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内幕交易罪中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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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2 20: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观要件问,中国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故意、过失说”、“故意说”与“直接故意说”的争论,从立法宗旨与证券交易实际出发,应坚持“故意说”,内幕交易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泄漏内幕信息罪可由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构成,并且本罪并非目的犯。在主观要素中,较难认定的是行为人对内幕信息的“明知”与“意图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美国诸法中采用的以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上述主观要素存在的做法颇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内幕交易罪;主观要素;明知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37(2011)02-0016-05      一、证券内幕交易罪的罪过形式分析      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罪过形式问题,中国法学界的观点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故意、过失说   “故意、过失说”又可分为两种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理由在于:从立法目的上考虑,如果将本罪的主观方面限于故意将不利于对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维护,因为“内幕人员有时可能会因为疏忽大意、保密观念不强,造成内幕信息的泄露,为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活动,使负有保密义务的义务人严格履行义务,对此类人应认定无论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内幕交易罪。”(2)区别对待说,该观点认为内幕交易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还应具有为自己或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泄露内幕信息罪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坚持此说的观点从刑事立法技术与泄露行为的危害的角度出发阐述原因。1)中国相关法律在规定泄露秘密时,如果仅使用“泄露”一词则包含故意泄露与过失泄露两种情形,如1988年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而如果需要区分故意与过失泄露时则会附加相应的“故意”、“过失”限定语,如《刑法》第398条第1款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第2款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以之为对照,《暂行办法》第4条第2项(泄露内幕信息)并未使用“故意”一词,因此,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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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2 20: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奥鹏论文查重通过率是多少啊,有知道的同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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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3 01: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奥鹏作业答案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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