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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女毕业生是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她们的聪明才智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学女毕业生也经常处于社会发展中的弱势群体,她们的利益诉求经常被社会忽视,特别是在就业时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就业歧视。本文通过对大学女毕业生就业受歧视的各方面原因进行综合分析,针对我国的国情并借鉴了某些法律完善健全的国家的法律及制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大学女毕业生就业歧视的对策和建议措施。
【关键词】:大学女生;就业歧视;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4-0384-01
一、大学女毕业生就业歧视的界定
(一)概念
国际劳工大会1958年通过的《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第111号公约)第一条中对就业歧视的定义如下: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社会出身或者其他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能视为歧视。[1]根据这个定义,大学女毕业生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因为性别问题,故意减少大学女毕业生的就业和发展机会,并给予她们低于同级别男性职员的薪酬和福利的现象。
(二)类型
大学女毕业生就业歧视问题由来已久,它主要有职业性别隔离、就业机会不平等、男女同工不同酬几种类型:
1、职业性别隔离
职业隔离是指在一种职业所包含的劳动力构成相异于不同人口的相应比例。[2]长期以来由于职业选择的习惯,形成了对女性比较适宜的职业,也就是女性传统职业。正因为职业隔离这种现象,女性和男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各种职业中的分布是不均匀的,长期以来,大学女毕业生主要集中于特定的且工资较低的职业,如服务员、秘书、护士等等。
2、就业机会不平等
大学女毕业生作为社会中不可缺少的群体,却在就业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做了相关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尽管国家明令禁止对大学女毕业生就业的歧视,但是现实中屡屡发生对大学女毕业生就业的歧视。
3、男女同工不同酬
工资不仅会提高大学女毕业生个人的物质生活质量,还会提高其社会、经济地位。大学女毕业生在同男子相同或相似的岗位上,付出同男性等量的劳动,有获取相同报酬的权利。雇主不得以性别关系进行工资待遇上的差别对待[3]。但在一些现实情况中,大学女毕业生无法得到与自己工作能力相符的工资报酬。性别尤其对女大学生就业质量的影响更为显著,部分女大学生为了能得到工作只能降低就业门槛。
二、大学女毕业生就业歧视现象成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大学女毕业生就业问题得到了相对有效的解决。但是,经济的、社会的、生理的因素等等限制了大学女毕业生就业,尤其是这些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使大学女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目前,造成大学女毕业生就业受歧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在影响大学女毕业生就业的诸多因素中,传统思想的束缚和传统的性别歧视和偏见,是造成大学女毕业生就业受歧视的原因之一。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总是夸大大学女毕业生的负面影响,而低估了大学女毕业生的价值与能力,形成了观念的社会性别排斥。
(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单位都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由于用人单位对利益的考虑和大学女毕业生各种生理因素所导致的不利影响,阻碍了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往往会考虑用人成本,比如生育成本及相关成本。
(三)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禁止大学女毕业生就业歧视立法。我国禁止大学女毕业生就业歧视的法律除《宪法》、《劳动法》和《大学女毕业生权益保障法》等原则性规定外,大多数都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与现实执行的脱节,不能真正保障大学女毕业生就业权利的实现。
三、消除和减少大学女毕业生就业歧视的对策
要消除对大学女毕业生就业的歧视现象,从根本上实现对大学女毕业生就业权的保护,必须综合分析导致我国大学女毕业生就业歧视问题发生的原因,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充分保护大学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一)改变传统的性别歧视观念
要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性别差异观念。全社会必须做到树立公平就业意识,做好舆论宣传,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对大学女毕业生的工作能力给以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消除对大学女毕业生的偏见。
(二)用人单位要转变用人理念,树立性别平等的观念
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转变,以及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为大学女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活动提供了新的基础空间。新技术产业、服务业、文化产业等形成的软经济环境,更契合了大学女毕业生自身的特质,更多的大学女毕业生日益显现出自身的创造价值和优势。
(三)完善法律法规和建立健全法律机制
在立法形式上,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消除就业歧视的法律。西方发达国家往往都有专门法律保障大学女毕业生平等就业权利。比如,自上世纪60年代时,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同酬法》、《怀孕歧视法》、《雇佣机会平等法》[4]。目前,我国《劳动法》和《大学女毕业生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男女平等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救济方式也不完善不合理。我国应该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加快制定、颁布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进程,完善对大学女毕业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当今社会对大学女毕业生就业的歧视问题依旧屡屡出现,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要消除对大学女毕业生就业的歧视现象,从根本上实现对大学女毕业生就业权的保护,社会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性别歧视观念,用人单位要转变用人理念,完善法律法规和建立健全法律机制。
参考文献:
[1]于安秀,我国大学女毕业生就业歧视问题分析[J],科技广场,2009年4月。
[2]管磊,完善我国大学女毕业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障之探讨[D],2007年4月。
[3]李建新,性别歧视与大学女毕业生就业[J],研究论丛,1999年1月。
[4]张京,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J],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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