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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经济的增长、财富的创造要取决于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对经济的保障和规制都需要公正的司法来体现,公正的司法保障财产权、保护契约和交易秩序。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缺失是损害我国司法公正、破坏经济环境的两个重要因素,为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保证司法独立、建立现代司法理念,平等保护经济活动的参与者。
【关 键 词】司法公正 经济发展 法治
一、市场经济对司法建设的要求
(一)市场经济与法治
公正的司法,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良好的市场经济制度除了需要相应的伦理机制进行约束外,还必须有一套日趋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规范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从国际学术界对法治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普遍认识来看,法治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具体原因是:第一,法律保障财产权,而安全的财产权是确保人们安心从事生产和交易的基本保障。第二,契约自由和可强制执行,是确保财产安全转移和增值的保障。第三,市场交易的法律是维持交易秩序的保证。第四,公平高效的法院系统能够保证纠纷的顺利解决。作为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对司法建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司法状况是对投资环境评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二是经济权利的保护需要司法来提供保障;第三,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但政府在调控的过程中存在权利扩张、滥用的倾向,所以,为了规范政府行为,需要执法者依法行政,而在控制政府行为的过程中,司法无疑是一个最重要的环节。
(二)投资环境与法治状况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投资环境已经成为决定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建设良好的投资环境也越来越被城市管理者所重视。一个城市的投资环境可以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两大类,硬环境一般是指较易进入人们视觉的因素,具有较强的物质性,如城市设施环境、城市气候环境、城市地理环境、城市生活环境等;软环境则是指易被人们用心理感觉的因素,具有较强的精神性,如一个城市的法治环境、诚信环境等等。
一个理性的投资者的最大目的是让有限的投资获得最大的回报,也就是利润最大化,所以市场经济主体在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当地的地价、原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交通运输状况等各种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要素,也要考虑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一个法治社会对于投资者来讲意味着其生产过程不会受到政府的任意干预、行政部门能够依法办事、吏治清明、司法公正、能够保证契约的充分履行,而这些都会间接影响到投资成本、生产成本及交易成本,最终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市场机制的稳定与发展离不开由法律所提供的普遍秩序。市场经济有别于计划经济,市场主体的多样性、市场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必须通过法治才能实现。市场经济是各种市场主体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积极参与合作的生产与交换。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这些主体之间自愿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互惠关系,从而产生了有关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契约。如果没有一种公开的和普遍适用的法律秩序及稳定、公正的实施机制,那么这些契约将不能得到法律及时、有效的保障。所以说投资环境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这个地区的法治状况,司法的公正性决定了这个地区法治环境的稳定性、可预测性。
(三)公正司法对经济权利的保障
司法公正程度与对经济权利的保障程度呈正相关。公正的司法保障人们的经济权利,而对经济权利的保障是确保人们安心从事生产和交易的基本条件,所以说对经济权利进行保障有助于经济繁荣,促进经济增长。
经济权利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条件之一,经济权利的核心和基础是财产权与经济自由,财产权是构成市场经济秩序的一大法律秩序,它是经济独立和经济自由的基础。从当前世界经济的形式来看,宪法及其他法律对财产权的有力保护加上公正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鼓励国际投资的必备条件,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任何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都会担心政府可能会强占他们的财产或者任意废除合同。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另一个基础性条件,它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从企业的进入自由、退出自由,到个人的职业自由、企业自由等等众多内容。一般情况下,经济自由度越高,经济繁荣程度和人均收入就会越高。所以,为了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需要有完善的立法和公正的司法,法院要尽可能地保障经济自由,对自由施加最小限制,在经济政策问题上保持中立立场。
(四)行政法治与经济发展
1、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在经济秩序的构建和调整过程中,需要政府运用自由裁量权,以最恰当的方式干预国家经济生活,发挥其功能,从而协调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现实社会的各种矛盾和要求,以服务于法律的目标和政府的目的。完全自由的市场制度存在一些局限:一是不能提供充分的公共物品与服务;二是国防、军队、消防等部门,必须由政府来解决;三是由自由市场所产生的贫富悬殊问题,只有依靠政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等手段才能缓解。所以,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基础设施,包括教育、技术、金融、体育、环境以及经济的社会基础设施。
2、行政自由裁量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与立法的滞后性、司法的被动性相比较,行政法具有多样性、直接性、具体性、效率性的特点。行政权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任何权力都具有扩张性、侵略性、腐蚀性,行政权力作为在国家活动中运用得最频繁、涉及面最广,对人们权利、义务影响最直接的一种权力,行政权力的扩张必然会对社会和公民的自由空间造成挤压,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给行政官员行为的“随意性”和“恣意性”带来了方便,如果不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很容易成为“脱缰的烈马”,侵害公民的权利,妨碍市场主体的正常活动,进而阻碍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正因为此,政府参与经济活动应该严格限制在前文所述的六个方面,而且需要遵守法律的约束,不应该恣意扩大其权限,否则会侵蚀市场自由的空间。
3、司法公正与依法行政
为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需要有一个公正的司法作为保障。虽行政机关在进行经济管理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错误决策,所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行政机构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具有不受民主政治直接控制的独立性,所以对行政机构实行司法监督是十分重要的,法官在控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而公众通过求助于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来使得行政机构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个公正有效的司法体制,能够保护企业和个人免受政府非法行政的干预,使企业和个人能够按照市场规律充分行使自己的经济权利,进而促进经济的活跃和增长。
二、公正司法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
1997年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认为:“一个国家如果具有稳定的政府、可预知的法律变动方式、有保障的产权以及强有力的司法体系,就会比缺乏这些制度的国家取得更大的投资和增长。”1997年,亚洲开发银行公布的一项研究分析了中国、印度、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在1960-1995年间法律改革与经济发展的情况后认为,政府实行经济法律改革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法律对促进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随着经济活动的增加,对法院的需求也在增加,人们更多地诉诸法院来解决争端,而且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制约政府的恣意行为。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自由性、契约性和开放性使得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法治条件,即存在保障财产权和执行契约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要求法律和司法活动公平地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维护和限定自由,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通过保护私人财产的交易,以及强制执行契约,保证法律对所有人的权利和财产平等保护。而法律体系所提供的可预测性,在争议解决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从而降低经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为市场经济提供一个稳定、公平的环境,进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法律的预测功能需要公正司法提供保障
对经济活动来讲,法律有预测的功能,国家法律规定了违法活动的边界,企业和个人可以在未被法律明确禁止的领域自由活动,而一旦违背法律的规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作用在于使各方都能比较准确的预测行为选择的利益和成本,从而帮助当事人作出对自己最理性的选择。
但是法律的预测功能需要公正的司法来提供保障,如果司法机关在对个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据法律,会产生一种结果,即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和遏制,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经济活动的主体无法事先比较准确地预测不同行为选择的后果,因而经济活动带有很大的变数。如食品卫生法规定了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但是一个企业在生产了这类产品之后,虽然被有关部门发现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执法过程中却并未销毁该食品,这就意味着法律的预测功能在这个案件中失败,其后果是必然会影响到其他企业的行为,导致其他企业在遇到类似事件时幻想法律能够网开一面。其直接结果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法律的权威,而间接结果是损害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的侥幸心理会阻碍企业的长远发展,进而阻碍经济的增长后劲。
三、中国地方经济发展司法环境现状分析及对策
(一)地方保护主义是损害司法公正,阻碍地方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1、地方保护主义是损害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
地方保护主义的本质是地方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本地当事人与外地当事人发生利益冲突时,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利用行政权力,帮助本地当事人谋求非法竞争优势;或者运用司法权利,枉法裁判,应当判决本地当事人败诉却判决其胜诉等等。
地方保护主义从破坏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独立性、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执行等方面影响司法公正。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现象,司法机关的人权、财权均在地方,地方行政严重地干涉了司法权。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当地的企业,尤其是盈利大户违约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司法屏蔽”,这种做法在短期内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长期来看,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不能保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得人们对于交易安全缺乏信心,同一类型纠纷的判决结果往往只是因为受理法院跟自己的地理距离的差异而大相径庭,投资者无法预期其投资收益,所以必将影响到投资环境,进而危害到当地经济的长期发展,使整个经济发展难以走上更高的层次。
2、现代司法理念的缺失,缺乏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
中国传统的封建制度抑制商品交换和流通,“重农抑商”,导致了人们商品意识淡薄,与商品经济密切相关的民事权利要求也未能得到健全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向以重刑轻民为特征,义务性、禁止性规范较多,而授权性规范极少。这种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所造成的权利意识淡薄使我们至今仍难以形成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另外,特权等级观念经过历史的沉淀形成一种顽固的力量,至今还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导致人们崇拜权力而藐视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遵守。这种观念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特权思想和特殊利益的权益保护观念,司法机关人员平等意识不强,对不同的主体区别对待,如,对不同实力的当事人,不是保护弱者而是袒护强者;对不同地域的当事人,千方百计地保护本地当事人;对不同国别的当事人,不是基于公正而是基于地方的利益需要施以偏袒,如为留住“财源”,而偏袒外方当事人;对不同性质的当事人另眼相看,存在着“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的司法观念。
(二)为促进经济发展,如何保障公正司法
1、建立现代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在实际审判过程中以先进的司法理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普通人也应该能够运用现代的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权利,最终达到一个良性运作的法治环境。建立现代司法理念一是要信仰法律,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在现代社会里,法官操作着法律机器,被当作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法官能否担当起这个重担,首要的问题是法官的职业道德、其次才是法律学问和技术的掌握程度。二是要崇尚公正的理念,公正是法永恒的和最高的价值,在当前司法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法官的公正理念能够保证其所行使的自由裁量不失公正性。
2、保障司法独立
要想实现司法独立,需要整个司法系统的改革,但在一个省内进行改革是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的,但也不是说不能有所作为。首先,当地政府可以在保障司法机关经费的前提下先解除司法机关的后顾之忧;其次,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政府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以行政权力干扰司法过程;再次,法官的任职、升迁、调转、薪金、退休、惩戒等应得到充分保障,以防止法官受到行政机关的不当控制;最后,在法院的内部管理管理方面,构建法院现代化管理模式,以审判活动为法院工作的中心,以法官为审判活动的核心,优化配置司法行政权和司法审判权,赋予法官独立、完整、彻底的审判权,在法院内部努力实现法官独立审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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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千帆.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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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玉虎.论我国经济发展的法治基础[J].现代经济探讨,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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