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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城乡金融二元结构比较突出。发挥金融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支撑作用,需要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培育市场主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担保机构和保险体系等多个方面共同推进,同时应注重金融立法、财税扶持、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配套措施的完善。
【关键词】:城乡统筹发展;农村金融;涉农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1)03-0048-04
完善农村市场环境,强化农村要素市场建设,是推动我国农村发展、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加快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打破我国农村发展的资金瓶颈,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支撑。为此,银监会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特别是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范性文件等,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和农业发展。2009年,财政部也下发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按上年平均贷款余额2%的标准执行,并将补贴资金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当年收入进行核算。在这些有利政策的推动下,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在加大农村金融投入力度、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目逐年增加。据银监会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我国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达172家。但是,与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需求相比,农村金融的发展还远远不足,不能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主要表现
(一)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少
1998年开始,国有商业银行推行市场化改革,对发展战略进行了调整,大量收缩县域特别是农村地区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和网点,在某些区域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镇的营业网点基本撤销,同时业务权限上收,农村地区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再具有审贷权,对“三农”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另外,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大约有2900多个乡镇(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8%)没有金融机构,700多个乡镇没有任何的金融服务。由于受到诸多限制,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滞后,也缺乏规范。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严重不足,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农村金融服务品种少,水平不高
当前,我国农村的金融工具和产品比较单一,依旧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担保、理财、咨询等方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还非常少。电子化建设水平比较落后,银行汇票、本票等现代结算方式使用很少。以农村信贷为例,不少农村金融机构仍沿袭传统农业贷款模式,贷款品种主要还是短期农业生产性贷款等,贷款金额比较小,一般还都要求有相应的担保,难以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据有关数据显示,2010年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47.9万亿元,其中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只有11.77万亿元,所占比重还不到全部贷款余额的25%,有超过75%的贷款投向了非农领域,城乡金融发展严重不均衡。由于没有任何激励措施,商业银行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为农服务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进展缓慢,金融创新缺乏动力。
(三)政策性金融发展不足
我国农业领域专门的政策性银行仅有农业发展银行一家,政策性业务单一,主要的职能局限在农副产品收购等领域,涉农的政策性金融发展严重不足。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农副产品的收购主体日益多元化,在这种格局下,政策性贷款业务不断萎缩,加上政策性贷款往往收益率不高,农业发展银行逐步涉足商业贷款领域,发展定位正在逐步发生变化,发展战略的不稳定性不利于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影响了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和支农效果的提高。
(四)农村金融人才短缺问题较为突出
金融业务的开展对人才的要求通常比较高。我国农村地区的整体条件相对落后,很难吸引优秀的人才,相关的金融、计算机、法律等诸多方面的人才都非常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按照网点数量平均计算,每个网点专科以上学历的在编员工不足一人。很多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深入的培训,业务水平不高,人才的短缺使得农村金融业务的创新和拓展缺乏支撑。
二、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原因
(一)城乡经济发展严重失衡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城乡发展失衡问题越来越突出。城乡分割和城乡差距的扩大,已经成为我国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一方面,城市逐步建立起现代化的工业化体系,服务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广大的农村地区农业产业化进程缓慢,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城乡收入差距也进一步拉大。199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6:1,到2010年已达到3.33:1,当前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不仅远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城乡二元的经济格局下,我国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业在市场化导向战略的推动下,把大量的金融资本投向了城市地区,造成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本投入的不足和发展的滞后。
(二)农村金融业务往往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这首先源于农业发展自身的风险,农村经济受自然气候、市场环境、政策因素的影响比较大,生产经营一般周期长、季节性波动强、风险大,加上农民生产组织松散、信息不灵,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抗风险能力较差。与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相比,农业金融业务往往额度较小、运营成本较高、收益率较低,系统性风险较大。基于成本收益的比较,商业银行往往会把资金投入到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而不愿将资金用于扶持农业的发展。
(三)金融机构改革相对滞后
从农村金融的管理模式来看,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还是以常规方式和要求来管理、考核农村金融业务,还存在信贷审批权过于集中的问题,很多金融机构还实施严格的新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这种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将信贷风险与信贷人员的利益进行挂钩,有效强化了信贷的约束机制,但同时也束缚了信贷业务的创新。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的推动下,很多金融机构不但不能为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撑,反而将大量资金从农村地区抽走,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供求失衡。
(四)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不健全
农业生产本身的高风险性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这已经为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实。我国农村社会信用意识还相对淡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还很不健全,涉农的政策性保险和担保机构数量少、规模小,业务发展极不充分,运营不够规范。财政对涉农金融服务的激励机制和扶植政策还比较缺乏,国有商业银行对民间金融的信贷批发等业务合作缺乏保障,农村 资金外流现象较为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三、城乡统筹发展视角下农村金融发展的思路
(一)加快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进一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加大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特别是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方面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积极培育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支柱产业,以工业园区为重要载体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发展。积极培育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努力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发展为抓手,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和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我国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增强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的集聚能力,使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相互支撑,形成良性互动的发展关系。
(二)发挥现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的主导作用
农业发展银行应加大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努力拓展政策性银行支农业务领域;农业银行应发挥网点覆盖面广的优势,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在改进“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等传统支农金融产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服务“三农”的新途径,提升服务能力,缓解“三农”贷款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应继续推进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改革,积极向规范的银行类机构转变,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发展;邮储银行应发挥分支机构多、网点深入乡镇的优势,加快业务转型和创新,实现由吸储向综合业务的转变。
(三)培育和创新农村新型金融机构
适度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发展,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扩大信贷资金来源。鼓励银行业通过设立简易网点、提供定时定点或流动服务等多种方式,扩大网点覆盖面,尽快实现基础性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的全覆盖。
(四)加快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创新
以提供更加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出发点,加大金融对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主导作用,重点加大绿色农业、环保、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加强对农业产业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建立并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等农业金融基础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准备金管理制度,适当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试点实行更加灵活的利率政策;加强各涉农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鼓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资金充裕的金融机构开展贷款批发业务,将贷款批发给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额贷款机构,形成各类涉农金融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五)推进农村金融担保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加快涉农信贷担保公司等担保主体的发展,继续加快农户联保、互保等农村金融担保方式的推广,克服个体信用担保能力不足的制约,强化信用担保等新模式的示范推广,扩大农村信贷质(抵)押范围,探索林权、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库存产品和农村住房等为载体的抵押贷款,努力扩大可担保载体的范围,提高涉农经济主体的担保能力。
(六)建立并完善农村保险和再保险体系
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大力发展涉农保险,着力发展农业生产保险,扩大农村保险业务涵盖的品种数量、区域覆盖范围和保障力度。加快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以财政为主要支撑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特别是加大对特色农业等保险的保费补贴,降低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因素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风险损失。
四、城乡统筹发展视角下加快农村金融发展的配套措施
(一)加快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的金融立法工作
借鉴国外相关经验,通过立法来规范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市场主体培育、业务领域拓展、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推动农村金融的有序发展。进一步明确农村地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义务,明确从农村地区吸收的储蓄应该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向农村和农业发展发放贷款,确保全年“三农”信贷投放的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以加大金融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发挥财税对金融支农的推动作用
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把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扩大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金融支农风险补偿基金,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涉农金融业务以及涉农金融业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给予贴息、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条件下,鼓励各级财政向开展政策性支农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贴息,降低金融支农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建立健全财政补贴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体系,推动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投入,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流向农村地区,引导和改善金融资源配置,为农村发展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撑。
(三)搭建政银企支农合作平台
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足、农村金融发展环境不完善的现实条件下,仅仅依靠市场经济的自发作用显然不能解决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问题,政府在加快农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要发挥积极的引导、推动作用。地方政府、人民银行要积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与涉农经济主体之间的合作,通过举办投资洽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政银企融资对接活动,促进金融机构与涉农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对接、业务合作,努力探索政银企合作支农的长效机制,加大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四)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是降低农业经营风险的重要路径选择。通过发展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不改变土地制度的条件下,将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联合成为有组织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对冲市场风险的能力,降低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特别是信贷业务的风险,同时也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培植组织基础,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增强农村金融的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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