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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权为民所赋是马克思所总结的巴黎公社的两大原则之一。100多年过去了,马克思所总结的巴黎公社的原则,正改变着世界,并成为民主法治最基本的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国家,权为民所赋原则却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纪念巴黎心社的时候,往往强调它的无产阶级专政性,却忽略了巴黎公社的民主性原则,这不但不能正确认识巴黎公社的历史意义,也必将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带来不应有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权为民所赋;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1)05-0077-08
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观的核心是什么?多年以来,一直没有受到我国理论界的重视。2010年9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秋季开学班讲话时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概括起来就是“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了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观的核心内容就是权为民所赋。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观的核心――权为民所赋原则长期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不但不合理,而且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全面认识和确立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观的核心――权为民所赋原则,不仅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能否成功的根本前提。
一、权为民所赋是马克思所总结的巴黎公社的两大原则之一
1871年,当巴黎公社的硝烟还弥漫在巴黎上空的时候,马克思就郑重地写下了巴黎公社的两大原则:“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100多年过去了,巴黎公社的原则所体现的“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巴黎公社所追求的将“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肌体”的理想,正改变着世界,在巴黎公社的祖国法国、在欧洲,在世界的许多地方,权为民所赋不但已经成了现实,公务员低薪制也越来越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趋势和潮流。
但在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所概括的巴黎公社的两大原则,却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相当长时间里,我们纪念巴黎公社的时候,往往强调了它的无产阶级专政性,却忽略了巴黎公社的民主法治性,这不但不能正确认识巴黎公社的历史意义,也必将对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不应有的负面影响。
巴黎公社是马克思在世时的无产阶级革命实践。未来的无产阶级政权究竟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通过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评价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主义对未来社会原则的设想。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高度评价,不仅是对巴黎公社本身,而且是对公社所涵蕴的社会主义原则和精神,对未来社会主义民主的当然肯定。民主是马克思早年就坚持的社会原则和理想,但资本主义民主却丝毫没有真正的民主。在早年批判普鲁士专制制度的时候,马克思就多次表达了对未来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展望:“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
必须注意,马克思所强调的这种民主所针对的恰恰是当时的所谓资本主义民主。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已经严重背离了民主,变成了寄生赘瘤的剥削阶级国家。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马克思分析了当时法国以50万人的官吏和50万人的军队所组成的庞大的国家机器,是一个“俨如密网一般缠住法国社会全身并阻塞其一切毛孔的可怕的寄生肌体”,这个靠社会供养、却吞食一切社会资源、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把社会管理和为社会服务的公共事务功能,都作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马克思举例说,从建造某一村镇的桥梁到修筑铁路、创办国立大学,“每一种共同的利益,都立即脱离社会而作为一种最高的普遍的利益来与社会相对立”,于是,“一切变革都是使这个机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摧毁。那些相继争夺统治权的政党,都把这个庞大国家建筑物的夺得视为胜利者的主要战利品。”因此,马克思的结论是: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不能简单地加以利用。
那么,应当如何对待无产阶级建立的国家政权呢?在这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同样持一种谨慎的态度。这是因为人类社会中的国家及其公共权力应当用来处理公共事务,管理社会,为社会服务。但事实上,国家一旦形成,国家权力不仅被统治阶级用来作为统治和压迫劳苦大众的工具,而且凭借它所控制的各种经济和政治资源管理社会、攫取私利,还要向社会成员收取捐税。这样一来,国家机关就成为既凌驾于社会之上又向社会吸取血脂的寄生赘瘤。“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这里所指的国家主要是剥削阶级国家,但公仆变主人同样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不可回避的挑战,是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不得不面对的严峻现实。正是在这意义上,当马克思看到巴黎公社的创举时,兴奋地强调:“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因为,巴黎公社的原则,包括了克服人民勤务员从公仆变为主人的秘密。
因此,存在仅仅72天的巴黎公社在某种意义上正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民主共和国的原型。虽然无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的不同,但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面临“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的可能。因此,为了防止国家机关扩张权力、追逐自己的利益、侵犯公民和社会的权利,在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就需要将新的国家权力纳入人民意志的可控范围。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思想,从理论上说,来源于启蒙思想家的人民主权和权力制约学说。马克思、恩格斯肯定了启蒙思想家的主权在民思想,认为不是国家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政府里,官吏要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并随时可以撤换。而为了保证人民的权力,就必须对权力实施有效的制约。“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马克思为什么要推崇巴黎公社的权为民所用和低薪制原则?就因为权力的制约。启蒙思想家的上述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其他著作中都可以找到。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对于人性的唯物主义结论,也能得出防止公仆变为主人的结论。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提出人的本质的基本概括时,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以这个观点去透视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就不能把人民公仆理想化。似乎 无产阶级革命一旦成功,那些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就会自然地成为人民的公仆。人的本质既然“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就要充分考虑到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共产党人在夺取政权后,必然会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尤其是权力的影响。因此,必须对无产阶级国家权力加以限制。此外,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最主要的理论原则之一就是主权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学说。《独立宣言》强调,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应服从人民意志,为人民幸福和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因此,当马克思强调《独立宣言》是“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时候,事实上包含着对权为民所赋原则的认同。所有这些,都能够也应当对无产阶级国家政权为什么要防止公仆变主人做出合理的解释。
正是在这样的理论前提下,马克思提出了巴黎公社的两大原则:“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成为社会的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这两个原则虽然简单,却抓住了巴黎公社也即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懂得了巴黎公社的这两个原则,就懂得了巴黎公社从而社会主义民主的意义。也就会理解为什么马克思将巴黎公社评价得如此之高: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
为什么?就在于它坚持了民主制度的核心:权为民所赋。从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诸多评价和思考看,权为民所赋是马克思最为看重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马克思在几乎所有评论巴黎公社的文件中都热情地赞颂了这一制度,并从中引出一些极为重要的思想。“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法官“也如社会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他们今后应该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必须注意,民主一直是马克思主义的理想,而资本主义的假民主真专制也一直受到马克思的批判。但直到巴黎公社确立了权为民所赋原则后,马克思所设想的民主制才有了真正的可能。因此,马克思看重巴黎公社的普选制度,就是因为巴黎工人阶级的这一首创真正实现了权为民所赋,这不仅是一个民主共和国所不可缺少的政治基础,而且对于无产阶级革命后的民主政权具有革命的意义。正是在这意义上,马克思热情地讴歌了巴黎公社的这一创举:它“代表了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由于这一方向,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公仆之为人民服务,都将成为可能:“全法国都会组织起独立工作的、自治的公社;国民军会代替常备军;大批国家寄生虫会被排除;教师会代替僧侣等级;国家法官会改换为公社的机构;国民代表的选举会不再是总揽一切大权的政府玩弄手腕的事情,而是组织起来的各公社的意志的自觉表现;国家的职务会只限于几项符合于普遍性、全国性目的的职务。这就是公社――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
权为民所赋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它是人民主权的真正确立。由于权为民所赋原则的实现,使巴黎公社追求的其他社会主义原则都得以可能。英国政治学家密尔曾论述过这种原则和其他民主权利的关系,由于权为民所赋,“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的主权的行使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以低薪制为例,“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项最大的开支,即常备军和官吏。”为什么官员能够接受低薪制?为什么低薪制能够成为一个人民政府的普遍的原则?就因为人民政权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决定官员的任免,当然也有权决定官员的收入。巴黎工人阶级没有想到,马克思概括的巴黎公社的这一措施后来实际上已经成为民主法治国家最主要的原则。“透明国际”从1995年起每年发布世界各国清廉指数的排名,一直名列前茅的北欧五国(冰岛、芬兰、丹麦、瑞典、挪威)和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三国的国家公务员都实现了低薪制。不论是邮局职员还是学校教师,不论是议会工作人员还是中央政府职员,其收入都远低于私营部门。一个邮局职员和海关官员年收入,不过20万元人民币左右。就连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委员,除了本职工作薪水外,其委员兼职津贴也十分微薄。挪威首相年收入在2000年3月以前,就一直维持在37万元人民币左右,只是在2000年以后才调升至80万而已,但同时期一个北欧航空公司的总裁,年收入却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外加种种令人咋舌称羡的福利津贴。低薪制的反腐败意义是极为明显的。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为官格言。为什么从来就做不到?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封建社会的权力不是人民给的。在人民民主条件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了保证一切权力用于人民,通过权为民所赋的形式将权力控制在人民的手里,是“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最有效的办法。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还提到巴黎公社所创造的许多制度,如废除常备军和警察,代之以人民的武装;公社领导成员由普选产生,随时可以罢免;一切公职人员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主张将城市和乡村旧的集权政府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政府;宣布教会与国家分离,实行人人都能享受的免费教育,等等。所有这些制度对无产阶级政党都有强烈的启示意义。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以后,作为执政党,应当如何对待国家和国家机关?由于缺乏现成的经验,巴黎公社72天所提供的经验虽然极为有限,但却弥足珍贵。但这些制度和措施不是并列的。它们都这样那样地与权为民所赋相联系,甚至以后者为前提。比如,巴黎公社的监督制度,马克思感叹巴黎公社“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为什么刚刚诞生的人民的监督制度有如此的力量?我们经常讲监督,但又常常感叹监督苍白无力。什么原因?其实就在于权为民所赋之中。而这一点,巴黎公社却已经解决了。这些勤务员之所以能经常“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就因为巴黎公社通过权为民所赋原则,建立了可以随时“罢免的勤务员”制度,从而永远消除了那些“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的现象。由于这个原因,马克思深刻地提出:“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就是它的工作。它所采取的某些措施,只能表明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
权为民所赋也是共产党人始终不渝的政治理念。毛泽东在建国后曾经指出:“我们的权力是谁给 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我们代表了无产阶级,代表了人民群众,打倒了人民的敌人,人民就拥护我们。”所以,“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革命人民群众。旧改革开放以来,新一代国家领导人也从不同的方面强调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原则。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说到底是人民赋予的。”温家宝总理也强调。我们要不断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建设。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去年10月,在中央党校的开学典礼上,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前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来源和基础,后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性质和归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唯一宗旨,也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同资产阶级权力观的根本区别。因此,正确认识权为民所赋所内涵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和精神,全面贯彻权为民所赋,促进权为民所赋,是全面有效地解决落实权为民所用的基本和真实的前提。
二、权为民所赋决定了权力的行使
权为民所赋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政治意义。它决定了权力的主体、对象、动力、方式等诸多问题。首先,从权为民的主体看,“权为民所赋”决定了由谁为人民服务的问题。相当长时间里,我们对为人民服务的主体概念是模糊的、不准确的。有一段时间,我国“工农商学兵”,几乎人人都要为人民服务。工人做工为人民服务,农民种地为人民服务,菜农种菜为人民服务,医生看病为人民服务……,当人人都要为人民服务后,最应当也最必须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权力,却恰恰被淡化了,甚至被忘记了。其实,为人民服务,是针对权为民所赋的国家权力的要求。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故一切国家机关及其权力,不但都内在地具有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要求,而且都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和法律义务。对国家权力来说,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内涵着道德和政治法律的双重义务。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信任,当然应当为人民服务,这是道德责任。但道德责任不具有强制性。故在道德责任之外,国家权力之为人民服务又是一种政治和法律责任。对于不能为人民服务的权力的行使者,人民有权要它交出权力。对于利用权力谋私的权力行使者,人民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的用处通常是限制政府绝对权力。显然,为人民服务的主体是特指的,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主体。比如菜农卖菜,我们不能因为他提供的菜农药超标,就指责或追究他不为人民服务;同样,市场经济中的经营者,我们不能因它他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而指责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诚然,市场经济中的每一个公民都应当讲道德,都应当有为社会、为他人提供优质服务的诚信,我们的社会甚至可以要求市民多提供无偿服务,但这都不能理解为是为人民服务。因为普通公民没有“权为民所赋”的政治和道德前提,公民之间只能适用倡导性的道德或者教育感化,不能用政治或法律来强制公民为人民服务。
另一方面,人民民主政府的权力本来是为人民服务的主体,但当为人民服务被泛化、人人都成为为人民服务的主体后,各种政府权力却无形之中成了为人民服务的受体,为人民服务的对象反而成了政府,似乎全国人民都在为政府为公权服务。这不但不合理也减弱了政府、公权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权为民所赋,从公权力的角度说,权力的行使者是为人民服务的主体。而且也只有权力的行使者才是为人民服务的主体。人民是赋予权力的主体。根据罗梭的人民主权论,人民在将主权的一部分让渡出去后,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通过公权行使者的为人民服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民赋予政府权力就是为了接受政府的服务从而享受主人的待遇。这种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就是为人民服务主体和受体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政治基础就是权为民所赋。诚然,人民民主条件下权力的行使者为人民服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行使者应当懂得行使这种权力的道德意义。但从政治学和法律的角度看,人民民主条件下权力的行使者为人民服务更是一种政治和法律责任。这是他们获得权力、行使权力的政治和法律前提。为此,促进权力的行使者为人民服务不能仅靠一般地宣传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而是要建立起广泛的受到制约和监督的人民主权机制,使权力的行使者只能为人民服务,想不为人民服务也不行。在这个问题上,要将人民群众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和为人民服务区分开来。我们说为人民服务的主体是权力的行使者,是指为人民服务具有道德的定向性和政治法律的义务性,并不是说人民群众不应当有助人为乐的风尚。我们的社会当然要弘扬助人为乐、无私贡献的精神文明,但这与权力的行使者为人民服务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相提并论,更不能混为一谈。比如刚刚过去的雷锋纪念日,国家号召人人学雷锋,殊不知雷锋作为一个战士,他为人民服务与权力行使者为人民服务有着相同的义务,却和人民群众有着不同的意义。
其次,“权为民所赋”真正解决了公权服务的对象问题。所谓真正解决,就是它不仅仅是一种观念,而是一种制度,是一种必须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和法治机制。理论和实践证明,公权为人民服务仅靠道德是不够的。在我国,为人民服务这个耳熟能详的口号已经讲了半个多世纪,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感染力越来越弱。有些官员台上为人民,台下为自己。“谁送礼不清楚,谁没送清楚;谁干的好不清楚,该提拔谁清楚”,最近曝光的广东清远盐业局人事窝案,45人的单位里,领导干部的人数达到28人,而其中15人处于复杂的裙带关系中,被网民称为“史上最牛裙带公司”,整个就是权力为自己、为家人或自己的小集团服务。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权力为人民服务的内在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而只是一般地把为人民服务作为一种道德或政治要求。事实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没有政治制度和法治机制约束的道德和政治要求是无力的甚至是苍白的。而“权为民所赋”则不同,“权为民所赋”就是这样一种机制,它既是政治制度又是法治机制。从政治制度看,它是保障人民主权的政治安排,因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从法治机制看,这一授权机制决定了权力运行的方向和目的,如果权力不为人民服务,权力主体不具有合法性,人民就有权收回权力。人民权利和人民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因为,在人民民主条件下,“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和“原始权威”。因此,“权为民所赋”在权力和为人民服务之间内在地形成了一种后者必须为人民服务,不得不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机制和力量,真正确立了权力为之服务的对象:人民。任何公权都必须服从和遵循这一机制,任何破坏这一机制的做法都会受到抵制。
与此相一致,“权为民所赋”也解决了人民民主国家的权力为什么要为人民服务或为人民服务动力的问题。任何一种社会行为都有其动力,没有动力的社会行为不但不合理也难以持久。市场经济中,企业之所以生产优质的产品,是因为只有优质的产品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而如果假冒伪劣的产品也能 实现赢利的目的,就会鼓励假冒伪劣品充斥于市场。一个学生之所以发愤用功,是未来的希望构成了他的动力。一个军人之所以奋勇杀敌,是因为他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或建功立业的动力。同样,权力之为人民服务也需要动力。人民本身不是权力的动力,只有当人民成为权力的授予者时,为人民服务才会成为动力。政治学的常识告诉我们,权力只对权力的授予者服务。谁给我权力,我就为谁服务。谁给我多大的权力,我就为谁提供多大的服务。我们社会中“不跑不送,停职留用;只跑不送,原职不动;既跑又送,破格提升”的现象就是根源于此。因此,为人民服务是否可能,关键的问题不是执权者是否有爱民之心,而在于权力是否由人民授予。只有当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时候,权力才能为人民服务,而且只能为人民服务,不为人民服务还不行。
诚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道德和历史使命感也能成为动力。历史上不乏这样的例子,儒家道德的核心之一就是劝告统治者爱民行仁政。《周礼》所记述的孔子过泰山侧的故事,是对统治者滥用权力的警告。北京北海有一处帝王的休息处,内有一对联:“惟以一人治天下,岂以天下奉一人”,横批是“勤政亲贤”,显示了古代皇帝的道德使命感。但中国封建社会的仁者爱人等等价值追求始终只停留在道德的层面,这就决定了封建统治者的所谓仁政从来都是不可靠的,甚至是虚假的。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一直把为人民服务视为生命般的存在和伟大的历史使命,共产党人有充分的理由为人民服务。但在社会主义国家,仅仅如此来理解官员为人民服务的动力,或仅仅把为人民服务的动力归结于共产党人伟大的历史使命感是不够的,也很难与封建统治者的仁者爱人区别开来。看一下我们的社会,虽然先进模范人物不断涌现,我国政府在为人民服务的道德素养方面也投下大量的人力物力,但为人民服务的现状不但不令人满意,甚至在不少方面不得不令人深深担忧。比如,改革开放30多年,公款吃喝越演越烈,现在似乎已经“合理化”了,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用车,每年花去的公款达一万亿。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群众对这些挥霍公款的现象还表现出某种不满和愤怒,则今天人们所能做的就是想尽办法挤进有权挥霍公款的队伍,公务员考成为中国第一考就是如此热起来的。更为严峻的是,不少地方的政府大楼越造越豪华,某地一个县级市政府大楼的造价甚至超过了美国白宫。而另一方面,中国社会最需要的社会保障却至今进展缓慢,医疗、教育、诉讼至今还像三把刀悬在每个老百姓的头上,而当代世界一些比我们发展晚的国家如印度、越南、韩国都实现了全民医保。造成所有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就在于我们忽略了权为民所赋,未在制度上使为人民服务成为官员行使权力的动力。
最后,“权为民所赋”还解决了怎么为人民服务的问题。“权为民所赋”,就是根据人民群众所赋的权力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前提是权为民所赋,只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才能为人民服务。权力不是人民所授予,再强调为人民服务,也难以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故提升公权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一个重要的考量就是要真正解决权为民所赋的问题,使我们的权力真正体现出人民授予的性质。前河南书记张春贤曾说过“还权于民”,所强调的就是我们权力中人民授予的含金量和性质。同时,权为民所赋包含了人民群众决定权力的去留,对于权力的运作具有根本和决定的意义。为人民服务固然是民主社会的一个标志,但如果没有权为民所赋包含的人民群众决定权力去留的政治和法律意义,则为人民服务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正因为权为民所赋包含了人民群众决定权力去留的性质和力量,故权力要想成为权力,就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甚至出现了想不为人民也不行的机制。反过来,如果人民群众不能决定权力的去留,则人民主权和为人民服务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此外,解决官员腐败,发挥人民群众监督权力的作用,从根本上说,也在于权为民所赋。监督之是否可能不在于被监督者是否愿意,而在于监督者有没有监督的力量。因此,只有当人民群众处于“权为民所赋”的政治地位的时候,监督才能获得巨大的优越地位,才能真正发挥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无处不在的眼睛”(马克思语)的强大作用。
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还要求根据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形式和大小为人民服务。人民赋予的权力多种多样,但每一种权力都具有权为民所赋的性质,故都必须为人民服务。但各种权力为人民服务的形式和途径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化。有些权力直接具有服务人民的属性,比如,行政权为人民服务,具有直接性,即通过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司法权为人民服务则具有一定意义上的间接性,司法的灵魂是公正,故司法为人民服务必须与公平正义相联系,或通过司法公正实现,司法越公正就越能为人民服务。反过来,不讲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同样,立法权为人民服务也具有间接性。立法所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但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立法行为也有一个为人民服务的问题,这就要求遵循立法民主化的原则。我国人大还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故我国人大代表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反映民意,也是权力机关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方式。
最后,权为民所赋,还决定了权力的大小及其使用,决定了一切权力的使用者必须尊重权力、敬畏权力。权力再大,也来源于民,必须受到人民的约束,不得为所欲为,也不可能为所欲为。权力再小,也是人民的授权,不得马虎不作为,更不得放弃。因为来源于人民的权力,包含着人民的寄托和希望。“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他们必须完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这种寄托和希望在权为民所赋和权力的使用之间,形成了一种不言而喻的内在的责任机制。正是这种责任机制,决定了“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由此,权力的使用者必然对权力有一种敬畏感。一切权力的使用者都必须尊重权力、敬畏权力。因为,尊重权力是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庄严授权,是一份信任和责任;敬畏权力是因为权力的大小均受制于人民,受到人民的约束,不得有所逾越。不仅如此,对权力的敬畏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责任和个人品质,也不是想敬畏就敬畏,想不敬畏就可以不敬畏。对权力的敬畏源于权为民所赋所产生的人民群众“无处不在的眼睛”,使权力具有了政治和法律的双重义务。任何对权力的不尊重都会产生相应的后果,而对权力的逾越必然会受到政治和法律的追究,对权力的敬畏就源于此。
三、简单的结论
权为民所赋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观的核心,也是近代以来民主法治的基本标志。民主法治国家为什么要坚持权为民所赋原则?就是因为“国家的建立对社会来说是必要的,但它同时也代表着一种威胁”,因此,权力是“必要的,但也是高度危险的”。为了防范权力的滥用,必须坚持民主,并把最重要的权力掌握在人民的手中。150年前的美国宪法之父杰弗逊说得好:“就我所知,社会的最后决定权只有交给人民自己来掌握,此外,别无更安全的寄托。如果我们认为人民见识不足,判断不周,不能执行他们的权力,补救的办法不是把权力从他们手中取走,而是通过教育,让他们善于判断。”。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但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本性没有变。权为民所赋既是人民主权、人民民主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主权、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约束和制约权力最主要的方式和最终的力量。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停止或中止权为民所赋。所谓人民素质不好,社会经济条件不发达等从来不构成权为民所赋的障碍,也根本不会成为障碍。“民主制度假如说有什么缺陷的话,那都是可以治疗的,但治疗的方法不是采取某种相反制度中的一些因素,而是发扬更多的民主。”。反过来,如果理论上承认民主,但实践中又以人民群众文化素质、民主素质不够而反对实施民主,民主就会成为有名无实的东西。马克思早就说过:“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从这意义上说,权为民所赋是民主的试金石,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核心。有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程度,都能从权为民所赋予得到体现。而坚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必须从权为民所赋始。否则,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就会走样。
(责任编辑:谢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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