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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在高考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优惠政策,政策的实施在建国后几十年间已显示出突出的成绩,文章对该政策实施的心理因素和现实因素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政策需不断的修订和完善来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高考 少数民族 优惠政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国家,5 个民族在文化水平上有很大的差异,相对而言,少数民族教育的起点普遍较低。为了更好的实现民族平等,使民族学生增加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中国成立至今,国家一直在尊重民族差异的前提下,在高考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实现降低门槛的优惠政策。
一、高考招生优惠政策的发展演变过程
第一阶段:起始阶段。
1950年国家教育部颁布《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中规定:“参加工作3年以上的产业工人、干部和军人、兄弟民族学生、华侨学生,考试成绩虽稍差,得从宽录取”。
1953年至19 1年间,高考招生一直实行少数民族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时,予以优先录取”的政策。1953年,教育部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1953年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中指出;“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时缴验有关机关团体的介绍函件者,当期考试成绩达到所报考系科的录取标准时,应优先录取”。
1955年12月,教育部在《关于放宽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问题给广西省教育厅的函》中指出:“今年在各级学校招生规定报考年龄时,对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一般应比当地规定放宽2-3岁,同时,当年毕业生报考时不受年内大小之限制”。
第二阶段:曲折发展阶段。
19 2年,为贯彻中央批转的《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精神,教育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在一些学校逐渐恢复了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照顾的办法。文革结束,教育部在《关于1918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松”。
1980年教育部在《高等学校正式工作的规定》中指出: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设置少数民族班,民族班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一般高校对民族聚居区考生录取分数可适当放宽;对散居地区的民族考生,与其他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983年,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中规定,民族班分成预科、专科和本科三种,预科班可适当降分录取新生。至此,民族优惠政策基本成型。
第三阶段:完善发展阶段。
1984年5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5条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我国高考招生中民族优惠政策开始具有了法律依据,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
2002年,原国家教委对80年代的政策做了进一步的修订,更加具体化,明确民族考生录取将分不得低于20分。此后,各省区在招生制度中制定了灵活多样的时实施政策。概括地说,目前高考招生中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有如下内容:一是“适当降分”,一般是最多不能低于20分,但具体1-20分之间的降分幅度由各省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是对散杂居地区的民族考生一般采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政策;三是举办民族班和预科班,预科班降分不低于线下80分,民族班降分在录取线下40分。随着民族高考招生实践的发展与调整,政策优惠的内容越来越详细。
二、高考招生优惠政策实行的心理因素分析
高考招生优惠政策的实行,是国家为保证少数民族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政策能不断完善发展、被人们广泛理解和接受,有其坚定的心理基础。
(一)多民族相互依存的民族认同心理
我国社会学家、民族学家费孝通先生,再经多年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思想,他在研究我国民族形成的历史时提出:我们不要把民族看死了,在中国这样长的历史里。民族变化多端,你变成我,我变成你,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我们要站得高一点,要看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变化。中华民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的5 个民族,几千年来都是各民族互相依存,这种依存已经形成了共同的心理认同: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个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这种心理认同促进了个民族之间的文化交融。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思想的体现
中国文化向来就看中 “和而不同”,强调“和为贵”,几千年的历史文化发展中,中国文化打破了狭隘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以一种开放得心态,兼容并蓄,是华夏文化不断地吸收各种文明的思想养分,不断地包容其他的民族或文化,形成了今天的“中华民族”。今天的高考优惠政策,依然是国家文化与各民族文化共融的体现,“和为贵”精神的延续。
(三)全国各族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的愿望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共同开发、共同建设了中华的文明,也形成了极强的民族凝聚力,全国各族人民有着维护祖国统一的坚定意志。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是国家强盛、人民幸福、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实行高考招生优惠政策,加快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巩固和发展平等、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全国各族人民维护祖国统一良好愿望的体现。
三、高考招生优惠政策实施的现实原因分析
教育领域实行优惠政策,并不断规范化、具体化,有其现实的依据。
(一)尊重民族差异,促进群体平等
我国高校招生中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是以民族划分为标准,一是按数民族群体的教育起点均等为基础,少数民族学生上大学享受优惠政策是完全符合政策要求的。从民族角度来讲,中国各民族在一定时期内,在经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历史等方面还存在着差异和差距,高考招生中民族优惠政策的实施,是为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为民族地区培养优秀人才,努力缩小民族之间的差距而制定的,是以民族间的群体平等为指导基础,为平衡各民族间的利益,确保所有人享受经济和社会的权利;是对过去遗留愿意而导致的不平等现象进行补偿,通过让少数民族成员利用优惠政策补偿其在公平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地位。
(二)提高少数民族素养,保障多元文化的发展
由于历代统治阶级实行的消极小数民族教育政策,再加之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环境、传统文化以及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少数民族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落后,社会发展缓慢,而且很不平衡。许多少数民族还停留在原始社会形态;有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仅限于寺院经堂之内,实行的是一种“寺院即课堂,佛爷即教师,和尚即学生,经书即课本”的寺院教育和经堂教育;有的少数民族地区虽有少数的私塾、学堂和中小学,但主要面向贵族子弟,所以学生寥寥雅几。因此。少数民族教育长期不能得到良性发展,教育起点低、许多少数民族的教育制度在建国初期尚未建立,即使是在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的民族地区,其学校也大多停留在初等教育阶段,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几乎空白,这对于各民族保存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非常不利,国家在高考招生中实施优惠政策,增加少数民族学生进入高等院校的机会,为各民族培养高学历人才,通过这一部分人,带动和提高各民族的文化、政治和经济发展,也是保障我国多民族文化、多元文化体系的发展。
我国少数民族高考招生的优惠政策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政策的实施在建国后几十年间已显示出突出的成绩。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这项过渡阶段的暂时性政策仍然需要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金东海.论我国民族教育自主管理政策的实践和完善[J].兰州大学学报,2004,⑶.
[2]哈经雄、滕星。民族教育学通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3]李乐.高等教育招生的民族政策与少数民族教育平等[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8,⑹.
注:
本文为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校长基金课题“我省高校招生中民族考生的优惠政策对民族教育的影响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杨晓琴(1980-),女,甘肃会宁人,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教育系,讲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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