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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矛盾的凸显考验着政府的社会管理创新能力,而谈判式管理是一种由政府提供交流平台,就社会公众关注的利益焦点,通过沟通、协商等手段,经反复调整各自目标,最终达成双赢的管理过程,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方式之一。笔者试图从谈判理念、集体谈判制度、谈判培训等方面探索谈判式管理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谈判式管理; 谈判培训
中图分类号: C9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1)04-0066-03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and Negotiation-Based Management Exploration
ZHANG Zhi-wen
(The CPC Party School of Zhangzhou, Zhangzhou 363000, China)
Abstract: Increasing social contradictions challenge the government's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and negotiation-based management, acting as one of the effective methods of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focus on the areas that the public most concern and aims to ultimately achieve a win-win consequence through communication, negotiation, and repeated adjusted their goals under the communication platform provided by government.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give some recommendation on how to improve the negotiation-based management mechanism through negotiation conception, collective bargaining system, and negotiation training, and so on.
Key words: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negotiation-based management; negotiation training
一、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必要性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主席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作了重要讲话。胡锦涛指出,中央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目的是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着重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思路和举措,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凝聚强大力量。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矛盾凸显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结构的进一步变动,利益格局的进一步调整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的思想活动正发生着深刻变化。各种中西文化、传统与现代的社会思潮相互碰撞,既开拓了人们的视野,也引起了人们的思想混乱,容易滋生一些负面心态如急功近利、是非不分、仇富炫富、信仰缺失等,使得社会不稳定因素日益积聚且复杂多变。最直接的表现便是群体性事件的易发频发,冲击并考验着政府的社会管理创新能力。如何妥善处理好类似问题,尽可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迫切任务。正如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所指出的那样,我国现阶段“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我们要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
矛盾的产生,与一些政策、制度的不健全、不到位有一定关系,但主要与目前一些领导干部社会管理方式较为简单、传统、缺乏创新有较大的关系。传统的社会管理思维只是把公众当成一个“被管理者”的角色,只是以“家长式”的思维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等,而没有真正了解公众的真实想法,无法满足公众的真实需要,甚至有脱离群众的危险,使公众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和权责利不对等。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建党九十周年七一讲话中强调了“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指出“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
由于目前公众没有成为社会活动的主动参与者,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责任较少,所以公众主要是从个人利益出发,主张个人权利。主张个人利益本无可厚非,但是由于权责的不对等,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成为了唯一诉求,这就有可能出现越界主张利益甚至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状况。如果处理不好,就会使公众产生心理失衡,并觉得政府不够公平乃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有权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会煽动利用群众情绪,来博取自己并不合理合法的利益。这种现象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这也是群体性事件易发频发的一个根本原因。这也证明了目前的上访、调解等制度已无法满足公众的全部权益诉求,政府在动员组织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我国,人民群众一直是广泛参与社会管理的,如群防群治模式就是在实践中创造的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好经验,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就有很多志愿者参与其中、协助管理。当前如何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性作用,积极为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条件已如箭在弦,根本途径就是要扩大基层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健全群众参与机制,实现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
二、谈判式管理的创新性与可行性
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必须熟悉并掌握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依据现有的社会管理条件、资源和经验,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管理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创造性活动,其本质是在社会管理存在的基础上,依赖于各种不同思想、意见和利益诉求的相互交流和撞击,营造开放性、包容性、自由性的交流环境,积极引导相关各方全方位参与管理、决策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社会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谈判式管理是一种由政府提供交流平台,就社会公众关注的利益焦点,通过沟通、协商等手段,经反复调整各自目标,最终达成双赢的管理过程。政府通过改变传统的“人治式”管理模式,把公众当成一个平等的主体,就公众所关注的利益焦点展开平等、民主、公开的谈判,适当还权于民,充分尊重公众的“主人翁”意识和“首创”智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以达到更为理想的管理效果。谈判式管理可以畅通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渠道,增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公众了解并支持政府的各项工作,缓解干群关系紧张的局面,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是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还能对政府形成有效监督、制约,加强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利于因地制宜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不失为一种较佳的社会管理创新方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劳工组织基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提出创造协调劳动关系新机制,共同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新思想。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建立了包括集体谈判制度在内的社会伙伴、社会对话和社会合作的新机制。现在美国、俄罗斯、墨西哥、澳大利亚等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谈判司。谈判已成为组织与组织、组织与公众之间沟通、谅解和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是协调关系的基本手段。
三、谈判式管理机制的探索
(一)谈判理念的确立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谈判是人们解决各种问题的基本方式之一,英美等国仅商务谈判人员就占人口的5%以上,谈判学在西方现代管理教育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美、英、德等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大学、企业和科研机构,都把谈判学作为培养现代政治、经济、管理、外交等人才的重要课程,有的国家还成立了全国性的谈判学会。在维护社会稳定是硬任务的新形势下,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更应该高度重视谈判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人治式”管理模式只会加剧公众的反感与叛逆,增加社会不稳定的风险。而把公众当成平等交流的主体,充分尊重公众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还权于民,切实提高社会管理创新能力,在日常的社会管理中树立用谈判协调争议、解决矛盾、共创和谐的理念,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
(二)集体谈判制度的完善
集体谈判制度是促成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因此,完善集体谈判制度不仅对协调劳动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集体谈判指由具有一定谈判能力的工会代表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行使团体交涉权,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展开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此举意在最大可能地为劳动者争取正当利益。
由于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机制还不够完善。对于现行的集体谈判制度和集体合同,大多数流于形式,并未给工人带来实际利益。这就需要加强政府的监管,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提高集体谈判的效率,具体措施有:
1. 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作为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手段。工会的职能主要有协调职能,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代表员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起到平衡企业、会员双方利益关系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权职能,即积极维护职工的福利待遇、休息等合法权益,向企业党政反映、表达广大职工的意见、要求和愿望,使企业对广大职工的维护更全面,当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工会干部要坚决依法站在职工一边;监督职能,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监督集体谈判的开展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监督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程序公正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对于程序性审查的要求也会随着法制的健全而严格。
2. 加快集体谈判的立法。我国对于集体谈判的法律规范很少,只有《劳动法》中有四条直接提及集体合同,目前的集体合同主要是依据劳动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由于《集体合同规定》是由劳动部制定的,只是一个部门的行政法规,具有局限性,它主要反映劳动部的部门意志,只是规定与集体合同的行政管理有关的问题,没有涉及其他问题,对于集体合同也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仅是一个部门行政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尽管《劳动合同法》给签订集体合同赋予了一定的强制性,但企业工会中有能力进行真正集体谈判的并不多,工人明显缺少集体谈判能力和经验,而各类雇主则多年来习惯了工人逆来顺受的集体性格,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接受与工人坐下来通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我国对于集体合同和集体谈判立法是一个必然趋势。目前深圳市正对《工会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上级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进行集体谈判,不仅仅是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谈判,以此增加集体谈判的力度。修订草案还规定,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集体谈判,上级工会可对其进行公开谴责。
(三)加强谈判技能培训
培训是加强政府工作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其社会管理创新能力的关键。我国现有的关于干部培训的各项培训规划、纲要和方案大多是围绕培训工作的阶段性任务或具体项目制定的,这些阶段性和局部性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培训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现阶段,我国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谈判式管理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之一,其培训内容理应列入政府日常培训制度,政府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依托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谈判培训。谈判培训应更注重实效性,要从提高政府人员社会管理创新能力的角度出发,增强培训需求分析的客观性、培训内容的准确性、培训课程的科学性和培训方法的针对性,进一步丰富培训形式,提高受训者的参与程度和积极性,确实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谈判技能和谈判效率。
谈判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1. 谈判前的准备工作。政府谈判人员必须在谈判前尽可能多地搜集相关信息。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在社会管理与公关谈判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谁先获得准确、全面、适用、及时的信息,谁就可能获得公关谈判的胜利。准确是指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不真实的信息会把谈判决策引向歧途。全面是指信息资料的完整性、系统性和连续性,残缺不全的资料常常会导致谈判中的判断失误。适用是指所准备的信息资料要适合谈判的实际需要,切实适合谈判决策或解决问题的信息就具有适用性。及时是指信息资料的时效性,信息资料应尽可能灵敏地反映最新动态。
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多种选择方案,并从中确定一个最佳方案,作为达成谈判协议的标准。有了多种应对方案,就会留有余地。正常情况下,己方的最佳选择越可行,越切合实际,己方改变谈判结果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己方充分了解和掌握达成协议与不达成协议的各种利弊关系,进而就比较好地掌握了谈判的主动权,掌握了维护己方利益的方法,就会迫使对方在己方所希望的基础上达成谈判协议。
2. 谈判中技巧的使用。谈判人员素质的高低、谈判技巧的使用是否娴熟往往决定了一场谈判的胜败。作为一名高明的谈判者,在谈判中首先要学会倾听,学会喜怒不行于色,学会出奇制胜,通过出人意料地改变谈判方式来破坏对手的心理平衡。永远不要让对手猜出己方下一步的策略。适当的沉默可以给对手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凡事不能轻易表态,让对手摸不清己方的底线,己方就可能掌握主动。其次要从中心议题之外开始,逐步引入正题。轻松和谐的谈判气氛,能够拉近双方的距离。切入正题之后就容易找到共同的语言,化解双方的分歧或矛盾。
最后要通过己方谈判代表的举止来表现己方的信心和决心,这能够提升己方的可信度,让对手有理由接受己方的建议。如果在谈判中对方感到很满意,己方已经成功了一半,满意意味着对方的基本要求已经达到了。
3. 实现双赢谈判。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针锋相对、势不两立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在两种对立的立场中寻找到一个折衷点,以实现双赢是成功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说,最先提出这一建议的人,在让步过程中的损失也会最小。谈判最初提出的要求要高一些,给己方留出回旋的余地。在经过让步之后,己方所处的地位一定比低起点还会好得多。确定一个立场之后就要明确表示不会再让步。即使要让步,也不要单方面让步。如果己方放弃了一些东西,就必须考虑是否应该相应地再从对方那里得到一些东西,以作为回报。如果己方不这样做的话,对方或许会索要更多的优惠。如果必须敲定某项规则或者价格时,己方代表即使有权力做出最后的决定,也可以先说还需要得到上司的批准之后方可答复,为己方赢得主动。
虽然双方都在追求双赢,但不是任何问题都能达到双赢,通常当谈判陷入僵局的情况下,都是因为谈判者采取立场式的谈判方法。这时的情况只有一种:必须有一方作出一定的让步来达成协议。但这样,谈判就会变为一场意志力的较量,看谁最固执或者谁最慷慨。这时,谈判就会陷入一场持久的僵局中,不利于双方以后的进一步合作。这时候,双方就需要淡化立场,求同存异,追求利益的共同点。当然,让步的谈判并不等于是失败的谈判。在谈判中最忌讳的是随意作出不当的让步。有经验的谈判者会用对自己不重要的条件去交换对对方无所谓、但对自己却很在意的一些条件,这样的谈判才能是一个双赢的谈判。
参考文献:
[1]周永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社会管理体系[J].求是,2011,(9).
[2]〔美〕赫布・科恩.谈判天下[M].谷丹,译.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任山庆;校对:叶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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