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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十二五”规划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而当前我国社会在收入分配、就业、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存在诸多问题。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解决民生问题和促进民生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主要措施有:通过进行流转税与所得税制改革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加强改善生态环境的税制体系建设;完善激励就业与创业的税收政策;调整优化社会保障体制,开征社会保障税。
【关 键 词】民生 和谐社会 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
一、引言
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政府新形势下的主要执政理念和目标,是优化调整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和实现国民收入公平分配的重大战略。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解决好民生问题,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高度重视保障与改善民生,积极推进社会经济体制改革,要把改善民生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各项政策的制定要优先考虑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及环境保护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问题。[1]实践证明,税收政策作为经济杠杆,往往体现出政府关注民生的政策导向,在加大民生投入、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税收收入较快增长,政府财政实力的增强,提升了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为服务民众、改善民生提供了财力保证。同时,立足我国国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政府在税种的调整和修订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生的税收政策,例如免征农业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制定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均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关系民生问题的税收政策现状
当前我国民生问题的焦点包括“三农”、就业、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及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等问题。2006年农业税取消,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在我国民生税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就业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近几年,政府通过在个人所得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相关税种中设置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以及财产税是现行税制中与收入分配相关的税种,我国政府主要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和调整消费税目税率来调节收入差距,缓解贫富两极分化。有关教育和医疗问题的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这方面主要体现在相关税法中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关于社会保障,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企业合规的社会保障支出据实给予税前扣除。从百姓角度出发,现行税制中涉及住房问题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这方面主要体现在税法中对居民首次购房减免契税等优惠政策上。当前税制中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主要税种是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主要表现为税法中规定了一些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与惩罚措施。
三、现行税制在促进民生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较弱。一是我国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十一五”期间,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66.5%,而所得税占24.3%,其中在收入调节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税收总收入的7.2%,占GDP的比重才1%左右,份额相当小。流转税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上具有累退性,且流转税易转嫁,其比重越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就越大,对收入分配易产生扭曲作用。[2]所以,税收结构的不合理限制了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二是税收调节体系不健全,社保税、物业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虽酝酿多年,但尚未出台,各税种之间在调节作用的发挥上缺乏协同效应;三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不够,这主要是由于税制设计不合理,税收征管水平不高以及缺少完善的纳税人收入管理系统等原因造成。
(二)就业税收政策的效果不明显。目前我国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法中,涉及优惠的税种不但有限,优惠对象也过于狭窄,例如: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仅限于下岗职工、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而将大中专院校待分配的毕业生、社会待业青年、失地农民及其他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之外。此外,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很多情况下受制于地方政府的财力强弱,例如:通过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来促进创业与就业的政策会直接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就从一定程度上牵制了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
(三)教育事业税收政策体系不完善。首先,目前我国促进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面向教育机构,而对受教育者个人的税收激励不足,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这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家庭和个人对人力资本的教育投资,体现不出政府对教育发展的社会责任;其次,现行税制在对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税收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法规中较少涉及民办教育的优惠措施,这不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公平与和谐发展;[3]再次,个人和社会各界对教育进行捐赠,按规定必须通过政府机关或非营利性团体办理相关手续,确认为非公益性捐赠后才能准予按一定限额在税前列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有意捐赠者的主动性。
(四)现行环境税制体系不完善。目前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起到环境保护作用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但这些税种设立的目的主要不是环境保护,可以说,我国还不存在一个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同时,现有相关税种没用充分发挥对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例如,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够合理;消费税没有把主要大气污染源煤炭纳入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规模过小等。此外,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法中也规定了一些激励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大多针对某类行为,优惠形式单一,优惠范围过窄,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力度有限。
(五)社会保险基金尚未进行“费”改“税”。社会保险基金又叫社会保障基金,被称为老百姓的“养命钱”。中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大险种组成,社会保险费用是中国社保制度的资金基础。目前,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这种制度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而我国现行社保制度甚至连省级统筹还没有完全做到,因此无法实现社保资金在不同区域间的相互调剂。开征社会保障税并不是要设立一个新的税种,而是由以前的“费”改成“税”,与“费”相比,“税”的开征更具有法定强制性,有利于保障社保体系的资金来源,夯实中国社保的基础。
四、改善民生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如何实现居民收入公平分配、老百姓共同富裕是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不容乐观,社会成员之间、城乡居民之间、地区之间以及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都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税收作为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十二五”期间,在增值税方面,应对面粉、大米、食用油、燃气、自来水等某些生活必需品给予免税处理,从而进一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在消费税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对奢侈品征税的范围,比如对购买超豪华住宅,高档家具等开征特别消费税。当然,对奢侈品的界定一定要合理,既要有效调节高收入者的消费,又要注意不能挫伤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在资源税方面,应扩大征收范围,调节企业级差收入,调整资源开采企业的不合理利润,使行业间的利润差距趋于合理。积极改进资源税的计征方法,实施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方法;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逐步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家庭实际负担,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4]在社会保障税方面,应在完善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尽快实现“费改税”,并将该项收入纳入地方税务征收范围,这样不但可以增强社保费缴纳的权威性和自觉性,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增长,同时,还可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进行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地税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优势,从而大幅提高社保资金的筹集效率;在财产税方面,为实现公平税负原则,应适时开征赠与税和遗产税,在最后的财产转让和继承环节对单位或个人收入进行必要的调节。
(二)改善生态环境
要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居民的身体与生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有利于生态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为此,一方面需要开征单独的污染税种,根据“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体现资源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并建立补偿机制的要求;另一方面需改革现有税费政策,通过加大资源租用成本和提高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促使企业节能减排。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应重点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完善并实施以节能减排降耗为中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加大对重点节能工程、大江大湖治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二是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与市场机制和科技创新有机结合,激励企业开发应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与回收再利用技术,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与使用;三是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通过改革资源税制和完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等措施,着力做好废旧物资回收、资源综合利用和农副产品加工等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节约资源与绿色环保的消费模式,促进生态文明。
(三)促进就业
就业难已成为老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就业是否比较充分是衡量和谐社会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因此,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切实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能力。一方面,对商贸、餐饮、旅游、流通、社区服务等就业容量大、投资少、就业成本低的行业及中小企业,降低营业税率、增加所得税减免力度;对从事劳动者就业服务和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更多的税收减免税政策;对对外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给予税收补贴;[5]同时在税收政策上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持续创造新的就业能力。一方面,放宽对再就业安置企业范围的限制,不论企业性质如何,只要提供了就业岗位,吸纳了再就业人员,都可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扩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比如把当前仅给予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措施扩大至尚未获得就业机会的一些群体,例如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季节性、临时性和非全日制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也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四)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我国社会正逐步进入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时代,完善现有社会保障体制已成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头等大事,刻不容缓,当前应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以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政府应积极调整社会保障政策, 适时将社会保障收费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逐步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征管体制,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与监管力度。[6]应参照国际惯例,明确社会保障税为中央税种,对现有的社会保障体制实行全方位改革,在实现劳动者缴费义务与保障权利主要与工资收入挂钩,并特别注意增强对弱势群体保障力度的基础上,提高统筹级次,建立健全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平台,从而解决现有社保体制下的持续保障能力差、账户管理不规范以及跨区域转移困难等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关注民生的重要改革[J].涉外税务,2008,(03):5-7.
[2]陈伟.和谐社会构建视角下收入分配的矛盾与均衡[J].商业时代,2009,(01):4-5.
[3]成刚.促进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08):56-59.
[4]刘尚希.面向民生的税收制度改革[J].税务研究,2008,(05):43-48.
[5]樊继达.国外促进就业的主要措施分析[J].经济前沿,2004, (Z1):68-70.
[6]叶安妮.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构想[D].厦门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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