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中华民国法学会是民国时期最大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曾对中国法制近代化和法学近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该会出版的会刊《中华法学杂志》代表了当时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但到目前为止,关于这个学会的研究尚属空白。文章以此为研究对象,描摹其发展历程、学术活动、领导群体等,以期全面反映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全貌。
【关键词】:中华民国法学会; 中华法学杂志;居正; 三民主义法学
中图分类号:DF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1)05-0102-06
中华民国法学会是近代法学领域发展最成熟、最有影响力的学术社团。它组建于20世纪30年代,以清末民初回国的一批法学精英为中坚力量,致力于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律改革的呼吁和评判、法学研究的推进和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对中国法制近代化和法学近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该会出版的会刊《中华法学杂志》以政治统治的中心区域为基地,影响力波及全国,以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为目标,广泛介绍西方的法学与法律,开阔了人们的思路,代表了当时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但到目前为止,关于这个学会的研究尚属空白,因此笔者以此为研究对象,描摹其发展历程、组织机构、学术活动等,以期全面反映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全貌。
一
1935年9月,中华民国法学会在南京成立,成立之日正是国民政府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闭幕之日,司法会议的全体代表是学会的发起人。关于学会成立的缘由, 载于《中华法学杂志(新编)》1936年第1卷第1期的《中华民国法学会宣言》有这样的记述:
此次司法会议,为期至促,而于司法现状之改良,与其前途之进展,为事其繁,需时亦久,惧贻一暴十寒之忧,思程日就月将之效。于是议设立本学会,事属创举,询谋佥同。以为必如此,乃能赓续此次会议之工作,以完成伟大之职责与使命。
张知本也在该期杂志的《中华民国法学会之使命》一文中,回忆道:
司法会议本来是一种临时集合,时间方面受有限制,所以有许多广泛而琐碎的问题,在会议席上没有讨论的机会,于是大家就觉得有于会议后组织一正式团体以继续研究各项法制的必要,这样,才有本学会之产生。 由此可见,中华民国法学会的成立与第一次司法会议的召开直接相关,由参加司法会议的代表临时起意,经大家讨论一致赞同而成立,目的是为法学界人士提供一个研究交流的平台,研究法学、改良司法现状、改进国家法律生活。
从广义广义的学会指知识分子为某些共同兴趣而组织的团体,参加团体的人或传播知识,或研究学术,或弘扬理念。狭义的学会指知识分子为研究学术而组织的团体,传播知识及传播理念都属次要。的学会的概念来看,中华民国法学会不是第一个法学组织,在此之前,也曾有法学会短暂出现。比如,戊戌时期,湖南维新分子创公法学会和法律学会,但以讨论“公法之学”、“新旧约章”为活动内容[3],目的是洞识时务,开通风气,不重在研究学术。1910年冬,北京成立法学会,沈家本担任会长,曾设立短期政法研究所,约请日本法学家讲学,出版《法学会杂志》,但清末民初时局动荡,法学会活动时断时续,在探求学术方面的影响比较有限。晚清法学组织的昙花一现说明刚刚起步的近代法学尚很幼稚,成立专业学会的历史条件还不成熟。
中国民国法学会作为唯一全国性法学研究组织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绝非偶然,它的组建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
第一,适应法制改革发展的需要。国民党定都南京以后,立法院在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进行了大规模立法。在约法、宪法、民法、民法特别法、刑法、刑法特别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法院组织法、司法行政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典、条例、章程,以六法体系的建构为标志,中国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现代化。但新律如何与中国民情、社会基础相适应,中国传统的法律资源如何被最大限度地保留,西方先进的法律成果如何被最大程度地吸收,这些仍是摆在中国法学者面前的难题,需要法界人士共同探讨研究法学,改进法制。
第二,是学术纵深发展的结果。南京国民政府政治统治和法律制度的建立为法学研究创造了稳定的环境,法学研究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到20世纪30年代,全国大多数综合性大学都设置了法律系,还有为数不少的法科单科大学也在为国家输送着法学人才。各出版社出版大量法律专著,法学期刊纷纷出现。浓郁的学术空气和自由争辩的学术氛围客观上要求建立全国性的法学研究组织,进一步推动全国的法学研究,专业性的法学会应运而生。
第三,与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形势的发展密切相关。辛亥革命之后,知识分子逐渐认识到科学、民主的重要性,先后建立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体系,一批社团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尤其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采取了推动教育科研发展的措施,社团发展很快,据统计,仅文教社会类的社团就有270多个[3],为法学会的成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二
法学会在南京成立后首先建立健全组织结构,设常务理事会为领导核心,“常务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常务理事互推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领导一切会务”参见《中华民国法学会理事会章程》(《中华法学杂志(新编)》,1936年第1卷第1期)。。理事会下设政治、经济、法律三个委员会和编辑委员会(后改为出版事业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聚集了国内本学科的专门人才,开展学术研究、实地调查、征集资料等活动。另设书记长处理学会日常事务,书记长下分设登记组、文书组、事务组、出版组。
围绕法学会纲领 第一,确认三民主义为法学最高原理,研究吾国固有法系之制度及思想,以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第二,以民生史观为中心,研究现行立法之得失及改进方法,求与人民生活及民族文化相适应,并谋其进步。第三,根据中国社会实际情形,指陈现行司法制度之得失,并研求最有效之改革方案。第四,吸收现代法学思想,介绍他国法律制度,均以适合现代中国需要为依归。第五,阐扬三民主义之立法精神,参证其他学派之优劣,以增进法界人员对于革命意义及责任之认识。第六,普及法律知识,养成国民守法习惯,以转移社会风气,树立法治国家之基础。,各专门委员会和编辑委员会制定学术计划,展开学术活动。总的来说,各委员会的工作设想都能既注重中国传统法政、经济史料的搜集和整理,又能兼顾现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以改进现行法规制度为急务,贯彻了法学会纲领的精神。比如,法制专门委员会提出工作大纲包括下列问题:(1)调查各地方民商事习惯。(2)调查司法官对于办理案件运用法规时之困难情形。(3)征集中国旧法制史料。(4)征集法规委员会之各项文件。(5)征集各种法规立法之原理及历次会议记录。(6)征集新旧判例及解释文件。(7)编订浅显法律书籍。(8)将各种法规译成蒙藏文字,籍以灌输边陲人民之法律智识。(9)整理中国旧法律。(10)译述外国近代法律著作。如果能够切实按照工作计划分头开展研究工作,必能取得可贵的成绩。可惜,由于各项工作的展开都需要时间的积累,非一蹴可就,而七七事变后,日本大举侵略中国,法学会迫于抗战形势不得不西迁重庆,使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无形中停顿。相比之下,只有出版事业委员会按月编辑出版《中华法学杂志》,到法学会西迁前共出版10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作为一个全国性的组织,法学会还积极筹设分会,上海分会是全国最先成立起来的分会组织,自1935年10月开始筹组,仅3个月已征得会员200余人 参见《分会消息》(《中华法学杂志(新编)》,1936年第1卷第1期)。,1936年2月23日,正式召开成立大会。随后,甘肃、山东、山西、察哈尔、陕西、河南等省也相继成立分会。据统计,到1937年4月,全国已有14个省市成立了分会,征集会员2 589人 参见《会务消息》(《中华法学杂志(新编)》1937年第1卷第8期)。。各地分会在征集会员、聘定职员等初期工作趋于结束后,即着手开展各项学术活动。比如上海分会为向民众灌输法学常识,促进法治,曾在公共场所举办过两次法学常识讲演,“分别由理事张志让,孙浩恒两先生主讲,听众异常踊跃” 参见《分会消息》(《中华法学杂志(新编)》1936年第1卷第3期)。 。
七七事变后,日本大举侵略中国,法学会西迁重庆,学会会务一时陷于停顿。尽管理事会决议各非战区的省市分会会务加紧工作,但战事正酣,人员居停不定,资料散佚严重,会务难以有实际进展,只有《中华法学杂志》曾于1938年9月短暂复刊,出版6期后又再度停刊。
1943年以后,抗战形势逐渐好转,法学会也恢复工作,各项学术活动走向正轨。
其一,本阶段法学会的组织机构发生较大变化,常务理事会人员精简为5人,另外根据新出台的《人民团体组织法》的规定,新增设了监事会也作为领导机关,到1947年学会停止工作的5年间,法学会先后产生过两届理监事会,还组建了编辑委员会、会员资格审查会、3个专业研究委员会(三民主义法律研究委员会、战后国际法律关系研究委员会、海外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组织渐见严密”,“会务更见发达” 参见《中华民国法学会史略》(《法律评论》1947年第15卷第10期。 。
其二,继续筹组各地分会,到1947年10月,全国已组织成立贵州、北平、上海、甘肃、湖北、浙江、山东、重庆、陕西、广东、台湾、湖南、南京、福建、江苏、四川及广州等17个分会,统计会员近万人,分布全国及世界各地⑦。
其三,学术活动不再局限于出版学术书刊一途,还召开年会鼓励学术研究、与域外学术界沟通交流、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内容逐渐多样。
1943年7月24日第二届年会在重庆曹家巷中央文化运动委员会大礼堂举行。参会人员有居正、王宠惠、俞鸿钧、谷正纲、张道藩、张知本、王用宾、谢冠生等200余人。吴祥麟、梅仲协、查良鉴等人在会上宣读论文,与会人员还讨论12起重要提案并选举出第二届理监事会成员及候补成员。
1945年4月5日第三届年会在江苏旅渝同乡会来苏堂举行。居正、吴传颐、江一平、朱乾青、谢冠生等131人到会,有8篇论文在大会宣读它们是:梅仲协《商事法之二元性》、吴传颐《计划司法导论》、李浩培《权利能力的证据法》、夏惟上《儿童法论》、吴学义《台湾关东州南洋群岛朝鲜之法院组织》、陈耀东《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演进观》、郑大纶《民主政治之原则》、周兆熊《法规研究与政治建设》等。 ,另有提案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19件提案。其中盛振为、赵之远提出的“请本会拨款于办理有成绩之法学院或法律学系设置奖学金”、孙晓楼提出的“请政府应多资助国内公私立大学之法律学系”、吴渭提出的“请中央拨款于各大学设置法学讲座”、吴传颐提出的“请由本会编译世界法学名著以提高学术水准”等提案对于完善法学教育体系、提高学科发展水平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1944年11月29日,海尔密克受美国政府派遣到中国考察司法,中华民国法学会在其长达3个月的司法考察和访华过程中,多次利用机会与其探讨中国重建新法系,与英美诸国共同推进民权与法治建国,共负重建世界法律秩序的伟大构想。倪征燠、查良鉴等人还负责接待其参观重庆实验地方法院、陪同其访问立法院院长孙科,并就中国战后公司法的立法内容与其进行讨论,为加强中美法律文化交流、促进中国司法改革实践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华民国法学会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也非常关注,多次向有关当局献言献策。1946年2月,上海分会为“新公司法修改事件”致电重庆国防最高会议立法院当局,建议拒绝外国人修改条文的请求。1946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策划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上海分会向有关当局提出关于制宪的24点意见。 另外,法学会本身也有多名成员(包括孙科、陈立夫、邹鲁、王宠惠、戴传贤、孔祥熙、居正等50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亲身参与宪法的制定讨论。
国共两党内战爆发后,国民政府的文化事业日趋衰败,中华民国法学会没能摆脱困境,渐渐停止活动并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
一个学术共同体的组建、运行和良性发展离不开人的作用,尤其离不开领导群体的作用,他们的素质、能力、社会网络、社会结构对学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通过分析学会的理监事会群体,可以发现法学会领导群体呈现留学背景、亦官亦学两大特色。
由于中国近代法学的移植性,晚清民国的法律家群体大多具有留学背景。法学会第一任理事长居正早年在日本政治大学、日本大学学习法律,是同盟会中的元老。副理事长覃振曾经在东京弘文书院读书,并在留日期间与湖南留日生发起组织过革命团体――新华会,副理事长戴传贤则16岁就东渡日本入法政大学研习法律,期间与宋教仁、廖仲恺来往密切,受革命思想影响很大。除上述3人外,还有叶楚伧、孙科、王用宾、陈立夫、茅祖权、焦易堂、张知本、洪澜友、孔祥熙、谢冠生等共同组成了第一届常务理事会。据统计,13名理事会成员中的10名都是留学生,其中留日者6人,留美者3人,留法1人。法学会1935年成立,1947年停止工作,共产生过3届理监事会,通过1935-1947年理监事会成员名单(见表1),同样可以发现留学生在其中占据了多数的比例。据统计,曾经出任中华民国法学会理监事会委员的共有61人,其中5人学历背景不详,16人在国内接受法律教育,40人有出国留学经历,留学生在理监事会委员群体中所占比例为66%。其中更有在东西洋游学多国者数人,如吴经熊在密歇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后,又在巴黎大学、柏林大学、哈佛大学深造各1年。还有史尚宽在东京帝大得法学士学位后,入德国柏林大学法律研究所,2年后,转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经济,以至“年未逾三十,法界耆宿莫不赞其渊深”[3]。
留学生在法学会的优势地位是其群体自身的独特优势和近代中西文化逆差的现实决定的。留学生具有中西双重知识背景,自产生之日起就担负着中西文化交流和中国传统文化再生的使命。近代中国移植西方法学主要是通过留学生这个媒介实现的。中国最早的法政学堂――京师法律学堂是在留学生伍廷芳的倡议、呼吁下设立的。清末民初仅有的3个大学法律科中的2个(京师大学堂法律科、山西大学堂法律科)的创办也与留学生密切相关。一项统计显示,1941年至1944年全国审查合格的大学法科教授、副教授中,留学出身者的比例高达88.5%[4]。作为中国法学纵深发展的产物,法学会的成立自然也是以留学生为核心力量的。
“政治本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特点,这在知识分子身上常常表现为学术与政治的结合。法学会虽然从形式上看,活动内容以出版法学书刊、增进学术交流、鼓励学术研究为主,而不是为某一政治集团服务,充当国家政治机器的传声筒,但法学会纲领确认“以三民主义为法学最高原理”,表明以党治主义灌输法律思想是法学会的重要使命,相应地,学会领导群体从一开始就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架构是五院制,学会领导群体中多人都在五院中任要职。第一届法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尤其地位显赫,会长居正为司法院院长,副会长覃振、戴传贤分别任司法院副院长和考试院院长,委员中王用宾为司法行政部部长,洪文澜为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茅祖权为行政法院院长,孙科为立法院院长,孔祥熙为行政院副院长。五院中除了监察院外,都有掌权者在法学会兼职。法学会西迁重庆后,人事结构出现新的变化,领导人来源似乎更专在立法、司法部门,行政院不再插手学会事物,考试院仅有秘书长史尚宽任第二届理事。据统计,第二届理监事中在司法部门任职的有17人,其中司法院7人,司法行政部5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2人,最高法院2人。第三届理监事中在司法部门任职的有15人,其中司法院5人,司法行政部6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3人,最高法院1人。另外,还有焦易堂、林彬、吴经熊、赵琛、刘克俊、盛振为、董霖、杨幼炯等人则为第四届立法委员会委员[5]。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委非现代民主制度中民意的代言,委员的产生非选举而是任命的结果,因此他们的身份不能完全视为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而具有更多的官僚色彩。
中华民国法学会1935年成立,1947年停止工作,共存在13年(全面抗战爆发后,法学会会务一度暂停),作为民国后期“国内唯一健全之法学团体”⑦,其在弘扬民主法治、鼓励学术研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学会还集中了全国的法学界精英,形成巨大的凝聚力,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当然,在发展的过程中,法学会仍存在诸多遗憾。首先,由于抗日战争的爆发,学会一度不得不辗转流徙,学术活动若断若续,在艰难困苦中挣扎生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会作用的发挥。另外,法学会坚持“法制主义化”的原则也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学术的独立发展,领导群体的官僚化和身兼多职,又势必造成他们无暇专心会务,影响了法学会学术目标的实现和对法学事业的推动。正如学会理事长居正慨叹“简直如弄一块田地,泰半荒芜” 参见居正《上海分会举行第二届大会祝词》(《中华法学杂志(复刊)》,1946年第6卷第4期)。 。中华民国法学会的历史既折射了烽火岁月中学术社团的多艰命运,也是学术社团从传统向现代转型中的过渡形态的缩影。
参考文献:[1]毕永年.公法学会章程 [M]//湘报(第48号).北京:中华书局,2006:397.
[2]方美玲.中华民国社团的基本特征[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0(3):19-25.
[3]史光华.史尚宽先生行状[M]//国史馆编.国史馆现藏民国人物传记资料汇编(第1辑).台湾:国史馆,1988:116.
[4]王奇生.中国留学生的历史轨迹(1872-1949)[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271.
[5]刘寿林.民国职官年表[M].北京:中华书局,1995:399-434,623-633.
Survey of Evolution and Academic Activities about the
Institute of Law of Republic of China
PEI Yan
(School of Humanities, Jinan University, Zhuhai 519070, P.R. China)
Abstract: As the biggest national academic group in the Min Guo Period, the institute of law of Republic of China has make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and law research. This institute had its society publication, namely the Journal of Chinese Law, which represented the highest standard in law research at that time. Insofar as not many studies have been make on this institue, this paper focuses on it and tries to depict its trajectory, academic activities and leadership group, in order to provide a full picture of it.
Key words: the institute of law of Republic of China; the Journal of Chinese Law;Ju Zheng;Law of the Three Peoples Principles
(责任编辑 胡志平)
收稿日期:2010-05-26
基金项目:暨南大学“211工程”3期建设项目――华侨华人与中外关系
作者简介:裴艳(1977-),女,辽宁康平人,历史学博士,暨南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留学教育史、近代法学史研究。
转载注明来源:http://www.ybaotk.com |
上一篇:中原经济区建设与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关系研究下一篇: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行政管制机制
|