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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谐发展的民族音乐文化即是在人类一体前提下兼顾人类性、民族性、个体性多样发展的音乐文化。中国当代民族音乐文化思潮与实践表明,对其和谐发展进行辩证系统的思考是必要的。这是涉及中国民族音乐文化将在21世纪“世界历史性”时代怎样多重、多样一体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
【关键词】:民族音乐;人类性;民族性;个体性;和谐发展
中图分类号:J6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11)05-0086-06
和谐有温和、谦和、和缓、和顺与比例合度、调和之意。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也认为和谐是最重要的一种数的规定性,灵魂是一种和谐。净化灵魂的手段是音乐和哲学。现今世界各民族音乐文化呈现多重、多元一体样态,而多样之间的差别是客观的,反差张力之间的“冲突”发生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而且只有在这种多样冲突与一体和谐的交汇中,才能发生富有张力的竞争与协同,才能在“发展进步”中去除“杂音”,调整位置,最终达到新的整一的和谐。民族音乐文化发展的落脚点才可能归结到发展与和谐的追求上来,并最终确立以人类普遍性为根,以民族文化多重多样的发展为“枝繁叶茂”之道路。各民族文化通过交融互补,不断突破狭隘,超越自身局限走向世界,在新的高度与层次上构建新的特色存在。在此过程中超越与重构不断拓宽了跨文化交流的领域,并引进文化新元素,丰富了生命内容,平和了心态,净化了灵魂,这对民族音乐文化的存在提出了多方面的挑战。人类性超越民族性,这是共性,但艺术的人类性同样包含民族性、地域性,这是艺术的多样性、特殊性。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文化艺术只有在交流与发展中积极吸纳他民族艺术精华,不断发展、弘扬本民族优秀艺术,才能使各民族音乐文化具有真正的民族性。当代民族音乐文化应当更加自觉地、以“世界历史性存在”为整一性追求,涵超民族文化的有限性,作为自身存在的时代性宏观参照,努力去创造一体多样的、和谐的、不断进步的民族音乐文化艺术形态,贡献给全人类。
一、民族音乐文化的个性与和谐
共性寓于个体性之中,人类性寓于民族性之中,民族性寓于每一个个体性之中。民族音乐文化的个性即民族音乐艺术家个人的内在思维哲理投射于外化的情感气质,灌注于风格技法并溶铸于具体艺术形态之具体审美意象的创造过程之中。这一过程凝聚着民族音乐艺术家个体性思维情感、道德意识的全部精神能量。
每一位民族音乐艺术家都生活于历史之中,他们的精神世界都必然内蕴类与族的内涵,民族音乐艺术家的精神世界实际上是人类性、民族性、个体性之辩证统一。由于现实的、鲜活的精神,存在于民族音乐艺术家的精神结构――心灵之中,而民族音乐文化审美的“蕴涵与超越”规律,在生命与自然、社会的稳定相处中求变、呈新,这就决定了类族之性必须是在个体性、个别中之寓存,而映射于具体中之艺术家的个体性,也必须有机地融涵于人类的整一性与族群、地域文化的局限性之中。而艺术一体和谐多样共存则是以各民族艺术审美心理、趣味、观念、理想的艺术作品以及在体验其“情绪情感”的真善美过程中而存在的。
民族音乐艺术家足够数量的“这一个”之集合,透现出他的民族音乐文化风格,“风格即人”这句格言正是以个体性、民族性、人类性关系的悟语中,道出了民族音乐文化哲学的真谛。民族音乐文化的个体性之所以为民族音乐文化的灵魂,在于它实际是民族音乐艺术家“本质力量”的“个、族、类”性和谐统一的现实的“对象化”存在。因此,又可以说是“人即风格”。中国古代《乐记》的“大乐与天同和”则说的是在更为广阔的天人合一思维中,将自然宇宙之性引进民族音乐文化哲学论域。如果可以把“大乐”理解为伟大民族音乐文化艺术形态之总集,那么“同和”就是自然宇宙与“天地”之间的人的人类性、民族性、个体性在无数“这一个”艺术形态中的和比例的“差别性”、“多样性”的整一与和谐之存在方式。
与自然历史、社会历史一体同步,能够推动历史前进,并在历史前进中不断地改变个体性形态,保留自身的合理内核的民族音乐文化可以称之为和谐的;能够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同时又保留本真的特征基因的称之为和谐。他们不变的是和而不同、平衡有序的和谐追求,即本质;变化的是形态、形式,即和谐与协调是相对的、动态的,在音音之点线运行平衡中求变化,执两端居其中。再经历史实践的检验,使得传存下来的、综合了无数次审美经验的积淀,成为人类共有内核;在历史的适应、发展中平衡,不断改变其形态并协调发展的民族音乐文化成为和谐的、具有生命力的;并在历史长期演变中逐渐积淀而成的欣赏习惯和审美趣味,则是前代人的音乐艺术实践与后代人实践的结果,所以民族音乐文化是否和谐的检验标准是历史实践。
和谐包含协调之意。和而不同,协之有调。“和谐也并不是无条无理,而是统一和谐的有序。可以说,有序是和谐的,和谐是有序的;有序是和谐的本身,和谐是有序的体现。”中华民族音乐文化体现出的一体性、统一性、有序性,谓之不易;历朝、历代统一方式的不同,地域文化不同,在民族音乐文化历史的前进、发展中继承、适应、创新之不同,体现出多元性,谓之变易;和谐发展的民族音乐文化体现在传存性、生长性、变易性、适应性、长久性等方面,始终贯穿于自我的创造性与继承性有机结合的历史形成、发展之中,并显示出农业社会的简单、缓慢的发展变化过程,体现出多元一体性,谓之简易。
传统文化在历史时空中展延,是稳定的文化生命结构系统。而艺术是人类生活的有机部分,是传统文化“长河”中精神美的理想风帆。个人、民族的喜怒哀乐需要与历史的发展有着天然的一致性、合理性,其适应着、进取着、超越着。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痛苦、欢乐、反抗心声的民间音乐,就是对旧的不和谐的抗争、超越。如维吾尔木卡姆音乐中表现出的适应、把握自然和超越生存之苦的浪漫主义精神,高扬的人类精神,就是美的追求与音响审美物象的和谐。
“喜怒哀乐悲苦愁”是人类生活的常态,而音乐艺术中的“痛苦”则是现实折射,也是和谐追求的前状。她是对社会历史之“恶”的反映,是事物两极运动、斗争没有达到谐和、平衡的一种状态。“痛苦”包括人自身的、社会的与自然之“苦”,与自然的斗争,任何的自然之“痛苦”与欢乐都是在社会背景下发生的,她必然交织着社会的因素。如陕北民歌《三月的太阳》(脚夫调)所唱出的劳动人民的痛苦。但是劳动人民的痛苦在艺术中一般都不是消极的,都蕴涵着豪迈之气,反映着对社会“痛苦”的超越,对自然之苦的适应,对道德、理想、幸福的渴望。
音乐艺术中“欢乐”是和谐的现实状态。她是对“痛苦”解脱及对社会历史之“恶”在精神世界中斗争成功、胜利的和谐欢乐与喜悦。除了上述所指的“欢乐”,人民还有与自然和谐相系 的欢喜:对生命的自我复制;对劳动丰收和谐生态的喜悦;对节日如“社火”、仪式、春节等对个人、群体、社会和谐力量的自我赞赏、肯定和欢庆等。
音乐艺术中的“怒”是指向腐朽、反动、没落的现实关系。“终有一天,“怒火”将摧毁现实的不和谐,以新的结构、新元素改变、扭转历史乾坤,实现对旧的更新、涵超,成为新和平――和谐的支柱;音乐艺术中的“哀”是精神情感和谐运动的悠缓、徐徐的情绪状态,她是对生态和谐中自己力量的局限性的倾吐,她不是在直接地批判,而是一种诉说。包括对亲人死亡造成的哀、对社会的不满、爱情的失落、生活的苦难、怒而未实现的情绪,长久的苦衷、苦难就变成为生活中的宣泄对象。在音乐的渐变发展中求得心灵的平衡,达到尽善尽美,将现实中不能彻底改变的关系,在精神世界中趋向和谐。
艺术中不谐和的假恶丑作为真善美和谐统一的对立面客观上已经成为音乐艺术内涵的一个辩证结构的有机对立面。在艺术中人类在追求和谐,直至上升至精神之乐的境界是因为现实存在着混乱、扭曲、无序的不和谐。这主要是受统治者生活方式、思想情感、伦理、教化、意识形态的渗透,而在“活”的民族民间音乐中也存在着不和谐的东西。因为统治者同样也是大众的一分子,在不同程度上也受人民喜怒哀乐、美丑判断的影响,反之亦然,客观情况应当是好坏相涵,但主流不同。
和谐、优秀的民族民间音乐则应当是传统留存下来并确实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中有机的组成。应当说,流传于民间的音乐肯定与自然、社会生态形式规律和谐共生。要重视“活”在民间生态中的的各种体裁、题材的多类、多样音乐。例如民歌、说唱、戏曲、歌舞、器乐音乐。节日里多种音乐事项及宗教的和婚丧嫁娶等多种的民俗音乐活动,例如西北各地的“花儿会”、哈萨克族的“阿肯弹唱会”等。他们承载着艺术对现实生存的修补、美化功能以及与自然、社会、人类心灵的沟通“中介”功能。
二、民族音乐文化的传存机制
发扬、传播、光大优秀的民族音乐文化,则必须对现存活的民族民间音乐文化保存、分类、研究。保存则是首要的任务。保存,就是保留此前历史所创造的一切“此一时”生态和谐自在的音乐文化。要保存就必需收集、整理存在于口头传唱的或录音等方式流传、记载的一切体裁、题材的音乐;分类,就是按照地区、民族、形式、内容等详细分门别类整理、区别收集来的民族音乐中的精华与糟粕部分,分清好坏以便研究;研究,就是研究收集、整理以往成果的和谐、噪音规律,确认名实,分清真伪。
民族民间音乐与历史同步、和谐发展,以不同的方式转化为历史的创造性力量。因此,活在人民群众中的民族民间音乐大部分是健康、和谐、进步的。民族性,即与人类相关的民族性。民族,是历史的范畴。在民族形成以后、消亡之前,任何人都必然要带上他所居于其中的“共同体”之民族性。人的社会历史生活,制约着民族的存在;民族的历史存在,亦作用于人的社会历史生活。科学的法则告诉我们,差异是客观存在,只要存在着差异,就会形成个性。事物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看起来一点似乎无足轻重的差异,却可以宣告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品种的诞生,自然界如此,音乐也是如此。因此,所谓民族性,乃是指地域、语言文字、经济文化、风俗习惯、心理素质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而形成的“共同体”之相对稳定、和谐的代代相传的行为生活方式、思维建构方式、道德伦理方式、情感渲泄方式之系统性总体规范。这规范既有物质性又有精神性,在实践中二者呈现出和谐的辩证同一性。作为总体规范而存在的民族性,在一定的历史时间尺度内,延绵传递,在相对确定的地理边界中,它显示着不易更变的可重复操作的周期和谐性和文化多元差异中的统一性,在文化一体中显出多层次差异性。
民族音乐的美从根源还是从现实存在上都是客观性的,一定是自然环境美与现实社会美的对映、融涵反映。离开一定的物质环境与文化环境,就没有它的存在特性。艺术源于物质功利性,在审美中实现精神的目的性。自然环境只有与人类生活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才可能是美的。如太阳与月亮给人类以光明、温暖的明暗空间,对于人类有用、有利、有益,它的自然属性具有真善性质;大地是人类生息繁衍的环境家园,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用、有利、有益,依附于大地生态的山川、草木、田野、动物具有审美性质。而民族音乐艺术的特色美必须经民族的艺术家与环境对象性共鸣、同构的立美激情、审美判断后的诗化劳动才可能存在于审美意象与客观物态化融涵之中,并通过一定形式的物质载体、媒介转化为美的形式的画布、颜料、形体、声音对应物而存在。如民族音乐一经艺人奏(唱)出来,其声音的美必然是客观的存在。就是使用最少客观物质的音乐声波,一经物态化便是客观的,并携带着一定的限制性的地域特征、民族文化、表达习惯、语言声腔等信息。但是她根本的价值恰恰是通过唱(奏)者的审美心理、趣味、观念、理想身心中介立美、审美劳动,将主体美的理性追求,化作可感的幻想世界,并涵化在一定客观物质材料的形式中。同时,也要看到域性环境物质材料的特殊性对于音乐发声之器的质材,声音音色、音质的影响,这也是此一地域民族音乐的物质性组成。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交往的全球化,社会文明在物质经济生活层面的民族性差异虽依然存在,但总的趋势是在日趋缩小,在当代,各民族物质文明之趋向,主要受惠于科学之伟力。然而,社会文明在民族音乐文化生活层面的民族性差异,虽有一定的缩小迹象,但总的趋势却是各民族之间相互交流与吸收中标新立异、推陈出新、强化特色、争奇斗艳、热烈地表现各自民族音乐文化的独特魅力。某些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民族性在渐弱下去,而仍与时代相和谐而富有生命力的民族性则高扬、发展、兴旺。之所以如此,与人类民族音乐文化审美的历史进化规律密切相关。每个民族,都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必然受到历史时空的局限、语言思维的局限,也必然要在历史的局限中寻求情感、意念、理想、信仰的最佳表现方式,并努力使之尽善尽美,因此就逐渐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规范。各民族在历史时空中不断地复制自我“文化基因”,并在复制中吸纳新的生命元素,创造出“涵超的自我”,使不同民族音乐文化文明的传承规律有了相互之间难以替代的特殊性,而稳定的文化传存机制与民族音乐文化的技法风格也应运而生。这也就是传统之形成重要原因与大体内涵。
总之,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应当是在历史的代代传承中基本稳定,是“共同体,审美所必需的,与生理、心理、自然宇宙有机对应的,具有长久性的魅力的和谐意象复制范式。以上所说的“复”、“复制”、“复制范式”并非一成不变、毫无发展的机械再生,而是在绝对的变化中相对不变的东西。它们是“变易”中的“不易”与“简易”中的变易。就当代而言,民族音乐文化在有限性中、合比例中的和谐发展,依旧是各民 族相互比较、交流、竞争、融合的富有生机的民族音乐文化进化动力。“而这也只有在比例中才能求得变化,在变化中才能求得均衡,在均衡中才能求得稳定,在稳定中才能求得统一,在统一中才能求得美妙动人的色彩。”因此,以富有成效的措施于多样一体,协调、和谐发展优秀的民族文化,民族音乐文化就不仅具有振兴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意义,同时也具有激励其他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国际主义意义。
三、民族音乐文化的和谐与发展
人类物质文明的历史是艺术诞生的前提与根源。而艺术美的和谐、有序、自由本质是决定事物的形式规律是否具有审美性质,是否最终成为审美对象的根本原因。音乐美的本质与根源是如何在时间中展现真善理想追求的主客合一美的形式与内容,以及主体对审美对象、性质的本质属性追求与音乐唱、奏的过程情感价值选择的物象刻画。探究美的对象、性质、本质中普遍性、必然性的根源,才能解释音乐音响形式规律何以具有审美性质,何以成为审美对象。
音乐中,“这一个”“族、类”音乐家心与肢体面对乐器与音响对象,达到美的内在的尺度、“美的规律”的和谐统一。要使一般音响为具有个性特征美的音响为人的审美对象,满足人的审美需要、目的的对象,就有一个怎样去控制、把握对象形式、结构,又必然涉及人的审美需要、目的,人的审美尺度问题。主体艺术实践创造美的音响形式,一是要根据立美抒发需要进行,需要总是被理性意识到的,成为目的,可以说是依据目的进行的。目的表现为现实性要求,外化理念,在个性化的艺术中建造一个客观性和实现追求与渴望的世界。
尺度也指标准。人有自己内在的尺度、标准,当然不是物种本能、习性,而是历史形成的“动作图式”、智力结构,与器乐化动作及由内而外的审美目的音响构成内外呼应的音乐整体,在时间中展现着立美目的。尺度应属主体个人,但是这个尺度有来自于类的尺度,也来自客观事物规律的尺度,也就是事物的自然与社会客观性。现实人的文化实体尺度也就是人的实用与合美规律的理性与感性的尺度。人类普遍的尺度就是人的文明共性的不断上升进步的尺度、规律、标准。统一于主客审美尺度的和谐标准则是适应与调整的结果,其在音乐音响与内在尺度间对立而求得平衡、和谐、统一。在音乐中,主体通过以乐器为物质手段的实践的中介,把形式、结构、音响、情感的立美、审美尺度运用到“音心对映”形式的互映、联系、结构上去。
就音乐立美主体看,音乐的内在立美、审美尺度应是体现美的目的的尺度,就作品到音乐音响客体看,外在的音响形式存在表现美的规律与形式的过程。因此,主体内在尺度和音响形式建构的统一,乃是主体目的和音乐审美音响规律统一的体现。所以,立美、审美尺度合形式、目的、规律的统一才是音乐美的规律的全部内容与含义。美是一种肯定性的价值形式,或为在理想限定中的尺度与形式统一的自由形式。美在于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亦是真和善的统一。这是一种理想与内在肯定性的价值,是由主体尺度与自然形式统一构成由音乐个人化形式表现出来,在类、族背景中的个人化的合于尺度的音响具体形式,也是合美的本质、目的、规律、价值的内容展不。
和谐发展的本质应当是多样一体涵超、创造、发展,而不仅仅是保存、保守与继承。民族音乐文化的多元一体性,国家间民族艺术的融会贯通,与民族艺术家的人类一体性相关。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写道:“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民族音乐艺术家,正是马克思所说的按照美的规律,创造民族音乐文化的“对象世界”的人。在这个意中有象、象中有意、意化为象、象化为意的“表达与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民族音乐艺术家“才真正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而“类存在物”的属性就是类的特性。
民族音乐美的本质融涵人类普遍性并映照具体民族生活的感性和谐。民族的音乐首先是美化生活,承担一定的现实功用目的;同时,在充满喜怒哀乐悲苦愁情感审美价值的音乐形式中,从族群间的有限连接到意义的无限,有序自由地抒发着个体、族群对普遍规律与自我和谐自由追求的感受、理解、想象与体验,在有限物材的感性声音中展现具体的感性形象,在形式和内容高度统一中携带着意义、情感、价值内容与声音点线、明暗、声韵和谐相融。此时美的声音则表现着精神超越之存在的无限自由的意味与理想。
马克思认为:“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人的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在实践中表现为两种状态。一种是社会物质文明的生产与消费;另一种是社会精神文明的生产与消费。民族音乐文化的创造与鉴赏,就是社会精神文明与消费的一种方式。在古今中外无数优秀的民族音乐文化艺术形态中,各具特色的审美意象,无不蕴涵、映射着人的“合目的合规律的自由的自觉的人类性”。如中国民族音乐文化所反映出来的,人与天地之间的和谐统一、泛音丰富、和比例的生动平衡之气韵,人对花鸟虫鱼山河湖海自由运动的钦慕,人对坚韧不拔、惩恶扬善之英雄壮举的崇敬;又如西方民族音乐文化所反映出来的人对优美健全肌体的爱恋亲近,对神明的虔诚信仰;以及东西方民族音乐文化中普遍存在的对自然美好之爱情的追求向往,对人类未来幸福自由欢乐的理想社会的由衷渴望……作为“普遍性而存在的这一切,都是民族音乐文化所内涵之人类性。这些反映了人的本质即“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属于历史进步范畴的意象审美信息,相对地突破了历史时空的封闭和属限,而成为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正是人类性的审美对象化,才能使某一民族的优秀音乐文化被其他民族所拥有(吸收、鉴赏);同时,也才使所有民族的优秀民族音乐文化可能被某一民族所拥有。也正是那些以不同题材、内容、形式、风格、气质而体现的人的一体性艺术形态之存在,才使各民族音乐文化之间的多样和谐交流、融合、协同、发展成为可能与现实。
揭示民族音乐文化在社会历史中客观存在的具体而普遍的人类性,并不意味着肯定抽象的非历史的人性之存在,更不意味着否定人与民族音乐文化的民族性与个体性。“揭示艺术在社会历史中客观存在的人的具体普遍的类性,并不意味着肯定抽象的非历史人性之存在,更不意味着否定人与艺术的族性与个性。艺术的类性,乃是各民族艺术之族性个性之诸多交叉圆圈之叠合域、审美意象之共识区、人类理想与进步的大方向。历史发展与类进化的客观规律,使人的类性的“叠合域”、“共识区”、“大方向”,成为各个民族不约而同、不期而遇的必然归宿。
民族音乐文化和谐发展的本质应当是多样创造、发展、“涵超”,最终达到最大化的整一和谐,而不仅仅是保存、保守与继承。“如果可以把‘大乐’理解为伟大艺术作品之总集,那么‘同和’就是自然宇宙与‘天地’之间的类性、族性、个性在无数‘这一个’作品中的‘同一’、‘和谐’之存在方式。”构建多样和谐发展,是当代人类的共同理想。和谐发展的关键是承认差别的文化存在价值,避免狭隘的民族主义者的声音,多样文化发展之间既有价值一致的一面,也有价值差别甚至是价值冲突的一面。又要在共性的前提下提升国际性的、民族音乐文化间多元平等、秩序统一、一体公正的和谐发展、繁荣的历史文明水平,在发展、交流中和谐平衡、协调、涵超重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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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鸣,远方,艺术的类、族、个性[J],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6(51):5-8.
(责任编辑 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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