该实行“扁平学费制(flat fee)”,还是设计一项差异化、个性化的收费模式?差异化收费是应该建立在国家、州还是机构水平之上?扁平学费制下,每位学生向每学期、每个学习项目支付等额费用,而差异化收费制下,学费标准的确定则要参照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学生的资金获得渠道、学生的表现及优点;专业培养成本、市场前景及是否具有潜在的刺激效应(例如能否提升相对应劳动力市场上人才稀缺专业的层次和水平);每学期教育资源的使用情况(例如根据学习模块数及学分计算应当缴纳的费用),等等。Frank Ziegele在对这场大讨论进行深入透彻的研究之后,指出:如果学费能够如实反映市场价格,那么市场力量和指向效应将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学费成为教育质量指示符,学生将据此被分流到各个最具收益性的学科,与此同时,由于学生个体偏好不同而导致的学科多样化的目标也将得以更好实现。更进一步地,差异化收费将加快高等教育机构的财政自主和高校市场化进程。
在荷兰,荷兰财政部曾于1999年委托一家研究机构深入调查一项非常规、差异化收费系统可能带来的反响和潜在效应,其中可能引起的科目设置的多样化效应被特别提到,这一收费系统的施行要求各高等教育机构自行设置0。Jongbloed研究指出:差异化收费具备以下功用:促进教育产品供给的多样化;为高校学生提供更多选择;充分发挥市场中价格机制的作用。他同时指出,在荷兰提出实施差异化收费遇到了几个困难:高等教育成本结构尚不明晰(归因于资金成本和交叉补贴)、学费和成本之间的关系尚不确定。
同荷兰一样,英国也将学费定价权下放到各高等教育机构。2003年在由英国教育与技能部颁布的白皮书中,差异化收费作为一项核心议题被列出。2004年1月,众议院通过了英国政府的一揽子改革计划,颁布((2004年教育法案》,着手对学费问题进行改革。这次改革的焦点集中在非管制、差异化收费的潜在效应方面,规定:从200 年开始取消国家统一学费标准,代之以各大学自行确定学费数额,最高限额为每学年3 000英镑。Barr强烈支持政府的学费改革计划,认为差异化收费(也可称其为弹性学费制或差别收费)是必需的,是符合建立多样化、大众化的高等教育体系要求的。
概括来说,各国施行差异化收费制度带来的潜在效应可以被大致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类。主要的积极效应有:为高校增加来自学生方面的资金收入;增强科目设置和授课方式的多样性;在各高校间形成良性竞争;赋予学生基于价格一质量权衡交易的自主选择权;为学生和高校之间搭建更紧密的桥梁;价格的上调可以反映出高校自身的传统、目标和提供的教育产品等。主要的消极效应有:学生的选择越来越受价格因素的制约而取代了原本应有的制约因素;高校越来越注重回报率高的专业而牺牲了冷门专业的发展;地理位置和历史因素给予某些高校特殊的区位优势,他们以此抬高收费;居住在国家边界的学生倾向于选择国外收费较低的高校就学;越来越重的学费负担可能会阻止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被迫放弃第一志愿学校。
Jongbloed认为,要使市场机制在弹性学费制中充分发挥上述积极作用,那么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并尽量使之同弹性学费配套推进。例如:学生资助体系;信息获取的便利、充分;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技巧;政府为由其投资的高等教育机构设定的教育规模的现状;公共投资率和系统成本之间的关系;公共资金和受教育者数量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差异化收费作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一项新议题正在讨论和试行当中。曲洪涛(2002)提出高等教育收费应双重定价,即将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差别定价,在充分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以价格为导向,合理地确定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的定价差别,这将是解决基础学科人才匮乏、促进基础学科发展的有效办法。陶爱萍(2001)从调节供需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社会公平等方面论证了差别收费的必要性,提出高等教育的收费差别要建立在教育质量、生均教育成本和家庭经济收入差异的基础之上。并认为要使差别收费具有实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关键是要对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进行质量评估,从而按质定价;确立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成本核算方法和核算机制,做好对高等教育的成本核算,使高等教育学费的确定有数据可依;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收入进行调查和认定,以便按其家庭经济支付能力和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学费标准。郭春华(2008)认为高等教育的学费应该按照地区差别、校级差别、专业差别等来体现差异性,使高等教育更加符合学生个性化需要,并且使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能力得到提高,这既保证了考生的选择权,也减轻了国家的财政压力。
(三)收费标准的计量方法
在诸多研究成果当中,不乏有学者提出一些具体的量化计算指标和模型,如柯佑祥(1993)提出了学费――成本比、学费――收人比以及学费占高校经常性收入的比例;晏开利(1995)以家庭年均收入和储蓄额为指标核算学费的基准额;陈雄(199 )从生均培养成本和历年费用两个指标来核算;王康平(2001)提出了标准学费的计算公式与上下限公式;陈茜(2008)在公共定价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应通过采取补贴激励高校真实申报成本的方式,实现在信息约束条件下构建学费定价的次优机制。还有学者尝试利用灰色系统模型(邱崇洋,肖芸芸2008)、多元回归分析模型(沈亮2008)、公共定价中各类约束条件下的成本定价模型(李志锋2001)。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通过以上对国内外学者有关学费定价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认真梳理,可以做出如下思考:
第一,在预知可以获得未来报酬的情况下,个人为高等教育付费是公正的选择。“效率与公平并重”可以用以解释这种政策选择,主要围绕高等教育投资的劳动力市场效应和外部性来进行说明并不意味着高等教育全部靠私人资金维持,而是意味着纳税人和学生应当各自分担一部分费用。
第二,个人付费的合适额度很难确定,要努力在公共和私人筹资之间寻求平衡。学费作为高等教育中个人投资的重要一部分,其标准通常是由政府来设定。然而国际经验研究表明,从效率与公平的视角出发,学费水平的决定权应该由高等教育机构掌握。
第三,差异化的收费制度是大多数发达国家长期以来针对学费水平进行大讨论得出的唯一可行解决办法。然而,由高等教育机构自行确定学费标准带来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一个合适的标准。这关系到决策机构能否正确把握毕业生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及高校自身在市场中的声望。也把高等教育机构的注意力转移到了学生(包括潜在生源)身上,看他们在决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主要依赖哪些信息。如果差异体现在校际之间,那么个体就要求获得关于在不同高校学习各种专业可以获得报酬情况的可靠信息。
第四,既然差异化收费是很有必要的,那么要想使差异化收费制度发挥作用则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否则的话,市场机制不但失灵且也会带来诸多消极后果。高等教育研究者应该尽快确定哪种条件是最关键的,应该怎样设置这些条件来实现政策目标。这也呼吁更多的研究来对政府的各种干预措施效能进行评价,同时也对促使学生做出选择的内在规律进行研究,以便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学生选择背后的动力机制。
第五,从相关文献梳理中发现,在主张大学收费的国度里,包括我国在内,对于究竟应该收多少学费的问题至今也没有找到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确定标准或依据,对与学费定价相关概念的研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如教育成本的构成及分类尚雅统一定论。国内已有的研究在研究视角上大都侧重于从宏观层面分析影响学费定价标准的各个因素,进而在政策制定上规定学费应占某比例的上下限。而针对标准之下具体如何操作的问题研究较少,虽也不乏有学者从各种不同的理论视角出发来试图寻求能够进入操作层面的定价标准,但对公式和模型建立的条件解释不完备,往往只考虑了影响学费定价的某一个因素,而且诸多理论迁移到高等教育领域时适用性值得怀疑,不能很好地满足受教育者日渐个性化和追求高效率的趋势。
我们不得不承认,确定学费标准问题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但同时更是一个必须要去面对的亟待解决的难题。国内外关于高等学校学费定价的研究给了我们众多的启示,国内理论界对此问题还有待更深层次的全面的研究。
注释:
①田燕.我国现阶段普通高等学校学费定价制度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0 .
②王善迈.论高等教育的学费[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 ):24―29.
③林莉.个人分担高等教育成本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09.
④柴效武.高校学费制度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
⑤赵中建.高等学校收费问题的比较研究[J].外国教育研究,199 ,(5):1―10.
⑥吴开俊.范先佐.高校学费依据教育培养成本收取的悖论[J].高等教育研究,2001,(1):2 ―30.
⑦李志锋.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策略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08.
(责任编辑:王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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